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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理论界反响强烈的“中国玉文化专著抄袭第一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姚士奇经济损失7.5万元。
昨天,在市区史可法路姚士奇先生家中,刚刚收到天津市高院文件的他开心地说:“我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7.5万元赔偿,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维护学术界的清新空气,不让抄袭行为大行其道。”
被称为“中国玉文化研究第一人”的姚士奇先生,是扬州工艺美术局高级工艺美术师,多年来潜心研究中国玉器及其文化渊源,分别于1990年7月和2004年4月出版了《玉宝和中国文化》、《中国玉文化》两部学术著作。现当代著名作家、小说家端木蕻良在《玉宝和中国文化》一书序言中肯定说:“全书既谈论了中国玉文化,又联系到《石头记》里的宝玉,扩大了红学研究的视野,写出了玉文化的新篇章。”
2004年12月,姚士奇先生发现湖北省的何某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存在抄袭《中国玉文化》部分章节的嫌疑,于是一纸诉状将侵权者告上法庭,结果对方出示了“引用”原书,并非姚所著《中国玉文化》。姚士奇顺藤摸瓜,发现天津某出版社出版的玉器收藏鉴赏书籍中大量抄袭其专著,气愤之余遂将这家出版社告上法庭。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姚士奇创作的文字作品《中国玉文化》,于2004年4月由凤凰出版社出版发行。2004年年底,被告天津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玉器收藏与鉴赏全书》,包括上下两卷,定价560元,印数为1500套,2006年10月再版发行。经当庭比对,被告承认在其出版的《中国玉器收藏与鉴赏全书》中,有46个部分约10万余字源自原告的《中国玉文化》一书。
庭审中,姚士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交出抄袭者,刊登致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5万元及精神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向其返还因侵权所得的利润;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被告出版社辩称,认可原告第一项诉请,但对于交出抄袭者的请求,著作权法中对此并没有规定;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原告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索赔精神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后,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姚士奇著作权之行为;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姚士奇道歉;赔偿原告姚士奇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之后,姚士奇提出上诉。近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姚士奇7.5万元。
昨天,在市区史可法路姚士奇先生家中,刚刚收到天津市高院文件的他开心地说:“我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7.5万元赔偿,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维护学术界的清新空气,不让抄袭行为大行其道。”
被称为“中国玉文化研究第一人”的姚士奇先生,是扬州工艺美术局高级工艺美术师,多年来潜心研究中国玉器及其文化渊源,分别于1990年7月和2004年4月出版了《玉宝和中国文化》、《中国玉文化》两部学术著作。现当代著名作家、小说家端木蕻良在《玉宝和中国文化》一书序言中肯定说:“全书既谈论了中国玉文化,又联系到《石头记》里的宝玉,扩大了红学研究的视野,写出了玉文化的新篇章。”
2004年12月,姚士奇先生发现湖北省的何某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存在抄袭《中国玉文化》部分章节的嫌疑,于是一纸诉状将侵权者告上法庭,结果对方出示了“引用”原书,并非姚所著《中国玉文化》。姚士奇顺藤摸瓜,发现天津某出版社出版的玉器收藏鉴赏书籍中大量抄袭其专著,气愤之余遂将这家出版社告上法庭。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姚士奇创作的文字作品《中国玉文化》,于2004年4月由凤凰出版社出版发行。2004年年底,被告天津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玉器收藏与鉴赏全书》,包括上下两卷,定价560元,印数为1500套,2006年10月再版发行。经当庭比对,被告承认在其出版的《中国玉器收藏与鉴赏全书》中,有46个部分约10万余字源自原告的《中国玉文化》一书。
庭审中,姚士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交出抄袭者,刊登致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5万元及精神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向其返还因侵权所得的利润;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被告出版社辩称,认可原告第一项诉请,但对于交出抄袭者的请求,著作权法中对此并没有规定;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原告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索赔精神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后,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姚士奇著作权之行为;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姚士奇道歉;赔偿原告姚士奇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之后,姚士奇提出上诉。近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姚士奇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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