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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公司剽窃同行样品 赔偿18万

发布时间:2007-09-04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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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是“冤家”,可并不是无序、恶性竞争的理由。福州一家公司为了尽快扩大公司和产品的知名度,就剽窃了同行“老大哥”的样品照片作宣传,结果被告上法庭。近日,经市中院法官调解,这家公司付出了18万元的代价。

  被剽窃产品照片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生产电瓷电器、胶木电器、灯具配件、电子元件及五金件的专业厂家。去年,他们发现,自家的很多产品图片竟上了当地另一家同行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产品目录。经盘点,共有120张底片被侵权,涉及569个产品。

  更恶劣的是,B公司在去年的广博会(原广交会)上分发这些侵权产品目录,误导客户。为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B公司辩称,他们公司只是在2003年成立时保存了对方的产品目录,仅供内部参考,并未对外使用。A公司自称去年广博会交易额锐减,是由他们广泛散发侵权产品目录误导客户所致,这个说法并无证据证明。并且客户是否购买产品,主要取决于产品的实样,产品目录在交易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即使他们侵权了,情节也是轻微的,并未对A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请求法庭判令他们以停止侵权等非经济补偿的较轻微的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对其产品目录图册及其中的产品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权。B公司作为同行业同地域的生产企业,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但其为了打开销路,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将A公司的产品样品照片当作自己的产品照片进行广告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而且严重侵犯了A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侵权的主观过错较大。经法院多次调解后,B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并达成协议,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记者卢洪珍,通讯员陈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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