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擅自使用网上照片做广告赔了两万
字号: +-
563
未经作者同意,株洲市某房产公司便将互联网上一张照片放大,以广告形式安装在一座大厦的围墙上,正巧该照片被其作者罗先生看到。因照片下面未署其姓名,该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罗便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12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调解,房产公司同意支付罗先生照片使用费2万元。
今年5月初,身为高级摄影师的罗先生发现自己创作的照片被某房产公司使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官审理后认为,除特殊约定外,照片的创作者即为照片的著作权人,即便照片发表在互联网上也是如此。因此,他人如要使用照片均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并署名和支付报酬,除非是用于个人欣赏。据此,法官召集当事双方调解,最终该房产公司同意支付罗先生照片使用费2万元。
记者12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调解,房产公司同意支付罗先生照片使用费2万元。
今年5月初,身为高级摄影师的罗先生发现自己创作的照片被某房产公司使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官审理后认为,除特殊约定外,照片的创作者即为照片的著作权人,即便照片发表在互联网上也是如此。因此,他人如要使用照片均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并署名和支付报酬,除非是用于个人欣赏。据此,法官召集当事双方调解,最终该房产公司同意支付罗先生照片使用费2万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