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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声音商标正式发证

发布时间:2016-07-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标签: 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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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邮寄的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注册证,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了我国首件申请注册并通过初审公告及被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

  三次补交证据材料

  据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显示,其于2014年5月4日提出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今年2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今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无线广播、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连接服务等第38类服务及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等第41类服务上。

  记者了解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于1998年7月1日启用,全长40秒,共18个小节,前4小节为整段声音商标的前奏部分,中间11小节为整段声音商标的主题部分,其中第12小节和第13小节播音员报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呼号后音乐延续2个小节,主题部分结束;最后3个小节钢片琴再次奏响主题音乐,该声音商标结束。

  据了解,我国现行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申请注册的标志范畴。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具有70余年广播历史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那些有价值、有独创性的声音、旋律和音乐,应当成为我们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这一想法在得到台里的肯定后,法规处即于2014年初着手注册声音商标的准备工作。”

  据了解,在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作为声音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其后续的商标申请注册工作遇到了诸多困难。“我们根据商标局提出的要求,进行了3次补正。前两次是针对声音商标本身的创作主旨与理念、所要表达的意义、曲谱的乐理分析等,补正、调整起来相对简单。而第三次补正较为复杂,商标局要求我们补充对该声音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声音标识的影响力。”

  随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经过10余个中心(室)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整理出了近千份历年广播节目音频、节目单、获奖证书、听众来信、问卷调查等材料,最终筛选出了317份音频、书面材料等证据整理提交给商标局。随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又针对关于在国内的使用情况与影响力等问题,向商标局补充提交了50余份第三方收听数据调查报告等证据。

  谨慎对待注册与保护

  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吴新华介绍,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传统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是从听觉的角度帮助消费者对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在申请注册与权利保护等方面存在一些特殊要求。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在审查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况进行说明。

  而作为我国首件提出注册申请的声音商标,商标局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要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证明这件声音商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显著性。吴新华表示,对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而言,其声音内容具有自身独特的旋律,而且其40秒的长度也使得其具有一定的识别性,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满足声音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作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知识产权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韵全程参与了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王韵表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旋律简单、容易记忆且较具特点,其所代表的品牌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听众熟记,并对听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作为声音商标获准注册后,将有利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更好地保护其自身品牌所承载的商誉及所享有的权利。

  声音商标作为我国现行商标法保护的新型客体,在获准注册后应如何进行有效保护?对此,吴新华建议声音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仍应注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持续、规范使用该声音商标,而且在使用时应注意与核准注册的声音样本保持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欲对声音商标进行某种调整或改变,应当考虑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吴新华还建议声音商标权利人应注意保留相关使用证据,由于声音商标不具有可视性,其使用证据不易以书面形式保存。为了有效维护商标权利,防止被他人提出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后出现举证困难的局面,声音商标权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如在电视广告中使用的,应注意保存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及发票、电视广告播出证明;在网络媒体上使用的,可以考虑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另外,如果发现他人有侵犯自身声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应当积极采取适当形式提取、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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