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航天职工摄影作品被侵权一案作者胜诉
字号: +-
563
前不久,由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担任审判长,对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19所声像室王宁的摄影作品《盛开的伞花》被侵权一案进行了审理,王宁胜诉并获得北京电信公司8000元的赔偿。
该案例是航天职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对推进航天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
案情回放:逛街时引出的官司
2006年,王宁在逛街时意外发现,北京通信公司出售的纪念神舟六号飞船飞行成功的17968IP电话卡的封面照片,竟然与自己工作中拍摄的一张照片完全一样。再仔细端详,他更加确信就是自己拍摄的照片。他当即买下了这张电话卡,并向领导汇报了此事。该照片曾参加过几次航天系统内部举办的摄影展,每次均有署名。
最终,19所认定北京通信公司在该所和作者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照片,并用于商业盈利目的,不但侵害了该所知识产权,也侵害了王宁的著作权。随后,王宁以个人名义对北京通信公司提起诉讼。
为证明对照片《盛开的伞花》的著作权,王宁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自己拍摄的照片原片,二是刊登有这张照片并署名作者是“王宁”的《中国摄影报》。前者的目的在于同电话卡上侵权照片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是同一张照片,后者则为了证实王宁是否拥有著作权。如果没有《中国摄影报》署名作品的有力支持,就很难证明王宁是著作权人。
一审判决认为:北京通信公司使用了其他部门提供的照片,但没有最终核实照片来源,从而侵犯了王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定王宁胜诉。在有效期内,双方均未提出对判决的上诉请求,一张照片引起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启示:有意识更要有措施
“案件引起了很大反响,使大家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大为增强。”19所副所长刘兴武说:“这一案件是我所维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案,也是一次真正的维权演练。”
19所是一院重要的档案搜集和管理单位,在近50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珍贵的一手档案资料。但多年来,大量的档案资料,特别是声像方面的资料被外界无偿地使用,给航天档案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多不利。
如何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本案委托法律顾问裴艾军有自己的见解:“法律诉讼只是维护权力的最终办法。知识产权主体不应该只通过法律诉讼为自己争取法律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更主动地保护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另外,即使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也要有足够的证据,这更离不开前期必要维权措施的支持。”
刘兴武说,从这个案子上受到了很大启示,今后19所将加大各种不涉密资料的发表力度,一方面为航天宣传作贡献,另一方面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措施。
权益保护:要依赖整体环境
王宁提供的证据不能不说是一种“万幸”。19所其他许多作品因为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仍被广泛使用。“这依赖于航天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刘兴武说。
随着近几年航天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开展,一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加大了力度。19所成立了一院专利辅导站,在专利宣传、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一院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环境的改善。
专利辅导站成立近两年来,举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专业培训10余次,进行专利分析等讲座6次,收集和整理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报程序、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个案分析材料等,利用多种形式向全院职工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并编写了《一院知识产权管理手册》,来指导知识产权工作。
刘兴武介绍,该所将以专利辅导站为突破口,把自身建设成为一个集人才队伍、专利数据库、专利咨询辅导、情报分析、战略能力研究于一体的信息研究机构,使维权成为一个体系。
该案例是航天职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对推进航天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
案情回放:逛街时引出的官司
2006年,王宁在逛街时意外发现,北京通信公司出售的纪念神舟六号飞船飞行成功的17968IP电话卡的封面照片,竟然与自己工作中拍摄的一张照片完全一样。再仔细端详,他更加确信就是自己拍摄的照片。他当即买下了这张电话卡,并向领导汇报了此事。该照片曾参加过几次航天系统内部举办的摄影展,每次均有署名。
最终,19所认定北京通信公司在该所和作者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照片,并用于商业盈利目的,不但侵害了该所知识产权,也侵害了王宁的著作权。随后,王宁以个人名义对北京通信公司提起诉讼。
为证明对照片《盛开的伞花》的著作权,王宁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自己拍摄的照片原片,二是刊登有这张照片并署名作者是“王宁”的《中国摄影报》。前者的目的在于同电话卡上侵权照片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是同一张照片,后者则为了证实王宁是否拥有著作权。如果没有《中国摄影报》署名作品的有力支持,就很难证明王宁是著作权人。
一审判决认为:北京通信公司使用了其他部门提供的照片,但没有最终核实照片来源,从而侵犯了王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定王宁胜诉。在有效期内,双方均未提出对判决的上诉请求,一张照片引起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启示:有意识更要有措施
“案件引起了很大反响,使大家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大为增强。”19所副所长刘兴武说:“这一案件是我所维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案,也是一次真正的维权演练。”
19所是一院重要的档案搜集和管理单位,在近50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珍贵的一手档案资料。但多年来,大量的档案资料,特别是声像方面的资料被外界无偿地使用,给航天档案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多不利。
如何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本案委托法律顾问裴艾军有自己的见解:“法律诉讼只是维护权力的最终办法。知识产权主体不应该只通过法律诉讼为自己争取法律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更主动地保护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另外,即使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也要有足够的证据,这更离不开前期必要维权措施的支持。”
刘兴武说,从这个案子上受到了很大启示,今后19所将加大各种不涉密资料的发表力度,一方面为航天宣传作贡献,另一方面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措施。
权益保护:要依赖整体环境
王宁提供的证据不能不说是一种“万幸”。19所其他许多作品因为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仍被广泛使用。“这依赖于航天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刘兴武说。
随着近几年航天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开展,一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加大了力度。19所成立了一院专利辅导站,在专利宣传、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一院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环境的改善。
专利辅导站成立近两年来,举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专业培训10余次,进行专利分析等讲座6次,收集和整理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报程序、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个案分析材料等,利用多种形式向全院职工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并编写了《一院知识产权管理手册》,来指导知识产权工作。
刘兴武介绍,该所将以专利辅导站为突破口,把自身建设成为一个集人才队伍、专利数据库、专利咨询辅导、情报分析、战略能力研究于一体的信息研究机构,使维权成为一个体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