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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

发布时间:2017-04-13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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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

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上海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政协等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推进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公正高效审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2016年,我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77件,同比上升14.38%。其中,民事一审案件871件,同比上升5.83%;行政一审案件2件;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30件,同比上升114.28%;民事制裁案件1件;民事二审案件973件,同比上升21.32%。(见图1)


图1 案件数量对比图

在受理的全部案件中,著作权案件921件(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249件),专利案件559件,商标案件24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等82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51件,技术合同案件14件,垄断案件3件。(见图2)


图2 案由分布图

审结各类案件1877件,同比上升79.27%,审限内结案率为94.14%。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裁定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均为零。

主要做法有:

1、实行涉自贸区案件集约化审理 

为更好回应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服务自贸区建设大局,我院按照审判团队专业化、收案范围类型化、审判管理集约化、审判延伸系统化原则,设立自贸区案件专项合议庭,确保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2016年,我院共审理涉自贸区专利、商标、技术秘密、信息网络传播权、特许经营合同等案件152件,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医药设备、化学、化工、材料、通信、家具、日用品等诸多领域。

2、加强涉科技创新类案件审理 

紧紧围绕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重大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我院《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及二十项具体措施,充分发挥集中审理技术类案件的职能作用,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6年,我院共审理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技术合同等涉科技创新类案件834件,占一审案件的92.26%。上述案件大多涉及技术研发、成果转移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中的权益保护、成果归属、利益分配等问题。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为平台,积极回应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在园区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讲座等活动,就审判中发现的科技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类案分析和法律、案例解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预警意识。

3、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双重特点,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既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又适当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对于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行为人,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在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我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规模、侵权恶意、持续时间、利润率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判令被告赔偿492万元;在宝马股份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我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300万元;在SAP股份公司起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在有证据表明原告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我院综合全案证据酌情判令被告赔偿118万元;在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我院考虑被告的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情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300万元;在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上诉案件中,我院综合考虑被告生产商的地位、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侵权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在原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8万元基础上改判赔偿30万元。

4、发挥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 

建立程序规范、保护有力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合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凡是符合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条件的,均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形成了“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的保全新模式,高效实施证据保全。在微软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中,技术调查官与技术专家共同参与,协助法官完成保全,极大提升了效率和效果。全年共办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30件,同比上升114.28%;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证据保全、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共计186件,同比上升77%。在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中,鉴于两被申请人签订授权许可合同后可能投入商业运营,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我院依法裁定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履行双方签订的游戏许可使用合同。

5、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规范化 

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及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积极引导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在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中,我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未对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事实进行审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在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件中,我院在审查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涉案19部影视剧认定为录像制品,存在作品性质认定不当的问题,遂向该行政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提高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行政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通过组织《著作权法》学习、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培训等予以改进,取得良好效果。

6、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以诚信原则为指引,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力义务,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在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件中,上诉人提供了侵权商品的销货清单,并承认尽管一审法官向其释明应对合法来源抗辩提供证据,但其自认为该证据不重要而未提交。我院审理后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该销货清单指示的商品批发商也到庭确认向上诉人提供了被控侵权商品,故我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据此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对一审判决该部分事项予以改判。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院认定上诉人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故对其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

(二)通过司法裁判明晰法律标准

以精品审判工程为抓手,通过案件的审理,总结审判经验,明确裁判标准。2016年,我院共有16件案件分别入选“2016年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上海市版权保护十大案件”、“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海法院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和示范庭审等。其中,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获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该案系伴随电子竞技游戏产业发展而出现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游戏赛事实时直播是赛事组织者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经营项目,其正当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对涉案赛事进行实时直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系我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VST全聚合”软件实现的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视频的功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其正当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专业化审判机制

