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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是很多嘉兴人都熟悉的电动车品牌。作为电动车行业的老品牌,它不断受到“傍名牌”现象的侵扰。
从去年开始,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陆续接到不少经销商反映,在宁波、杭州等地有大量的仿冒菲利普品牌的电动车出售。为此,菲利普公司开始走上一条不断上诉的维权之路。
最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第27156号‘PHIL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此,宁波、杭州、嘉兴等地持续一年多的以“菲利普”、“FHILIP”等手法侵害“PHIL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案才算尘埃落定。
前两天,记者专门前往菲利普工业园了解此事。
五花八门的“山寨”
据了解,菲利普并不是嘉兴的品牌,但是跟嘉兴有着深厚的渊源
“PHILLIPS”商标1892年创立于英国伯明翰,已在世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早在1958年在中国注册,是英国兰令旗下三大著名自行车国际品牌之一。
1991年,位于嘉兴市城南路的嘉兴自行车厂通过中外合资,使英国兰令“PHILLIPS”品牌在嘉兴落户。如今,浙江菲利普公司的产品由过去的以自行车为主转变为以绿色环保的电动车为主,曾获全国行业“信誉标志”、“浙江市场十大消费品消费者公认品牌”、“国家免检产品”等荣誉。
程冠松是菲利普公司的董事长。他告诉记者,正因为“PHILLIPS”品牌在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经久不衰,才会引起假冒和仿冒现象不断。
记者看到的文件和取证照片当中,相关厂商的“傍名牌”行为五花八门:有的把“菲利普”写成“菲利浦”,有的在菲利普三个字前面加上字母,有的把“菲利普”写成“菲利普王子”,也有的在英文“PHILLIPS”上动手脚,把英文简化成“FHILIP”,还有的甚至把菲利普商标里的狮子头换了个方向……普通的消费者不注意,很可能就上当了。
程冠松告诉记者,菲利普作为一个知名的老品牌,被“傍名牌”的现象存在已久。仅在2009年的时候,山东、云南、江苏就有零星的侵权现象发生。不过这一切,都不如去年宁波发现的侵权行为来得严重。
“我遇到过近10起比较大规模的‘傍名牌’侵权案,都是通过事发当地的工商所处理完毕的。去年在宁波发生了群体性的侵权现象,涉及四五个厂家,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全国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绝无仅有。因此,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维权。”
一波三折的维权
企业想要“傍名牌”,只要把名牌商标略加改动就行,可被“傍名牌”的企业要维权,路途却漫长而艰辛。
去年,菲利普公司先是请求宁波市工商局介入此事,但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反应。随后公司又上诉到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但是法院一直没有判决。
去年5月,公司上诉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不过当时,公司一直使用的是英文“PHILLIPS”商标,中文的“菲利普”注册商标暂时还没有批下来。关键问题在于,公司一直在使用的英文“PHILLIPS”商标和中文的“菲利普”,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今年2、3月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原告菲利普公司在中文“菲利普”商标未经注册的情况下,将已注册的“PHILLIPS”商标和中文的“菲利普”商标混同使用,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而这种行为,不能导致“PHILLIPS”和“菲利普”两者满足《商标法》中对于近似商标的规定。
公司不服,继续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最终认定中文“菲利普”与英文“PHILLIPS”两者为近似商标,并且只有菲利普公司才能使用。
“根据《商标法》,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程度,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而宁波白天鹅公司在其产品醒目位置上突出使用‘菲利普’,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者认为其与菲利普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并且,白天鹅公司所使用的‘FHILIP’与菲利普公司第27156号‘PHILLIPS’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害了菲利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上的这段话,让一直为此事奔波的程冠松松了一口气。最终,法院判定白天鹅公司赔偿菲利普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据悉,宁波白天鹅公司只是其中一家侵权公司。接下来,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和嘉兴海宁市人民法院有两起类似案件,也将在近日宣判。
程冠松认为,虽然这些年来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断加大力度,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和问题。
