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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专利权人”曾剑领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后颇感意外,明明手上持有专利证书,却被判无权许可实施。
2008年,被告曾剑与原告江雨风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中约定曾剑许可江雨风在株洲市内实施其“雕镂件的鎏金鎏银工艺”专利技术、传授该项技术以及转让实施专利技术的相关设备材料。签订合同后,江雨风按合同支付给曾剑5千元,尚欠1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10月付清。曾剑亦将相关设备材料移交江雨风。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原告江雨风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被告曾剑的专利一直未缴年费,其专利权已于2008年被宣告终止,“专利权人”曾剑已经无权许可实施,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并相互返还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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