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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使用照片侵权了 影楼被判赔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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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两张早已“名花有主”的摄影作品,我市某影楼因此惹上了侵权官司。近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2006年3月,摄影师陈展颖创作完成了系列摄影作品《红色年代》。2006年6月26日,经四川省版权局登记,作品著作权人为古尚公司。2007年5月,张某在其经营的我市城关区一家婚纱影楼门面橱窗内将上述两幅系列作品复制放大后陈列,复制后的照片上标有“红色年代”、“幸福像花儿一样”等文字。2007年5月23日,古尚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90万元。同年7月25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此案审理中,张某认为他是从一名自称是古尚公司业务员“刘小明”的手中,以200元价格购买了载有系列作品的光盘后,将其中两张复制使用的,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署名为“刘小明”及落款时间为“2007年4月26日”的收款收条。
兰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来证实该“刘小明”的具体身份,亦不能证明古尚公司具有明确授权其使用争议作品的事实,故张某辩解不能成立。据此,市中院一审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古尚公司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2006年3月,摄影师陈展颖创作完成了系列摄影作品《红色年代》。2006年6月26日,经四川省版权局登记,作品著作权人为古尚公司。2007年5月,张某在其经营的我市城关区一家婚纱影楼门面橱窗内将上述两幅系列作品复制放大后陈列,复制后的照片上标有“红色年代”、“幸福像花儿一样”等文字。2007年5月23日,古尚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90万元。同年7月25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此案审理中,张某认为他是从一名自称是古尚公司业务员“刘小明”的手中,以200元价格购买了载有系列作品的光盘后,将其中两张复制使用的,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署名为“刘小明”及落款时间为“2007年4月26日”的收款收条。
兰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来证实该“刘小明”的具体身份,亦不能证明古尚公司具有明确授权其使用争议作品的事实,故张某辩解不能成立。据此,市中院一审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古尚公司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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