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6〕179号
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深化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加强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为开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作计划中所述的8项任务,前4项任务为必做工作(第四批示范城市为前6项),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我局对示范城市开展的2016年度考核。后4项任务为选做工作(第四批示范城市为后2项),各示范城市应本着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原则选做有关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各示范城市要将上述8项任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6年要以此为重点安排年度工作,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请于3月31日前将选做工作任务函告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局2016年工作计划,正式印发后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并抄送有关省局。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于光 刘杰
电话:010—62086885 62086573
传真:010—62083094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深化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加强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为开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城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客观要求,准确把握城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抓手,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动示范城市管理专业化、政策体系化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的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完善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领导协调机制,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地实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集中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订城市专利工作条例。
(二)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发挥好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编制并实施城市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强化以购买服务方式大力培育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示范城市知识产权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知识产权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积极推行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顾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实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具体任务
(一)编制实施城市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
1.工作目标。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整体部署,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2.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11月15日前,以政府或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推动落实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必做。
4.工作支持。我局将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并根据需求协调组织专家指导。
(二)推进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1.工作目标。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办案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
2.工作措施。按照《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强化执法骨干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组织开展打击专利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电子商务、展会、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监管。推进执法办案量质双升,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居所在省前列。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平台建设。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必做。
4.工作支持。指导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维权援助体制机制。为示范城市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指导支持。为示范城市举办骨干执法人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
(三)扎实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工作目标。体系化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全面推动企业贯标工作与高校、科研组织标准建设,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有效提高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2.工作措施。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建设,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与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出台促进企业贯标工作的引导政策,推动成立至少1家贯标辅导服务机构,培养贯标辅导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引导支持5-10家企业完成达标工作。培育高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专员,提升专利信息利用能力。贯彻落实《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联系指导机制和托管服务机制。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必做。
4.工作支持。举办针对示范城市重点贯标服务机构的贯标、认证实战培训。为示范城市出台贯标引导政策、中小微企业托管政策、解决贯标、托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四)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服务机制,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探索投融资联动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模式。
2.工作措施。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示范城市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讲,开展好需求调查对接服务、宣传培训工作,着力加强质押质物处置平台建设、融资新模式探索、投保模式优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2016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投保专利保险企业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
未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示范城市要启动相关工作,年内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地区工作方案;开展需求调查,调查企业数量不少于200家,至少召开1次培训和研讨活动,1次项目对接活动。2016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和投保企业数量要实现突破。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必做。
4.工作支持。举办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班。指导示范城市建立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许可备案前期服务机制。举办示范城市前期服务专员业务培训班。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五)大力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工作理念,大幅提升创新主体专利布局能力,进一步优化城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在示范城市建立健全专利奖工作机制。
2.工作措施。2016年底之前,进一步优化对所辖县市区专利创造效果的考核或引导指标。举办至少 1期针对服务机构、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管理人员的专利布局实战培训班(初级或中级)。建立针对实战班学员队伍的长效联系机制。建立健全示范城市专利奖工作机制。
3.执行单位。第一、二、三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选做,第四批示范城市必做。
4.工作支持。为示范城市专利布局实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调整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建立健全专利奖机制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六)持续提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提升计划的通知》要求,建立示范城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人才队伍,提升城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发展城市专利信息服务产业。
2.工作措施。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完成至少1期针对服务机构、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管理人员的专利分析实战培训班(初级或中级)。建立针对实战班学员队伍的长效联系机制。与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专利预警、专利运营等工作有效衔接,完善促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的引导政策。
3.执行单位。第一、二、三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选做,第四批示范城市必做。
4.工作支持。为示范城市开展专利分析实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分析引导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要求,加强城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大力培育专业化专利运营机构,建立城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鼓励带动社会资本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推动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产业化。
