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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居某因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包装袋。2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居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9月下旬,被告人居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便伪造他人注册的“洁伴”、“双船”、“爱乐”牌商标标识的卫生纸塑料包装袋。同年10月,居某准备将上述伪造的包装袋销售时,在运输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共非法印制 “洁伴”、“双船”、“爱乐”牌等商标标识的卫生纸塑料包装袋,共计58万余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居某伪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根据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9月下旬,被告人居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便伪造他人注册的“洁伴”、“双船”、“爱乐”牌商标标识的卫生纸塑料包装袋。同年10月,居某准备将上述伪造的包装袋销售时,在运输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共非法印制 “洁伴”、“双船”、“爱乐”牌等商标标识的卫生纸塑料包装袋,共计58万余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居某伪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根据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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