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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笔”襄樊打假 一超市判赔三万

发布时间:2007-08-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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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货品进场审查不严,假派克笔混上了大型超市的柜台。英国派克笔公司派专人来襄樊打假,将出售假派克笔的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月22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超市因物品进场审查不严,赔偿派克笔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2006年,英国派克笔公司授权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针对在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假冒派克笔进行打假。

  2006年6月28日,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派员与襄樊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来到襄樊某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65元钱购买了一支派克笔,并取得发票。当天,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对该笔进行了拍照,并将该笔封存在襄樊市公证处。

  2006年7月,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派人在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封存的“派克笔”进行了鉴定:某超市销售的派克钢笔系假冒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超市出据了与一家文具商行签定的商品供销合同,称其所销售的派克笔系文具商行提供,其行为是代销。超市并不知商行代销的派克笔侵害了派克笔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超市与文具商行签订了商品供销合同,但对外经营是以超市的名义,销售发票也是以超市的名义出具的。因此,假冒派克笔的销售者就是超市,超市作为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超市在与文具商行签订的代销合同中,只约定了文具商行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但未要求商行提供销售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必备证件。

  超市虽然不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不能证明这些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反而证明了超市自己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审查商品合法来源的义务。超市存在主观过错,故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襄樊中级法院考虑到派克笔商标的价值、知名度,超市侵权的时间和过错程度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了3万元的赔偿金额。(作者王洪、张琦、王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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