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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网上照片做广告赔了两万

发布时间:2007-12-13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王兴夏、罗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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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作者同意,株洲市某房产公司便将互联网上一张照片放大,以广告形式安装在一座大厦的围墙上,正巧该照片被其作者罗先生看到。因照片下面未署其姓名,该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罗便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12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调解,房产公司同意支付罗先生照片使用费2万元。

  今年5月初,身为高级摄影师的罗先生发现自己创作的照片被某房产公司使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官审理后认为,除特殊约定外,照片的创作者即为照片的著作权人,即便照片发表在互联网上也是如此。因此,他人如要使用照片均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并署名和支付报酬,除非是用于个人欣赏。据此,法官召集当事双方调解,最终该房产公司同意支付罗先生照片使用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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