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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制衣公司在“TOMBOY”商标中增加一只小乌龟图形,被“TOMBOY”商标注册人株式会社汤某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罗湖区法院审结,该制衣公司被判赔偿韩国星都服装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1996年12月14日韩国星都服装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了“TOMBOY”商标,2006年2月21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汤某。被告×丰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牛仔服上使用小龟图案与英文文字“TOMBOY”合成的商标,龟仔图案处于英文字母的中央,英文“TOM”和“BOY”分居乌龟图案左右侧。2005年7月18日,东莞市工商局责令被告×丰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05年8月29日,深圳市工商局认定本案被告陈某销售带有“TOMBOY”商标的服装和手提包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并侵犯了韩国株式会社汤某的商标专用权。
罗湖法院认为,原告的商标是以英文“TOMBOY”组成的图形作为商标,被告×丰公司在其服装上使用的商标含有“TOM”、“BOY”字母,虽然还有小乌龟的图形构成整个商标,但该商标的文字与原告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同的文字,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株式会社汤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记者 黄瑞填)
1996年12月14日韩国星都服装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了“TOMBOY”商标,2006年2月21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汤某。被告×丰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牛仔服上使用小龟图案与英文文字“TOMBOY”合成的商标,龟仔图案处于英文字母的中央,英文“TOM”和“BOY”分居乌龟图案左右侧。2005年7月18日,东莞市工商局责令被告×丰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05年8月29日,深圳市工商局认定本案被告陈某销售带有“TOMBOY”商标的服装和手提包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并侵犯了韩国株式会社汤某的商标专用权。
罗湖法院认为,原告的商标是以英文“TOMBOY”组成的图形作为商标,被告×丰公司在其服装上使用的商标含有“TOM”、“BOY”字母,虽然还有小乌龟的图形构成整个商标,但该商标的文字与原告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同的文字,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株式会社汤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记者 黄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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