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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商标恶意注册 建设诚信市场环境

发布时间:2017-04-25 来源:知产力 作者:宿迟
标签: 宿迟 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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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宿迟 

2017年4月24日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前来参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专项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商标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商标中往往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我国现阶段商标恶意注册形势严峻,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同一主体囤积几百枚甚至几千枚商标,不使用、待价而沽的,抢注者“贼喊捉贼”恶意维权的,不一而足。恶意注册情况严重,倒逼合法经营者不得不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但普通经营者受经营范围所限不可能全部使用,为规避三年不使用被撤销风险,又被迫每三年再申请一次,如此循环往复,商标申请量逐年膨胀,商标异议申请、无效申请和行政诉讼逐年大增,严重浪费社会资源。商标恶意注册泛滥,已经严重扭曲商标制度的正常功能,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背道而驰,严重损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形象。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打击、遏制恶意注册。我们作为司法机关,有责任增强司法的能动性和有效性,展现司法的刚性和威慑力,重拳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2017年3月31日,我院共受理各类商标案件13959件,审结各类商标案件8392件,分别占全院总收、结案量的59.28%和56.34%,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为13558件,占商标案件受理数量的97.13%,占我院全部案件受理数量的57.58%,这一数量还在不断攀升。2017年1季度,我院新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1978件,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9.9%。这固然与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增强有关,但与恶意注册现象愈发严重也有密切关系。据不完全统计,涉嫌恶意注册的案件在除驳回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比例在30%以上。商标恶意注册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损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会破坏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影响重大。我院建院以来始终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的解决,一直把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商标注册和使用合法与否的导向性原则,贯穿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足用好法律,制止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行为。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使用应是商标产生价值的唯一途径。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注册商标,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也会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我国的商标注册以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为条件,并不要求其已经具备实际识别作用,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便捷商标注册程序、提高商业活动效率,但许多抢注者认为有机可趁。司法实务中,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大力制止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行为,突出体现在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案件数量有显著增加,对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注册商标的,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并将该条款适用于尚处于异议审查阶段的未核准注册商标。如我院刚刚宣判的涉及抢注优衣库品牌权利人“UL”商标案中,诉争商标注册人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共申请注册2600多枚商标,并大量通过互联网转让牟利;在抢注知名内衣品牌经营者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系列商标案件中,诉争商标注册人庆鹏公司申请注册700多枚商标且公开售卖,以上案件我院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予以坚决制止。 

二、严格适用法律,综合考量主客观各因素,密织规制恶意注册法律之网。 

裁判案件离不开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既要有宏观思维,也要有操作智慧,既要考虑历史沿革和立法意图,也要考虑现实需要和发展动态。商标法条款中包含大量裁量性要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结合规制恶意注册的工作目标做到严格适用法律,充分运用法律。 

比如针对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回归驰名商标法律规范作为救济手段的定位,强调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对需要用驰名商标条款予以救济的,积极适用。合理把握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可有高有低,保护的范围应有大有小,保护范围要与公众熟知的程度相适应。2016年,我院在53件商标行政案件中认定了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如注册在服装商品上的耐克公司“勾图形”商标、注册在组织表演服务上的“印象刘三姐”商标等。 

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时,充分考虑注册人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包括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搭便车”意图明显的,在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上,采取更宽泛的标准。 

针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准确掌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只要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及于恶意注册人,即认定该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对于抢注手段特别恶劣、恶意特别明显的,降低证明标准。 

大量抢注他人权利标识或公共资源标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申请行为,引发了大量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乃至行政诉讼,消耗了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前述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案中,针对庆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抢注的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先后提出100多件异议申请、近20件无效宣告申请,庆鹏公司的抢注行为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我院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予以坚决制止。 

