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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指出吉野家经营网点中使用的指示地图,是非法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案日前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走访了被告经营的餐饮网点发现被告经营网点中使用的指示地图,是非法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5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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