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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公司被质疑 网络公司起诉撤销公证书

发布时间:2007-07-27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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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成为著作权所有人向网络服务公司起诉索赔的重要证据。网络公司败诉后,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公证书。7月16日,市公证处得到市五中院的终审裁定。

  申请公证被受理

  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12月31日,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来到该处,称重庆地区几个网站擅自在线播放《射雕英雄传》、《小鱼儿与花无缺》等11部电视剧,经著作权所有人、北京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授权,该所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审查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市公证处受理了申请。去年1月,公证员对相关网站保全证据,并于1月20日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侵权公司有质疑

  凭这些公证书,律师起诉了相关网络公司。法院判决,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等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

  然而,长城宽带认为,该公证书在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违法之处。去年11月,他们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处于次月作出维持该公证书的决定。

  今年1月,长城宽带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证书内容违法并撤销该公证书。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驳回其诉求

  庭审中,长城宽带提出,公证书体现的是公证操作过程,并未反映播放内容是长城宽带所有和控制。此外,网络环境在公证申请人的控制之下,计算机显示现象来源有多种渠道,因此,公证内容可能失实。

  公证处则提出,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书的内容是否违法,应否撤销,应该由公证处作出,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有撤销公证书的司法裁判权。本案中,保全证据公证不产生确认侵权的效力,长城宽带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裁决的。因此,长城宽带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侵权事实不成立,而不是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

  今年3月,渝中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长城宽带的起诉,长城宽带上诉。随后,市五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相关法条: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者 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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