三、加大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审查力度,提高囤积商标成本。 

注册商标维持成本低廉,而转让商标可以轻松获利,这是恶意注册现象严重的又一诱因。近年来,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5年我院审结此类纠纷218件,占全部商标行政案件的7.1%,2016年审结445件,比例上升至10%,这反映了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也反映了注册商标不使用情况的严峻程度。我院顺应形势,加大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审查力度,坚持商标使用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相结合的标准。形式上,加强对证据来源和真实性的审查,要求相关使用证据能够体现指定期间、复审商品及复审商标等要素;实质上,要求注册商标系真实投入商业使用,且通过使用已实际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对于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进入流通环节的,一般不认为其满足使用的要求。 

在加强证据审查的过程中,注重发挥强制措施的威慑、惩戒作用,对当事人提供伪证的,坚决依法给予制裁。在“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案中,商标注册人李强、白庆伟为证明涉案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伪造重要证据,我院对其作出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注重发挥法律共同体的作用,日前,在一起案件中,综合考虑调查必要性、调查对象和地点、时间成本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我院就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发出调查令,由当事人律师前往广东省税务部门调查核实票据真实性。 

四、增强司法能动性、有效性,对确属恶意注册的商标,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予保护。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是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当恶意注册者起诉商标实际使用者侵权,“贼喊捉贼”时,如果等待行政程序先行处理,将会对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亦会助长恶意注册者气焰,因此,对此种商标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予保护是必要的,也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和有效性。如前述“UL”商标案,在涉案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之前,涉案商标注册人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针对优衣库品牌权利人讯销公司及其经销商在全国各地提出了多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指南针公司及中唯公司注册了2600多个商标,已远远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两公司在注册涉案商标后,并未实际使用而是意图以高价转让的方式获取巨额转让费,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注册的恶意,故判决驳回两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合法申请人利益,避免恶意注册商标给合法申请人设置障碍。 

在诉争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对所引证的商标因涉嫌构成恶意注册而被申请无效宣告的,引导法官结合事实和证据对引证商标构成恶意注册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于可能性较高,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未生效裁定已认定构成恶意注册的,中止诉争商标审理程序,避免合法申请人利益被恶意注册商标所损害。 

针对日益严峻的恶意注册现象,我们有必要下大力气深度治理。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分析研判,引导商标注册行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注册行为、代理行为坚决制止。具体做法为: 

一、加大审查力度,从严把握恶意注册者其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裁判标准。 

对已被行政及司法认定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的,特别是两次以上被认定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的,从严把握恶意注册者其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标准。我们将引导法官进行关联案件、关联当事人和关联商标的检索,发现、甄别有一贯恶意的注册者,从严把握裁判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有恶意注册嫌疑的,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必要时依职权调查是否存在囤积商标、不使用但高价转让商标、多次抢注他人权利标识的情形,力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 

二、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恶意注册商标的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案例予以发布。 

调研发现,恶意注册商标主体有专业化、职业化的倾向,甚至出现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虽然2014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后,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抢注商标的现象得到遏制,但许多抢注行为的背后有商标代理机构的影子。针对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利用专业知识为恶意注册提供服务现象频发的现状,在加强教育管理的同时,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恶意注册商标的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引入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合力,改善商标代理环境,遏制恶意注册。在我院刚刚公开宣判的三起案件中,我们已经尝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涉案商标的注册代理机构,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包括公开具体的商标代理人。 

三、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时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将传唤涉嫌恶意注册商标注册阶段的代理人出庭作出解释。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在判断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违反该规定时,应当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过程中,将在必要时传唤申请注册阶段的代理人出庭作出解释,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在判断其是否具有过错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记录。 

除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与他人在先注册的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商标代理机构仍然接受其委托并提供服务的,亦应认定具有过错。 

四、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合力。 

“独行速,众行远。”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要更好的解决恶意注册问题,除司法机关严格把关外,需要法院、商标审查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部门共同努力和协作,特别要把好商标授权的第一道门槛。我院将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尝试建立司法与行政打击恶意注册联动机制,探索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的规制手段,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和行政措施;与商标审查部门积极沟通法律适用标准,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审查效率;调动发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积极性和职能,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监管。联合各方力量,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合力。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建设诚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体系,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商业环境,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和愿景,我院将持续大力推进该项工作,也欢迎社会各界献言献策,共同推动这一目标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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