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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组织研发的“便携式点火器装置”,被人以研发人员的名义申请专利。对于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呢?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诉人们,研发人员不能占有“职务成果”。
2006年9月,原告研究院将“便携式点火器装置”研发课题交由下属研究所进行开发研制。返聘人员周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在完成了设计工作后,曾将设计草图交给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由其利用计算机绘制成设计图。
技术方案完善成熟后,原告研究所委托本单位老干部,也就是王某的父亲,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中标明了申请人为原告研究所,设计人为周某等人。在“便携式点火器装置”的研发、试制、产品定型、专利申报过程中,原告研究所提供了实验室房屋、仪器、报酬及申报专利费用等物质条件。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3月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却让原告研究院有关人员非常吃惊。其中载明:申请人为周某和王某。
研究院不能接受该事实,于是将周某和王某告上法庭。他们在开庭时表示,王某之父接受委托后,曾将以原告研究院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打印好,然后交给研究院负责人审阅。但出人意料的是,王某之父后来竟然未经原告同意,以私人名义申报专利,并将其子王某作为申请人添加在申请书上。研究院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是专利的申请人,王某、周某不是专利的申请人,同时王某也不是专利的设计人。
被告王某辩称,其对涉案专利的设计工作有突出性贡献,是该专利的设计人。被告周某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他是无辜的,因为专利申报工作不是他做的。但王某之父却说,在申报过程中,他充分征求了周某的意见。周某当时不同意以原告的名义申报,要求以个人名义申报。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研制完成的“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原告。申请被批准后,原告应为专利权人。
在完成“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过程中,被告王某作为非专业技术人员,只是将设计草图转换成机制图的辅助人员,其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没有创造性贡献。故其不具备设计人资格,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原告研究院享有“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被告王某不具备“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的设计人资格。
避免此类问题适用“一奖两酬”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了“一奖两酬”制度。一奖是指,本单位在取得专利权后,应当对于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金。两酬是指,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一规定是避免本案类似情况发生的好办法。
2006年9月,原告研究院将“便携式点火器装置”研发课题交由下属研究所进行开发研制。返聘人员周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在完成了设计工作后,曾将设计草图交给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由其利用计算机绘制成设计图。
技术方案完善成熟后,原告研究所委托本单位老干部,也就是王某的父亲,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中标明了申请人为原告研究所,设计人为周某等人。在“便携式点火器装置”的研发、试制、产品定型、专利申报过程中,原告研究所提供了实验室房屋、仪器、报酬及申报专利费用等物质条件。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3月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却让原告研究院有关人员非常吃惊。其中载明:申请人为周某和王某。
研究院不能接受该事实,于是将周某和王某告上法庭。他们在开庭时表示,王某之父接受委托后,曾将以原告研究院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打印好,然后交给研究院负责人审阅。但出人意料的是,王某之父后来竟然未经原告同意,以私人名义申报专利,并将其子王某作为申请人添加在申请书上。研究院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是专利的申请人,王某、周某不是专利的申请人,同时王某也不是专利的设计人。
被告王某辩称,其对涉案专利的设计工作有突出性贡献,是该专利的设计人。被告周某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他是无辜的,因为专利申报工作不是他做的。但王某之父却说,在申报过程中,他充分征求了周某的意见。周某当时不同意以原告的名义申报,要求以个人名义申报。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研制完成的“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原告。申请被批准后,原告应为专利权人。
在完成“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过程中,被告王某作为非专业技术人员,只是将设计草图转换成机制图的辅助人员,其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没有创造性贡献。故其不具备设计人资格,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原告研究院享有“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被告王某不具备“便携式点火器装置”发明创造的设计人资格。
避免此类问题适用“一奖两酬”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了“一奖两酬”制度。一奖是指,本单位在取得专利权后,应当对于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金。两酬是指,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一规定是避免本案类似情况发生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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