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这里几乎每天都有重大新闻发生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宁夏“太西”白酒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07-07-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彭建东
字号: +-
563
        山西省离石市居民王跃宏与宁夏石嘴山小松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山酒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16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石嘴山市小松山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的“太西”系列白酒上使用“太西及图”商标。
王跃宏于2004年1月21日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第3387940号“太西泉”和(椭圆)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烧酒等商品,注册有效期为自200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
    石嘴山小松山酒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8日。该公司2003年4月14日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第3097508号“太西”和图形(圆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止。该公司并于2003年6月5日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03年2月其生产的“太西”系列白酒正式投放市场。小松山酒业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了“太西”和图形(圆形)的酒类产品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4年8月18日向小松山酒业公司发出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跃宏依法取得“太西泉”和图形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保护。原告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是“太西泉”和椭圆图形,被告使用的是“太西”和圆形图形。原告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与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其文字、图形各不相同,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产生误解。首先,在视觉、文字上看,一个为“太西泉”,另一个为“太西”;从图形上看,一个是椭圆形,另一个是圆形。两件商标标识从整体上看,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能认定为近似。另外,原告在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后,从未生产过产品,更没有销售渠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王跃宏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跃宏不服,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跃宏依法取得“太西泉及图”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王跃宏取得的“太西泉及图”商标与小松山酒业公司使用的“太西及图”商标主体图形均为X图形加上一个抽象的飞鸟图形,下方以弧线经纬图形为点缀。两者商标的文字中均有“太西”二字,且均分布在X图形左右分口处,两件 商标的文字在排列结构、字体、读音、含义方面基本相同,不具有显著的区别;另外,两件商标图形的颜色均为蓝灰色。依据以上3个方面对比分析和判断,法院认定两件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小松山酒业公司未经王跃宏许可,在其生产的“太西”系列白酒上使用与王跃宏注册的“太西泉及图”商标相近似的“太西及图”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但王跃宏在其商标注册后未进行生产,没有使用过其注册商标,小松山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未对王跃宏造成实际经营上的损失,考虑到王跃宏未提供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王跃宏经济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7月16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石嘴山市小松山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的“太西”系列白酒上使用“太西及图”商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