(一)健全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进一步强化法官办案主体责任及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责任,实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全面落实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工作规则,注重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促进疑难法律问题解决和适法统一。坚持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带头办理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二)推进“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有效运转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探索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进一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高效性。全年共开展49次专家咨询,50起案件有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14起案件启动技术鉴定程序。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案件35件,出庭43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咨询意见书17份,参加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完成技术咨询和办理相关事务300余次。在上海东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技术调查官基于合议庭申请参与案件审理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使一起复杂的专业技术案件顺利审结。在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技术调查官和专家陪审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技术调查官侧重于庭前准备阶段对技术争议事实的梳理与明确,专家陪审员则侧重于庭审阶段对案件技术争议事实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技术争议事实得以准确查明,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撤诉结案,同时,该案还促成了其他三起关联案件的顺利审结,“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的灵活运用取得良好效果。

(三)建立符合知产案件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6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知识产权案件96件,调解成功23件,调解成功率24%;诉中调解737件,调解成功率39%。具体做法:一是引入第三方调解力量,打造专业化平台。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与软件、生物医药等10家社会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吸收社会资源扩充调解队伍,提升调解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二是拓展诉前调解案件范围,形成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三是内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诉前、诉中调解。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协调、组织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等工作,知识产权审判庭着力推进诉中调解,内部衔接、配合协作的效果日趋明显。四是引入调解员定期驻院,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四)完善法律适用统一机制

我院先后制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计算机软件案件审理要点》等案件审理和裁判规则,确保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针对审判实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先后召开了“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综合运用”和“专利案件审判实务”等研讨会,邀请高校学者、律师及技术专家等参加。通过研讨交流,促进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三、坚持开放发展,树立透明、阳光的司法形象

(一)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

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月”系列活动,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组织典型案件集中宣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集中宣传。院庭长应邀参加上海高院与东方广播中心合作推出的《法眼看天下》特别节目《法院院长在线》直播访谈,以“在创新创业中,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与主持人、听众和网友等进行互动交流。一年来,接受媒体专访8次,组织庭审图文、视频直播13场,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媒体刊发(播)125篇次,省市级媒体刊发(播)130余篇次。其中,电视新闻和专题片27条。另有微信等新媒体刊(转)发230余篇次。

(二)依托国际交流基地开展司法交流

充分发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全年共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项目专家、美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办公室、法国工业产权局驻华知识产权专员等12批136人次国际组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士来院访问交流。我院组织法官参加知识产权国际性论坛和交流活动10余次,院庭长和法官应邀参加美国大使知识产权圆桌会议、中欧法官论坛和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等国际交流活动,充分展示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效。

(三)开展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

由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作为独立第三方,对我院的司法公信力进行专业评估。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准确认识我院司法公信力现状。首次评估综合指数得分为89.05分(满分为100分),整体达到良好水平,不仅促进了公众对我院的了解,也为改进工作提供了决策参考。

(四)主动接受监督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旁听庭审,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联络制度,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了一支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等30名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特邀监督员队伍,发挥其连接社会公众和法院的桥梁纽带作用、信息传递作用和监督反馈作用,共同为法院的健康发展护航。29位全国人大代表、14位上海市人大代表分别走进我院,旁听案件庭审、参观法院、座谈交流,对我院各方面工作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按照过硬要求,打造高素质精英化的审判队伍

(一)提高法官专业能力素养

按照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完善高素质法官队伍培养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培训和科学技术知识的培训,选派部分法官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美国、德国等国法院进行交流和培训,开拓视野,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深化与市法学会、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院校合作共建机制,共同推进理论与实务研究,开展人才交流培训。以“三味讲堂”、“三味学社”为平台,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和研讨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二)加强审判理论与实务研究

我院围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研,共完成《关于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问题研究》《“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国贸易中的商标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和建设问题研究》《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困境与出路》等课题成果,公开发表各类调研文章和案例25篇。

2016年,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分别荣立上海法院集体一等功、三等功,6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别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法院个人二等功、三等功、业务标兵等称号。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上海持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创新转型的重要一年,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深化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为上海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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