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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外包装标注“驰名商标”罚10万

发布时间:2014-05-15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翟相哲
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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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版《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处10万元罚款。 

        “禁用‘驰名商标’的本意是为了防范商家‘傍名牌’行为,遏制其不正当竞争。”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处的相关负责人说,“这些年企业普遍将驰名商标荣誉化了,甚至有一部分企业把它当成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该负责人还表示,驰名商标的禁用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按需注册的立法本意,从而要求企业更加规范地使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拒绝商业炒作,以此更好地实现驰名商标拥有人的利益与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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