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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音不同字 商标仍侵权

发布时间:2007-09-20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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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是经营餐饮业,一家叫“藍蓮花”,另一家叫“蘭蓮花”,还都位于什刹海一带。怎么样,是不是让您有点晕?由于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公司将北京兰莲花坊餐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北京兰莲花坊餐饮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使用含有蘭蓮花字样的企业名称及标志,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4万元。

  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公司诉称,2003年11月,该公司取得了藍蓮花THE BLUE LOTU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4年年初,该公司经调查发现,北京兰莲花坊餐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蘭蓮花注册商标和类似标志“LOTUS BLUE”。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公司据此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兰莲花坊餐饮公司则表示,他们所使用的标志,与原告的商标有显著区别:原告的注册商标为藍蓮花,而该公司在宣传单、酒水单中使用的标志均为蘭蓮花,两者并不相同,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吧名称是相关公众区分不同酒吧的主要标志,北京兰莲花坊餐饮公司与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读音、含义均一致,字体区别较小,公众很容易混淆误认。因此,北京兰莲花坊餐饮公司侵犯了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认为,北京兰莲花坊餐饮公司的“LOTUS BLUE”标志与北京蓝莲花文化艺术公司的“THE BLUE LOTUS”注册商标在读音、字形上区别较大,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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