2.工作措施。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资产培育和运营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培养一支知识产权运营专业人才队伍。2016年完成一定数量专利(或专利组合)的运营业务。
每个示范城市选取核心区域、围绕重点产业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所辖开发区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序列的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做好实验区建设2016年工作任务。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选做。
4.工作支持。举办针对示范城市重点运营机构的专利运营培训。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引导政策、解决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八)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每个示范城市达到“5+n”的体系建设目标(至少1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机构,至少1家贯标辅导能力突出的咨询服务机构,至少1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至少1家专利诉讼维权能力突出的法律服务机构,至少1家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n”家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推动服务业产值大幅提高。
2.工作措施。示范城市初步建立“5+n”服务体系。建立针对“5+n”体系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推动2016年“5+n”体系的服务业产值大幅增长。
所辖开发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序列的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做好试验区建设2016年工作任务。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选做。
4.工作支持。支持示范城市开展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工作。支持示范城市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为示范城市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服务机构培训的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工作考核。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示范城市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示范城市局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投入等主观努力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以一定方式公布,并作为对示范城市每三年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的示范城市,在计划实施中给予重点支持。
(二)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实力状况评价。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末示范城市专利实力进行评价,主要评估城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客观实力,评价结果以一定方式公布,并作为示范城市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示范城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持续开展针对示范城市局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3年内完成对示范城市局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的轮训。
(四)开展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和宣传。
加强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通过《知识产权公共管理决策参考》刊物,及时挖掘、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典型工作经验。通过示范城市QQ工作群、微信群强化示范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示范城市专栏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持续加大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为示范城市提供专家指导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力度,组织、整合有关专家资源,应示范城市申请,在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重大政策制定、重大事件协调等方面提供专家咨询支持,在专利布局、专利分析、企业贯标、执法维权、专利运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各种培训方面提供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
(六)给予示范城市政策倾斜支持。
在发明优先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加快审查、专利巡回审查、质押登记服务、许可备案服务、有关专项工作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示范城市政策倾斜。
国知办函管字〔2016〕179号
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深化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加强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为开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作计划中所述的8项任务,前4项任务为必做工作(第四批示范城市为前6项),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我局对示范城市开展的2016年度考核。后4项任务为选做工作(第四批示范城市为后2项),各示范城市应本着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原则选做有关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各示范城市要将上述8项任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6年要以此为重点安排年度工作,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请于3月31日前将选做工作任务函告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局2016年工作计划,正式印发后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并抄送有关省局。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于光 刘杰
电话:010—62086885 62086573
传真:010—62083094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深化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加强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为开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城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客观要求,准确把握城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抓手,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动示范城市管理专业化、政策体系化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的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完善高标准建设示范城市领导协调机制,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地实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集中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订城市专利工作条例。
(二)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发挥好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编制并实施城市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强化以购买服务方式大力培育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示范城市知识产权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知识产权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积极推行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顾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实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具体任务
(一)编制实施城市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
1.工作目标。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整体部署,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2.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11月15日前,以政府或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推动落实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必做。
4.工作支持。我局将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并根据需求协调组织专家指导。
(二)推进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1.工作目标。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办案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
2.工作措施。按照《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强化执法骨干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组织开展打击专利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电子商务、展会、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监管。推进执法办案量质双升,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居所在省前列。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平台建设。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必做。
4.工作支持。指导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维权援助体制机制。为示范城市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指导支持。为示范城市举办骨干执法人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
