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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店开张十天被叫停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07-11-06 来源:桂林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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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中山北路—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铺,因侵权和仿冒“雅马哈”电动车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市工商局叠彩分局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侵权电动自行车和店牌的商标标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月23日下午,根据消费者举报,市工商局叠彩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中山北路一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铺面,看到店门上方有“雅玛哈”、“YAMAHA”字样,一旁还写着“亿本”两个不显眼的小字;店两侧分别写着“中国知名产品”、“中国著名品牌”,似乎是家著名品牌电动车专卖店。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内摆放的3种型号电动自行车上都写有“亿本雅玛哈”字样,生产商为无锡某电动自行车厂,销售商为上海某公司。经查,该店店主为江苏无锡市人孙某,今年10月中旬,从无锡某电动自行车厂购进“亿本雅玛哈”电动自行车23辆,10月21日开始销售。

  现场执法人员认为,孙某在其店牌及销售的电动车上突出使用了“雅玛哈”和“YAMAHA”商标,涉嫌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对孙某立案调查,并依法扣留其经销的“亿本雅玛哈”电动自行车。

  经过几天的调查认定,“雅马哈”、“YAMAHA”为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中国生产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中、英文注册商标,孙某销售“亿本雅玛哈”电动自行车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11月1日,市工商局叠彩分局依法对孙某作出上述处罚。同时,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车要注意辨别真伪,如果不明白,可以向专业人员或工商部门咨询,避免买到劣质的假冒电动车。(记者梁剑,通讯员吴月、刘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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