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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能司法拍卖吗?

发布时间:2016-12-22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 SHIPA
标签: 拍卖 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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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2月20日,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的一件司法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件“高仿LV包”的竞拍页面,法院还贴出了两张能清晰看到带有“LV”花纹和图案等包身细节的大图。


新闻中说,记者曾致电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询问为何知道是假货还要挂出来竞价。工作人员称,因为变卖页面已经标注了“高仿”这一信息,因此不存在欺骗竞价者的情况。

这则新闻的图片显示,该法院是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的。小编在淘宝网页面上已经找不到该竞拍标的物,估计已被撤下。

司法委托拍卖是执行措施的一种,法院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被执行资产,以拍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司法拍卖的目的,是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使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实现被执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作为实现资产变现的一种方式,司法拍卖也须按照《拍卖法》的要求,遵循拍卖的一般规律。

《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这是对拍卖人、委托人的一项免责条款,即只要提前声明,拍卖之后,即便是赝品,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本来是因为很多拍卖的艺术品无法鉴定真伪,为了不加重拍卖人的责任而制定的,但实践中几乎已经适用到每一件拍品上。

如淘宝司法拍卖页面中,许多法院会用红字标出类似下面表达的句子: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真伪、品质与瑕疵保证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小编在淘宝的司法拍卖页面上随机查询,就看到这样一批待拍卖物品:页尽管标题中没有高仿二字,但页面中的表格备注栏中,还是“实事求是”地写上了“高仿真”字样。


那么,明知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还能进行司法拍卖吗?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在不影响市场公平、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处理,如就地销毁、捐赠等。但是,司法拍卖是一种执行行为,具有强制力,彰显着司法机关的权威,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正如新闻中的观点,如果法院可以如此高调地公开司法拍卖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一是严重损害我国司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二是涉嫌侵害商标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是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放任。

2016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另外,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如被驳回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需要多方面共同构建,应禁止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让侵权商品再次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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