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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制定实施《技术调查官回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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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是知产法院特有的一类司法辅助人员,他们在技术类案件的审判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技术调查官客观中立履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技术调查官回避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建立四项工作机制,明确不同来源技术调查官应当回避的情形和程序,细化落实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原则及规定要求。

一是建立分类回避机制。北京知产法院现有技术调查官主要来自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所及专利行政部门,由于与案件的当事人在技术领域上存在密切关系,这些技术调查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同时,不同来源的技术调查官因其所在单位从事业务不同,与案件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情形也不同。为此,《实施细则》分别针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律所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机构在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项目,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主管专利审查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回避事由。分类回避机制,增强了各种来源技术调查官回避事项规定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加大了技术调查官回避制度的落实力度。

二是建立利益冲突自行排查机制。《实施细则》规定技术调查官应当对是否存在回避事由进行利益冲突排查,来自专利代理机构或律所的技术调查官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利益冲突检索结果证明;技术调查官自行利益冲突排查不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签署承诺书。通过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利益冲突自行排查义务,可以更好地实现技术调查官对于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的自我有效排查,有利于及时、准确发现回避事由,增强了技术调查官从事技术事实查明工作中立性的履职意识。

三是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对于技术调查官明知存在《实施细则》规定的回避情形但未自行提出回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引起再审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根据技术调查官任职类型的不同,给予不同处罚:对在编的和聘用的技术调查官,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根据违纪程度,给予从警告、记过、到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兼职的和交流的技术调查官,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回避的责任追究,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执行性,促使技术调查官自觉规范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履职信息保密机制。《实施细则》规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后发现存在回避事由,经决定回避后,回避的技术调查官对于之前参与诉讼活动中接触到的案件信息有保密的义务。特别是对于兼职的和交流的技术调查官,由于从人事关系上来说不属于法院工作人员,因此规定回避后的信息保密义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技术事实查明活动,保证技术类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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