“从去年到今年,我们公司在维权上就投入了几十万元,因为商标侵权而造成的市场损失更是多得难以计数。侵权行为所承担的风险和代价太小、少数经营者法制意识薄弱和商业道德缺失等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从去年开始,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陆续接到不少经销商反映,在宁波、杭州等地有大量的仿冒菲利普品牌的电动车出售。为此,菲利普公司开始走上一条不断上诉的维权之路。
最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第27156号‘PHIL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此,宁波、杭州、嘉兴等地持续一年多的以“菲利普”、“FHILIP”等手法侵害“PHIL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案才算尘埃落定。
前两天,记者专门前往菲利普工业园了解此事。
五花八门的“山寨”
据了解,菲利普并不是嘉兴的品牌,但是跟嘉兴有着深厚的渊源
“PHILLIPS”商标1892年创立于英国伯明翰,已在世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早在1958年在中国注册,是英国兰令旗下三大著名自行车国际品牌之一。
1991年,位于嘉兴市城南路的嘉兴自行车厂通过中外合资,使英国兰令“PHILLIPS”品牌在嘉兴落户。如今,浙江菲利普公司的产品由过去的以自行车为主转变为以绿色环保的电动车为主,曾获全国行业“信誉标志”、“浙江市场十大消费品消费者公认品牌”、“国家免检产品”等荣誉。
程冠松是菲利普公司的董事长。他告诉记者,正因为“PHILLIPS”品牌在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经久不衰,才会引起假冒和仿冒现象不断。
记者看到的文件和取证照片当中,相关厂商的“傍名牌”行为五花八门:有的把“菲利普”写成“菲利浦”,有的在菲利普三个字前面加上字母,有的把“菲利普”写成“菲利普王子”,也有的在英文“PHILLIPS”上动手脚,把英文简化成“FHILIP”,还有的甚至把菲利普商标里的狮子头换了个方向……普通的消费者不注意,很可能就上当了。
程冠松告诉记者,菲利普作为一个知名的老品牌,被“傍名牌”的现象存在已久。仅在2009年的时候,山东、云南、江苏就有零星的侵权现象发生。不过这一切,都不如去年宁波发现的侵权行为来得严重。
“我遇到过近10起比较大规模的‘傍名牌’侵权案,都是通过事发当地的工商所处理完毕的。去年在宁波发生了群体性的侵权现象,涉及四五个厂家,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全国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绝无仅有。因此,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维权。”
一波三折的维权
企业想要“傍名牌”,只要把名牌商标略加改动就行,可被“傍名牌”的企业要维权,路途却漫长而艰辛。
去年,菲利普公司先是请求宁波市工商局介入此事,但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反应。随后公司又上诉到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但是法院一直没有判决。
去年5月,公司上诉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不过当时,公司一直使用的是英文“PHILLIPS”商标,中文的“菲利普”注册商标暂时还没有批下来。关键问题在于,公司一直在使用的英文“PHILLIPS”商标和中文的“菲利普”,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今年2、3月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原告菲利普公司在中文“菲利普”商标未经注册的情况下,将已注册的“PHILLIPS”商标和中文的“菲利普”商标混同使用,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而这种行为,不能导致“PHILLIPS”和“菲利普”两者满足《商标法》中对于近似商标的规定。
公司不服,继续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最终认定中文“菲利普”与英文“PHILLIPS”两者为近似商标,并且只有菲利普公司才能使用。
“根据《商标法》,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程度,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而宁波白天鹅公司在其产品醒目位置上突出使用‘菲利普’,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者认为其与菲利普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并且,白天鹅公司所使用的‘FHILIP’与菲利普公司第27156号‘PHILLIPS’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害了菲利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上的这段话,让一直为此事奔波的程冠松松了一口气。最终,法院判定白天鹅公司赔偿菲利普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据悉,宁波白天鹅公司只是其中一家侵权公司。接下来,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和嘉兴海宁市人民法院有两起类似案件,也将在近日宣判。
程冠松认为,虽然这些年来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断加大力度,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和问题。
“从去年到今年,我们公司在维权上就投入了几十万元,因为商标侵权而造成的市场损失更是多得难以计数。侵权行为所承担的风险和代价太小、少数经营者法制意识薄弱和商业道德缺失等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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