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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职工宋嘉鸿以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常用电子电路280例解析》一书中,有一篇文章和电路图与自己14年前发表的一篇文章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该书的出版社和作者及上海书城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00元经济损失。黄浦法院近日支持了宋嘉鸿的诉请。
2005年3月,宋嘉鸿在上海书城购得一本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常用电子电路280例解析》,发现书中作者张某的一篇文章与自己发表在1991年第9期《现代通信》杂志上的文章内容雷同,同时与文章相配的一张助听器“电原理图”,也与自己的相似。为此,宋嘉鸿认为出版社和该文作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等权利,将出版社和作者张某及上海书城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同时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两被告认为,电路装置原理图属于电子领域的公共技术资源,依此原理设计的不同形式的电路图在多种媒体上均已发表,原告的电路图并不具备原创性和唯一性,因此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黄浦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咨询了相关专家,并邀请专家到庭作证。通过专家认定,两张涉案电路图除符号、参数存在个别差异外,其余部分基本相同,两张电路图实质上也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嘉鸿助听器的电路图,已经发表在我国正式出版的刊物上,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不是独立创作完成的,该电路图作为一种产品设计图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是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被告张某的文章采用删节等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已构成剽窃,作者的侵权行为成立,同时被告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和中国电力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上海书城停止发行《常用电子电路280例解析》一书。
2005年3月,宋嘉鸿在上海书城购得一本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常用电子电路280例解析》,发现书中作者张某的一篇文章与自己发表在1991年第9期《现代通信》杂志上的文章内容雷同,同时与文章相配的一张助听器“电原理图”,也与自己的相似。为此,宋嘉鸿认为出版社和该文作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等权利,将出版社和作者张某及上海书城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同时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两被告认为,电路装置原理图属于电子领域的公共技术资源,依此原理设计的不同形式的电路图在多种媒体上均已发表,原告的电路图并不具备原创性和唯一性,因此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黄浦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咨询了相关专家,并邀请专家到庭作证。通过专家认定,两张涉案电路图除符号、参数存在个别差异外,其余部分基本相同,两张电路图实质上也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嘉鸿助听器的电路图,已经发表在我国正式出版的刊物上,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不是独立创作完成的,该电路图作为一种产品设计图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是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被告张某的文章采用删节等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已构成剽窃,作者的侵权行为成立,同时被告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和中国电力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上海书城停止发行《常用电子电路280例解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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