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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电动平衡车领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3月22日美国电动平衡车先驱赛格威公司(Segway, Inc.)宣布ITC于18日向4家中国电动平衡车企业颁布了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的同一天,来自美国的Inventist,Inc.(以下简称“Inventist”)联合其创始人Shane Chen(以下简称“Chen”),以及Razor USA LLC(以下简称“Razor”)也以专利侵权为由,请求ITC对来自中美的28家企业的进口,或为了进口(美国)而销售,或在进口(美国)之后销售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电动平衡车(Motorized Self-Balancing Vehicles)”展开337调查,阿里巴巴作为电商平台也被列入被告之中。
在起诉状的救济申请中,原告并未提及赔偿请求,反而是请求ITC能够颁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原告意欲将具有潜在竞争威胁的公司清除出美国市场。
此次涉案的专利是于2014年才刚刚获得的授权,其有效期还至少有18年。而如果ITC的行政法官(ALJ)真的向所有或部分涉案的中国公司颁布了有限排除令,甚至是对所有可能侵权的企业颁布普遍排除令的话,其对中国公司所生产的同类产品而言将形成重大的打击。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原告Inventist是由其创始人及总裁Shane Chen于 2003年在美国华盛顿成立的一间主要从事与运动相关商业化创新产品的构想、设计和研发的公司。发展至今,Inventist已经研发了一系列的与运动相关的消费产品,其中包括了,Hovertrax, SolowheelTM 以及AquaskipperTM。而Chen本身也热衷于风帆冲浪和其他水上运动,如滑冰、化雪、自行车等等。他将自己对运动的热爱投入到了创造运动和健身产品当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智力资源不受侵犯,Chen在专利申请方面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据悉,截至2016年,Chen已经拥有了37件发明专利。此外,Inventist还于2006年获得了Razor公司授权的对Powerwing系列产品的授权许可。
作为与Inventist建立了10年合作关系的Razor,此次也一同成为原告。Razor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滑板车生产及销售商。多年来,Razor一直致力于对人力及电动滑板车以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设计,并曾经获得过6个月出售了500万台滑板车的业绩。2015年Razor与Investist达成了“专利和商标许可协议(Patent and Trademark License Agreement)”。根据协议的内容,Chen和Inventist将此次涉案的U.S.Patent No. 8,738,278专利(’278专利)的专有权(Exclusive Rights)授权给Razor。
此次涉案的被告有28家企业,分别为10家中国企业和18家美国公司。本文将只针对涉案的中国企业进行介绍,其余的美国企业将不做描述。涉案的中国企业有:
依据起诉状显示,原告Inventist, Chen和Razer控诉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进口,或为了进口(美国)而销售,或在进口(美国)之后销售的电动平衡车产品侵犯了原告持有的’278专利的至少第1-9项权利要求。此外,原告还称,上述部分被告还通过代理方的形式,将其产品进口美国并进行销售,其中包括了此次涉案的阿里巴巴,以及亚马逊和其它网络平台。
此次涉案的’278专利名为“带有单独可移动足部放置的双轮平衡车(Two-wheel, Self-balancing Vehicle with Independently Movable FootPlacement Sections)”,是由发明人和最初申请人Shane Chen于2013年2月11日提交至USPTO,并于2014年5月27日获得授权的。ShaneChen的此项获得专利的技术主要是为其自动平衡车设置了两个单独的,直接连接轮子的脚踏板:
原告称已经将此项技术用于Inventist Hovertrax,和Razer Hovertrax以及Hovertrax DLX产品的生产当中:
原告还表示,除了上述侵犯’278专利的行为外,被告的不正当广告宣传的行为同样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是不恰当的。此次涉嫌进行不正当广告宣传的中国公司有:阿里巴巴,Joy Hoverboard, Leray, Shareconn, 九摩,RMT和Supersun。
除此之外,原告还称,上述被告的侵权及不恰当推广的行为已经并将持续给原告造成经济上和商誉上的损失。因此,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原告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1337条规定,请求ITC就被告上述的侵权行为尽早立案调查;
2.请求ITC能够早日安排并召开听证会;
3.颁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所有侵犯原告’278专利和/或形成不公平竞争的产品,在’278专利有效期内进入美国境内;或颁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禁止被告所有侵犯’278专利和/或形成不公平竞争的产品,在’278专利有效期内进入美国境内;
