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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婷婷 第四军医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据媒体报道,最近,大白兔奶糖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的商标,如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等;雷军的小米,把红米、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等商标“一揽子注册”;拥有正牌“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知名品牌为防被“山寨”,纷纷抢注“山寨号”作为防御商标,一时蔚然成风。
不可否认,所谓抢注“山寨号”,这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举措。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就常常遇到“山寨品牌”,如买奥利奥饼干,遇到“粤利粤”;吃“康师傅”方便面,买到手的竟是“康帅傅”……面对名称和包装等方面高度相似的山寨产品,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火眼金睛”。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先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只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于正规企业而言,在主运营的商标之外,再注册若干相似商标,等于下了许多“先手棋”,提前封堵了不法企业的“进路”。
如果不抢注这些“山寨号”,一旦与自己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别人注册使用,并适用商标法里的“注册在先”保护,再想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并不容易。与其任由“山寨品牌”层出不穷,一步步挤掉自家市场,不如“先发制人”,采取“抢注山寨号”的积极防御策略。
平心而论,尽管抢注“山寨号”的“奇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不无“奇效”,但终究不过是部分企业的“个体努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山寨技术”也在与时俱进。一个例证便是,冠生园早在1983年就陆续将“大白兔”商标横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且与“大白兔”近似的商标“大白兔屋”“好宝宝大白兔”“大白兔小乐”等都作了注册,然而“大白兔雪糕”等新山寨品牌照样大行其道。从长远看,从更大范围考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在立法。
单从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看,似乎足以对抗“山寨品牌”。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并有“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等好处。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达到驰名商标的“高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但这些规定还过于抽象,不利于打击各种“山寨行为”。
在颁布24年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通过立法修缮,在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的基础上,赋予更多商品以驰名商标的权利,并量化“山寨侵权”的标准尺度,让类似“抢注山寨号”变成历史。
据媒体报道,最近,大白兔奶糖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的商标,如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等;雷军的小米,把红米、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等商标“一揽子注册”;拥有正牌“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知名品牌为防被“山寨”,纷纷抢注“山寨号”作为防御商标,一时蔚然成风。
不可否认,所谓抢注“山寨号”,这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举措。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就常常遇到“山寨品牌”,如买奥利奥饼干,遇到“粤利粤”;吃“康师傅”方便面,买到手的竟是“康帅傅”……面对名称和包装等方面高度相似的山寨产品,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火眼金睛”。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先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只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于正规企业而言,在主运营的商标之外,再注册若干相似商标,等于下了许多“先手棋”,提前封堵了不法企业的“进路”。
如果不抢注这些“山寨号”,一旦与自己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别人注册使用,并适用商标法里的“注册在先”保护,再想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并不容易。与其任由“山寨品牌”层出不穷,一步步挤掉自家市场,不如“先发制人”,采取“抢注山寨号”的积极防御策略。
平心而论,尽管抢注“山寨号”的“奇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不无“奇效”,但终究不过是部分企业的“个体努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山寨技术”也在与时俱进。一个例证便是,冠生园早在1983年就陆续将“大白兔”商标横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且与“大白兔”近似的商标“大白兔屋”“好宝宝大白兔”“大白兔小乐”等都作了注册,然而“大白兔雪糕”等新山寨品牌照样大行其道。从长远看,从更大范围考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在立法。
单从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看,似乎足以对抗“山寨品牌”。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并有“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等好处。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达到驰名商标的“高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但这些规定还过于抽象,不利于打击各种“山寨行为”。
在颁布24年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通过立法修缮,在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的基础上,赋予更多商品以驰名商标的权利,并量化“山寨侵权”的标准尺度,让类似“抢注山寨号”变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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