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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12家出版社质疑:张爱玲著作版权归谁?

发布时间:2007-09-29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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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台湾皇冠大陆代理律师王韵接受了晨报记者的独家采访,首度回应了围绕这场侵权案的纷争和质疑。

  焦点一:皇冠手中是无效遗嘱?

  文汇出版社负责人萧关鸿认为,台湾皇冠声称拥有对张爱玲作品永久和无限的代理权,然而皇冠自己出版的《华丽与苍凉》上的张爱玲一封亲笔信显示,张爱玲由于立遗嘱时未征求遗嘱执行人林式同的同意,她在随后给林式同信中表明,如不回复,这一份遗嘱就失效了。而林式同的文章中则清楚表明,他并未予以回复。皇冠手中的张爱玲遗嘱是一份被张爱玲声明失效的遗嘱副本的复印件。

  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呢?王韵认为,张爱玲的亲笔信原文是“如有难处,不便担任,再立一份”,而不是出版社在声明中所说的“如不回答,不便担任,再立一份”。很显然,张爱玲再立一份遗嘱的前提条件,是林式同是否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并非林式同不回复。

  其次,从林式同在《有缘得识张爱玲》一文中,他并没有任何拒绝担当遗嘱执行人的意思:“在张爱玲来说,我不回音,就等于默认。回想起来,如果我当时知道后来在执行遗嘱上有如此多的麻烦,至少会打个电话和她讨论一下。”显见林式同并没有拒绝。林式同对张爱玲信件的理解是:“如果我不肯当执行人,可以让她另请他人”,而不是不予答复就另请他人。

  焦点二:遗嘱中的财产是否包括著作权?

  关于遗产,张爱玲在给林式同的信中如此补充道:“除了银行里的一点存款,没有别的东西,非常简单。”据此,12家出版社质疑,张爱玲的所有遗产是否包括著作财产权?

  对此,王韵认为,著作财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继承和享有的是一种权利,是通过法律的保护为享有特征的。在经过公证的张爱玲遗嘱中明确记载了“ALLMYPOS-SESSIONS(所有财产)”,在法律上就包括了所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论是考查正规出版的英文法律辞典还是按照西方人语言习惯,都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北京市高院的生效判决也确认了这一点。

  对于12家出版社要求皇冠出示遗嘱文本的原件一事,王韵表示,在2005年皇冠诉《经济日报》侵权案件中,他们就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由美国公证处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张爱玲遗嘱的公证文书。在本案诉讼中,皇冠出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即证明了皇冠文化拥有张爱玲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无需再向侵权人出示原件。

  焦点三:预留稿酬是否就可以侵权?

  12家出版社在联合声明中称,在不能明确张爱玲作品版权合法权益人的情况下,“作为曾经出版过张爱玲作品的我们多家出版社,将按国家规定稿酬支付,保存于国家版权代理机构,以候张爱玲作品版权合法权利人领取。”

  王韵表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该知道,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出版、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我国法律不允许以预留稿酬的方式来践踏作者的权利。这些出版社都是国家批准的出版机构,对我国在图书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熟知的,在出版张爱玲的作品之前都是明知自己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但为了赚取巨额利润,他们不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焦点四:侵权出版社将赔偿1000万?

  皇冠文化于去年底提起对6家出版社、10本侵权书籍的维权诉讼。在这起诉讼案中,大陆6家侵权出版社将拿出1000万的赔偿。

  王韵指出,有些侵权出版社称不能接受巨额赔偿是推脱责任的说法。皇冠之所以主张每本书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责任,是因为侵权书籍大多数没有注明印数,或注明的印数远远低于正常数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权利人无法查实侵权人发行的侵权书籍数量时,有权选择50万元内的法定赔偿。(记者 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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