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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河》惹官司后续:周笔畅公司愿意道歉

发布时间:2007-09-25 来源:金鹰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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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金鹰报》以《周笔畅将因<浏阳河>惹官司》为题,对周笔畅新专辑主打歌《浏阳河2008》打榜的第三天,《浏阳河》原词作者徐叔华、曲作者唐璧光即对《浏阳河2008》的歌词提出了异议,还列举了周笔畅作品中部分词曲对《浏阳河》的侵权证据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9月17日,《金鹰报》记者连线周笔畅助理张蓉蓉及周笔畅签约公司--乐林唱片公司负责人余秉翰。

  公司:歌词理解见仁见智

  对于《浏阳河》词曲作者对《浏阳河2008》中的歌词有异议,认为歌词质量很差,有很多地方令人费解的情况,余秉翰认为这是各人见仁见智地理解,从这
些天网络和媒体的播出来看,外界对这个作品的评价大多是正面的,如果真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公司希望通过友好沟通来解决问题。

  在《浏阳河2008》的宣传中有"以湖南经典民歌《浏阳河》为蓝本"的表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传真给徐叔华的《浏阳河2008》署名也是曲:朱敬然/唐璧光,词:李卓雄/徐叔华",可是在该作品传到网络上之后,要不就是省略了唐璧光和徐叔华的名字,要不就署名为"曲/朱敬然,词/李卓雄"。而且《浏阳河》原词曲作者认为乐林唱片公司事先也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就在《浏阳河2008》中使用了他们作品中的一部分内容,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对此余秉翰表示:公司有专人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处理这些事,因为自己是香港人,不是很了解大陆的这些程序。"如果之前没有处理好相关问题,我们会好好弥补和沟通并妥善处理的。希望《金鹰报》能帮公司和徐叔华、唐璧光联系上,协调我们之间的误解。我们还将登门跟他们解释、道歉。"余秉翰还特别说明,《浏阳河2008》还没有正式上市和出版,只是通过网络传播。

  助理:笔笔不知情

  记者又联系了周笔畅助理张蓉蓉,张蓉蓉说笔笔正在录音棚录音,很忙。关于《浏阳河2008》的一些纠纷,她和笔笔都不知情,一切都是公司安排的。她认为笔笔只是主唱这首歌,对于歌手来说,用心演唱才是本职。

  律师:作品有侵权嫌疑

  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远律师认为,在没有通过《浏阳河》原词曲作者同意的前提下,《浏阳河2008》中使用其中部分内容,这是抄袭、剽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十七种权利,任何人想要改编原创作者的作品,都必须征得原创作者的同意或授权方可进行,擅自对《浏阳河》的词曲进行大刀阔斧的改编,并已录制成音像制品投放网站、电台等媒体传播,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10、20、34、46条规定,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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