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的士公司状告“黑的”司机
字号: +-
563
近日,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正式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林某克隆该公司出租汽车外观标志进行非法营运的侵权行为,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非法营运“克隆车”的不法分子进行震慑。
广州交通集团出租车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大型国有出租汽车企业,多年来一直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形成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而被告林某的严重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共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发于今年2月16日,广州市交委会道路运输执法大队在白云区河田西路进行执法检查中,查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林某(车主)的车辆,克隆原告的出租汽车外观标志进行非法营运。据现场人员回忆,当时驾驶该克隆车的司机正在路边吃宵夜,发现自己的克隆车被交警扣留后,不但不服从执法检查,还叫来5名同伙,暴力打伤正在查车的两名执法人员后逃逸,涉案车辆目前已被行政机关扣押。
所谓克隆出租车,就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经许可,克隆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车组汽车外观标志,并且使用伪造的出租车服务资格证、驾驶员营运证等证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原告律师认为,克隆出租车非法营运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克隆出租车侵犯了出租车汽车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专用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克隆出租车应依法给予罚款、扣留等相关行政处罚。第三,克隆出租车在进行非法营运的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车服务资格证、驾驶员营运证等证照,其行为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广州交通集团出租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过去公司也遇到不少类似的“克隆车”案件,这是他们第一次将“黑的”司机起诉到法庭,“这次我们之所以这么郑重其事地起诉‘黑的’,是想要从事这种非法营运‘克隆车’的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让所有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认识到自身的非法行为。”他同时表示,抵制和打击克隆出租车,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并希望法制部门能够健全相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黑的”问题,“非法运营克隆车,影响的不仅仅是出租车公司的名誉,克隆车司机利用绕道、宰客、拒载、使用假币、假发票等方式坑害乘客,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一种损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