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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恩森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森)与厦门恩森金属表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恩森)商标侵权纠纷上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厦门恩森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为:厦门恩森明知“ENSOO”为上海恩森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却将与上海恩森上述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抢先注册在类似商品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争议商标予以撤消”的裁定结果。
本案判决为:厦门恩森明知“ENSOO”为上海恩森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却将与上海恩森上述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抢先注册在类似商品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争议商标予以撤消”的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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