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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上安装的防雷设备也可能会侵权!记者近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南某公司就因为使用的防雷设备落入他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判赔2万元。
莫先生是广西人,其于1995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的发明专利,1998年被授予发明专利权。1996年,湖南某公司修建新办公大楼,在办公大楼上设立了一个高16米的铁塔,塔上装有一球形避雷体,球体表面有21枚射线状避雷针。莫先生认为,该公司在其办公楼上安装使用的防雷设备,整体落入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湖南某公司设计、制造并使用的避雷装置落入莫先生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遂判决该公司赔偿莫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记者 李广军)
莫先生是广西人,其于1995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的发明专利,1998年被授予发明专利权。1996年,湖南某公司修建新办公大楼,在办公大楼上设立了一个高16米的铁塔,塔上装有一球形避雷体,球体表面有21枚射线状避雷针。莫先生认为,该公司在其办公楼上安装使用的防雷设备,整体落入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湖南某公司设计、制造并使用的避雷装置落入莫先生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遂判决该公司赔偿莫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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