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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脸谱著作权案宣判 杂志社侵权赔偿三千

发布时间:2007-08-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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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满杂志社未经自己同意,将自己创作的脸谱画面使用在杂志上,赵先生将《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杂志社赔偿原告赵先生3000元。

  原告赵先生在1992年出版了画册《京剧脸谱》,是该画册的著作权人,并且已经再版了10次。原告认为在画册中的272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画都是其独立创作,并在该领域有极高的权威性,而被告杂志社未经过原告准许分别在杂志封面上使用“完颜龙”、“祝虎”的脸谱画面,并且没有注明作者姓名及支付稿酬。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法制杂志社,在全国拥有百万以上读者,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创作完成了《京剧脸谱》画册,作为该画册中京剧脸谱美术作品的作者,原告为此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因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出版的《民主与法制》杂志封面上使用与原告《京剧脸谱》画册中的美术作品相同的2幅京剧脸谱作品,既未署作者姓名又未向作者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抗辩其作为新闻出版单位,为体现某一新闻主题使用原告作品是新闻出版行为,因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杂志封面上所刊登的内容不属于对新闻时事的报道,因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故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因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故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在参考了美术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民主与法制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千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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