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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公立机构对商标注册意识淡薄,给商标抢注者带来可趁之机,导致公立机构的名称和标识被抢注的事件屡屡发生。那么,面对商标抢注行为,公立机构究竟该如何进行防范,在被抢注后又该如何维权呢?
公立机构成商标抢注新目标
近日,笔者了解到,重庆市一家著名三甲医院的知名科室“眼视光”被人抢注。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说,因以前公立机构不参加商业运作,且名字、科室设置都是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所以就以为不必注册商标。后来觉得有必要将医院字号注册商标,在联系了商标代理机构后,却被告知“眼视光”已经被成都人徐某在一年前申请注册为医疗诊所、卫生设备类商标。医院要再使用这个商标需支付高额的商标转让费,且医院字号与该商标近似,也不能进行注册。最终医院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字号使用证明函,历时两年才拿回了商标权。
公立机构是指国家扶持、国家控股的机构,如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基金会、妇联、消协等。商标和单位名称对公立机构来说很重要,一旦被抢注,很可能会对名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虽然法律对于被恶意抢注的权利人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但事后的救济总是费时费力,所以防止商标被抢注最好的办法还是尽早注册。
律师告诉笔者,近几年发生了很多商标被抢注的案件,比较有影响的是一起涉外商标抢注案。当时,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汉办)的“孔子学院”商标在哥斯达黎加被一家当地公司抢注,抢注人获得注册后对孔子学院的当地合作方提起了侵权诉讼并高额索赔。而孔子学院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在对方抢注之前,国家汉办的“孔子学院”商标就已经在全球近百个国家进行了有效注册和使用,并在国际上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最后,孔子学院历经周折,成功地促成对方的该商标权被撤销,并将国家汉办的“孔子学院”商标在哥斯达黎加进行了有效注册。
商标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公立机构商标被抢注后,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声誉,还会对其未来的跨界发展带来不少障碍。所以公立机构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对于还未注册的字号、品牌及时进行注册;对被抢注的商标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公立机构平时应注意收集、保存商标或名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如销售合同、广告投入等等,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做好维权准备。在商标纠纷案中,举证是当事人很重要的工作,但同时也是非常困难的事,平时有意识地多加收集,一旦将来发生侵权纠纷,就可以快速、便捷地提供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公立机构加强商标保护意识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单位的领导要重视自己单位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积极制定本单位的品牌保护战略,加强对员工商标知识的培训;在人员配备上,要注重吸纳、培养专业知识产权人员,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和完善自己的品牌保护;要注重和外界的律所、商标代理机构和相关知识产权专家的学习和交流,关注法律实践中商标保护的热点问题。
专家指出,如果公立机构被抢注的商标或者名称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依据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或名称的知名度,以“驰名商标”的事实为依据,要求注册机构驳回恶意抢注人的申请或者宣告其商标注册无效。
构筑商标防护墙
构筑商标防护墙就是要提高法律保护意识,要学习法律、用好法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提高商标意识,尽快注册商标。商标一旦注册,维权成本就会小得多。
公立机构首先应把主要的产品和服务申请注册为商标。如果因为疏忽,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则可能会对今后的发展造成隐患。尤其是现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如果商标被竞争对手抢注了,然后持续投诉,会对公立机构发展带来很大影响。其次是要防止申请不足,没有申请全类商标保护。虽然申请了服务类别,但关联类别没有申请,比如教育类软件,只申请了第41类的教育类,但没有申请第9类,此时被人抢注第9类软件类还是会很麻烦。除了主要类别外,公立机构还应根据自身的发展不断增加商标保护力度,增加辅助类别的申请。
律师告诉笔者,公立机构针对自己参与市场竞争的服务或产品,要及时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上,既要考虑当前使用的类别,也要充分地考虑以后可能延伸的领域,以建立更广泛的商标权益保护范围。
“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应该多关注涉及公立机构名称和相关标志的商标申请,对于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或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公立机构名称,应及时主动地予以驳回,或在异议和评审案件中积极支持公立机构的合理诉求。”沈春湘指出,司法机关对此类恶意抢注行为,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恶意程度和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判处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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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新《商标法》维护自身商标权
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新《商标法》修改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增加了一些有利于商标在先使用人而不利于恶意抢注人的条款。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专家解读:如果公立机构被抢注的商标或者名称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公立机构可以以“驰名商标”的事实为依据,要求商标注册机构驳回恶意抢注人的申请或者宣告其商标注册无效。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专家解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公立机构的代理人、代表人,或者其他因为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该公立机构商标存在的人,在没有得到公立机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公立机构的商标进行注册,公立机构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机构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专家解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公立机构的名称如果经过在先较长时间的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间具有了一定的影响,这个名称就可以构成《商标法》所说的“在先权利”。公立机构对恶意抢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机构将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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