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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捷通讯标志”美术作品引发了一起著作权官司:有两人站出来,都称自己是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彼此将对方告上法庭。省高院经过终审,认为二人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其请求都被驳回。
经法院查明,2000年2月,成都市青羊区讯捷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讯捷经营部)委托成都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讯捷”图形文字商标。委托书载明,讯捷经营部负责人为杨女士。2001年4月,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后,颁发了“讯捷”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讯捷”商标的其中一部分,是“讯捷通讯标志”美术作品。2002年初,讯捷经营部与成都讯捷通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捷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讯捷”商标转让给讯捷公司,并得到国家商标局核准。但“讯捷通讯标志”的著作权却产生了争议。2005年底,一位姓冯的先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讯捷”商标。原来,当年8月,冯先生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讯捷通讯标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该局不久向他颁发《作品登记证》,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是他,作品完成日期为1998年2月。2006年7月,讯捷公司也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撤销 “讯捷通讯标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但是,以上两部门都没作出裁决。著作权争议仍没停止,杨女士和冯先生彼此将对方告到成都中院,都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
成都中院一审后,认为双方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自己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日前,省高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法官提醒,著作权人一定要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保留好原始手稿等,不然,时过境迁,很难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经法院查明,2000年2月,成都市青羊区讯捷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讯捷经营部)委托成都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讯捷”图形文字商标。委托书载明,讯捷经营部负责人为杨女士。2001年4月,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后,颁发了“讯捷”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讯捷”商标的其中一部分,是“讯捷通讯标志”美术作品。2002年初,讯捷经营部与成都讯捷通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捷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讯捷”商标转让给讯捷公司,并得到国家商标局核准。但“讯捷通讯标志”的著作权却产生了争议。2005年底,一位姓冯的先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讯捷”商标。原来,当年8月,冯先生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讯捷通讯标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该局不久向他颁发《作品登记证》,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是他,作品完成日期为1998年2月。2006年7月,讯捷公司也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撤销 “讯捷通讯标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但是,以上两部门都没作出裁决。著作权争议仍没停止,杨女士和冯先生彼此将对方告到成都中院,都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
成都中院一审后,认为双方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自己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日前,省高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法官提醒,著作权人一定要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保留好原始手稿等,不然,时过境迁,很难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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