(三)扎实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工作目标。体系化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全面推动企业贯标工作与高校、科研组织标准建设,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有效提高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2.工作措施。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建设,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与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出台促进企业贯标工作的引导政策,推动成立至少1家贯标辅导服务机构,培养贯标辅导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引导支持5-10家企业完成达标工作。培育高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专员,提升专利信息利用能力。贯彻落实《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联系指导机制和托管服务机制。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必做。
4.工作支持。举办针对示范城市重点贯标服务机构的贯标、认证实战培训。为示范城市出台贯标引导政策、中小微企业托管政策、解决贯标、托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四)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服务机制,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探索投融资联动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模式。
2.工作措施。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示范城市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讲,开展好需求调查对接服务、宣传培训工作,着力加强质押质物处置平台建设、融资新模式探索、投保模式优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2016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投保专利保险企业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
未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示范城市要启动相关工作,年内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地区工作方案;开展需求调查,调查企业数量不少于200家,至少召开1次培训和研讨活动,1次项目对接活动。2016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和投保企业数量要实现突破。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必做。
4.工作支持。举办示范城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班。指导示范城市建立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许可备案前期服务机制。举办示范城市前期服务专员业务培训班。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五)大力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工作理念,大幅提升创新主体专利布局能力,进一步优化城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在示范城市建立健全专利奖工作机制。
2.工作措施。2016年底之前,进一步优化对所辖县市区专利创造效果的考核或引导指标。举办至少 1期针对服务机构、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管理人员的专利布局实战培训班(初级或中级)。建立针对实战班学员队伍的长效联系机制。建立健全示范城市专利奖工作机制。
3.执行单位。第一、二、三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选做,第四批示范城市必做。
4.工作支持。为示范城市专利布局实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调整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建立健全专利奖机制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六)持续提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提升计划的通知》要求,建立示范城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人才队伍,提升城市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发展城市专利信息服务产业。
2.工作措施。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完成至少1期针对服务机构、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专利管理人员的专利分析实战培训班(初级或中级)。建立针对实战班学员队伍的长效联系机制。与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专利预警、专利运营等工作有效衔接,完善促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的引导政策。
3.执行单位。第一、二、三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选做,第四批示范城市必做。
4.工作支持。为示范城市开展专利分析实战培训提供课程设计及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分析引导政策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要求,加强城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大力培育专业化专利运营机构,建立城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鼓励带动社会资本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推动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产业化。
2.工作措施。每个示范城市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依托有关直属单位或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资产培育和运营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培养一支知识产权运营专业人才队伍。2016年完成一定数量专利(或专利组合)的运营业务。
每个示范城市选取核心区域、围绕重点产业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所辖开发区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序列的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做好实验区建设2016年工作任务。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选做。
4.工作支持。举办针对示范城市重点运营机构的专利运营培训。为示范城市出台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引导政策、解决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八)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
1.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每个示范城市达到“5+n”的体系建设目标(至少1家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机构,至少1家贯标辅导能力突出的咨询服务机构,至少1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至少1家专利诉讼维权能力突出的法律服务机构,至少1家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n”家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推动服务业产值大幅提高。
2.工作措施。示范城市初步建立“5+n”服务体系。建立针对“5+n”体系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推动2016年“5+n”体系的服务业产值大幅增长。
所辖开发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序列的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做好试验区建设2016年工作任务。
3.执行单位。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选做。
4.工作支持。支持示范城市开展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工作。支持示范城市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为示范城市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服务机构培训的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为示范城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工作考核。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示范城市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示范城市局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投入等主观努力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以一定方式公布,并作为对示范城市每三年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的示范城市,在计划实施中给予重点支持。
(二)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实力状况评价。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末示范城市专利实力进行评价,主要评估城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客观实力,评价结果以一定方式公布,并作为示范城市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示范城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持续开展针对示范城市局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3年内完成对示范城市局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的轮训。
(四)开展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和宣传。
加强示范城市工作信息交流。通过《知识产权公共管理决策参考》刊物,及时挖掘、总结、推广示范城市典型工作经验。通过示范城市QQ工作群、微信群强化示范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示范城市专栏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持续加大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为示范城市提供专家指导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力度,组织、整合有关专家资源,应示范城市申请,在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重大政策制定、重大事件协调等方面提供专家咨询支持,在专利布局、专利分析、企业贯标、执法维权、专利运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各种培训方面提供课程设计和师资支持。
(六)给予示范城市政策倾斜支持。
在发明优先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加快审查、专利巡回审查、质押登记服务、许可备案服务、有关专项工作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示范城市政策倾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