4.颁布永久禁止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在’278专利有效期内禁止被告的进口、销售、提供销售、市场推广、广告推广、包装、发明、分销、转移或实施等任何侵犯原告’278专利和/或形成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5.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按法规和惯例,ITC将会在30日之内将此申请正式立案。
在起诉状的救济申请中,原告并未提及赔偿请求,反而是请求ITC能够颁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原告意欲将具有潜在竞争威胁的公司清除出美国市场。
此次涉案的专利是于2014年才刚刚获得的授权,其有效期还至少有18年。而如果ITC的行政法官(ALJ)真的向所有或部分涉案的中国公司颁布了有限排除令,甚至是对所有可能侵权的企业颁布普遍排除令的话,其对中国公司所生产的同类产品而言将形成重大的打击。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原告Inventist是由其创始人及总裁Shane Chen于 2003年在美国华盛顿成立的一间主要从事与运动相关商业化创新产品的构想、设计和研发的公司。发展至今,Inventist已经研发了一系列的与运动相关的消费产品,其中包括了,Hovertrax, SolowheelTM 以及AquaskipperTM。而Chen本身也热衷于风帆冲浪和其他水上运动,如滑冰、化雪、自行车等等。他将自己对运动的热爱投入到了创造运动和健身产品当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智力资源不受侵犯,Chen在专利申请方面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据悉,截至2016年,Chen已经拥有了37件发明专利。此外,Inventist还于2006年获得了Razor公司授权的对Powerwing系列产品的授权许可。
作为与Inventist建立了10年合作关系的Razor,此次也一同成为原告。Razor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滑板车生产及销售商。多年来,Razor一直致力于对人力及电动滑板车以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设计,并曾经获得过6个月出售了500万台滑板车的业绩。2015年Razor与Investist达成了“专利和商标许可协议(Patent and Trademark License Agreement)”。根据协议的内容,Chen和Inventist将此次涉案的U.S.Patent No. 8,738,278专利(’278专利)的专有权(Exclusive Rights)授权给Razor。
此次涉案的被告有28家企业,分别为10家中国企业和18家美国公司。本文将只针对涉案的中国企业进行介绍,其余的美国企业将不做描述。涉案的中国企业有:
依据起诉状显示,原告Inventist, Chen和Razer控诉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进口,或为了进口(美国)而销售,或在进口(美国)之后销售的电动平衡车产品侵犯了原告持有的’278专利的至少第1-9项权利要求。此外,原告还称,上述部分被告还通过代理方的形式,将其产品进口美国并进行销售,其中包括了此次涉案的阿里巴巴,以及亚马逊和其它网络平台。
此次涉案的’278专利名为“带有单独可移动足部放置的双轮平衡车(Two-wheel, Self-balancing Vehicle with Independently Movable FootPlacement Sections)”,是由发明人和最初申请人Shane Chen于2013年2月11日提交至USPTO,并于2014年5月27日获得授权的。ShaneChen的此项获得专利的技术主要是为其自动平衡车设置了两个单独的,直接连接轮子的脚踏板:
原告称已经将此项技术用于Inventist Hovertrax,和Razer Hovertrax以及Hovertrax DLX产品的生产当中:
原告还表示,除了上述侵犯’278专利的行为外,被告的不正当广告宣传的行为同样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是不恰当的。此次涉嫌进行不正当广告宣传的中国公司有:阿里巴巴,Joy Hoverboard, Leray, Shareconn, 九摩,RMT和Supersun。
除此之外,原告还称,上述被告的侵权及不恰当推广的行为已经并将持续给原告造成经济上和商誉上的损失。因此,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原告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1337条规定,请求ITC就被告上述的侵权行为尽早立案调查;
2.请求ITC能够早日安排并召开听证会;
3.颁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所有侵犯原告’278专利和/或形成不公平竞争的产品,在’278专利有效期内进入美国境内;或颁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禁止被告所有侵犯’278专利和/或形成不公平竞争的产品,在’278专利有效期内进入美国境内;
4.颁布永久禁止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在’278专利有效期内禁止被告的进口、销售、提供销售、市场推广、广告推广、包装、发明、分销、转移或实施等任何侵犯原告’278专利和/或形成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5.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按法规和惯例,ITC将会在30日之内将此申请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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