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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清华紫光侵权 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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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监制的U盘,侵犯了自己公司的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紫光公司停止涉案专利权侵害行为,赔偿宇朔尚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案情回溯
2004年11月10日,宇朔尚源公司的一款移动闪存盘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即涉案专利)。2006年9月,宇朔尚源公司的代理人购买了3个U盘。经勘验,3个U盘的盘体和外包装上均标有“清华紫光”等文字,其中2个U盘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防伪标识上也标注有“紫光制造”的字样。
此外,宇朔尚源公司在标有“2006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网站上,发现“新锐V60”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在使用状态下的外观相同。
宇朔尚源公司认为,紫光公司制造、销售与自己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于是,宇朔尚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紫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
紫光公司称,公司曾授权科马公司(化名)在其生产、销售的闪存类产品上使用“紫光”商标,并在与金业公司(化名)就新锐系列产品签订的品牌加盟专营协议中约定,在加盟专营期间,由其引起的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纠纷,紫光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后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紫光公司停止涉案专利权侵害行为,赔偿宇朔尚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紫光公司不服,上诉到市高院。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在2个U盘的盘体及包装盒上,紫光公司的名称是唯一标注的厂商名称,消费者在购买时必然认定紫光公司为该商品的制造商。
紫光公司许可其他公司使用其商标,应当就其制造的产品质量、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承担责任。紫光公司与他人在品牌加盟协议中约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免责条款对宇朔尚源公司没有约束力。
故此,北京市高院驳回了紫光公司的上诉请求。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紫光公司停止涉案专利权侵害行为,赔偿宇朔尚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案情回溯
2004年11月10日,宇朔尚源公司的一款移动闪存盘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即涉案专利)。2006年9月,宇朔尚源公司的代理人购买了3个U盘。经勘验,3个U盘的盘体和外包装上均标有“清华紫光”等文字,其中2个U盘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防伪标识上也标注有“紫光制造”的字样。
此外,宇朔尚源公司在标有“2006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网站上,发现“新锐V60”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在使用状态下的外观相同。
宇朔尚源公司认为,紫光公司制造、销售与自己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于是,宇朔尚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紫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
紫光公司称,公司曾授权科马公司(化名)在其生产、销售的闪存类产品上使用“紫光”商标,并在与金业公司(化名)就新锐系列产品签订的品牌加盟专营协议中约定,在加盟专营期间,由其引起的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纠纷,紫光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后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紫光公司停止涉案专利权侵害行为,赔偿宇朔尚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紫光公司不服,上诉到市高院。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在2个U盘的盘体及包装盒上,紫光公司的名称是唯一标注的厂商名称,消费者在购买时必然认定紫光公司为该商品的制造商。
紫光公司许可其他公司使用其商标,应当就其制造的产品质量、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承担责任。紫光公司与他人在品牌加盟协议中约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免责条款对宇朔尚源公司没有约束力。
故此,北京市高院驳回了紫光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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