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统一案件的司法标准,解决因为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程序上的原因,以及因为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导致对案件同案不同判,最大限度地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增加裁判的可预测性。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日前透露,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已经有了初步的方案。
刘春田称,方案“要在北京、上海、广东设中级法院,原因是这几个地方的案件比较多,有经验,也有一批这样的人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龚稼立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仍然需要通过实践来探索,法院设立的数量不会很多,规模也不会很大”。
刘春田、龚稼立是在7月7日召开的“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实与理想座谈会”上发表上述看法的。座谈会由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承办。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既顺应了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性法院的国际潮流和共同趋势,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从机制改革转入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
“我建议在高院层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真正破解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不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些难题。”邓宏光对记者说。
最高法在4月25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中披露,2013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案件114075件。白皮书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在座谈会上,30余名专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基本上都持赞成态度,期望此举能破解审判标准不一、地方保护主义等难题。但参加会议的法学界人士也表示,对于法院设立的框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需要继续探索。
审判标准不统一成最大难题
专家认为,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审判标准不统一与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面临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审判标准不统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协调。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程永顺看来,统一审判标准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最近我拿到一个案子,同样的原告,被告不一样,做的事一样,但是广东高院和上海高院做的判决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案件出现不可知、不可测的现象,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法院内设机构分立、审判尺度不一问题。但是,由于审判机构分散,还存在地区性司法冲突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教授表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必须想办法破解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难题,“知识产权审判的结果差别太大,是因为受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我们到一些地方做过调研,尽管调研的对象没有明确说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但仍然非常清晰地告诉我们,(影响审判结果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
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冲突。
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列入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李顺德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归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按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李顺德称,一些地方为了规避管辖,利用自己的关系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诉讼,造成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冲突。
设立法院破解难题
而在邓宏光看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破解审判标准不一的难题。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统一案件的司法标准,解决因为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程序上的原因,以及因为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导致对案件同案不同判,最大限度地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增加裁判的可预测性。”邓宏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除此之外,参加座谈会的专家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还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培养专门人才。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田力普表示,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技术问题,如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件,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件,这都要求审理者的知识结构合理,有足够的经验应对专业问题。
二是提高审判质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认为,相比审判效率而言,中国今后的发展更应该强调公平正义,“从这一方面考虑,加大司法审查力度,配置更多资源,既符合法治国家建设发展的目标,又比较契合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
三是树立国际良好形象。7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在北京成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中国办事处的设立既是对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的肯定,也体现了各方对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以及对未来的期待。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友德教授认为,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表明政府传达了一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在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增加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邓宏光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两重意义:第一,有利于树立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巩固和提升国内重视创新和重视对创新成果保护的社会风气;第二,有利于协调好我国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与逐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之间的冲突,拿捏好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多城市愿设知识产权法院
早在2009年,珠海中院就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并得到了广东高院和最高法的支持,但困于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只在高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此外,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都明确表示想率先在全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将调研报告上交给最高法。对于一些地方的申请,最高法表示“中央有关部门目前正对这项改革任务积极开展调研”。
与此同时,高层持续释放出深化司法改革的信号。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和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
今年6月6日,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龚稼立在座谈会上称,全国已有30多个高级法院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400多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相关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官将近3000人,知识产权案件近10万件。“从这些方面来看,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7月9日上午,最高法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明确“在法院设置方面,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4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几乎占了全国一半以上。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在会议上透露,在今年8月份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可能会讨论是否授权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议题。如果顺利,将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
建议设立高院层级知产法院
在有了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的方案后,多数参加会议的法学界人士建议,我国应当设立一个高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系统化的思维和全球化的眼光来看,在高院层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很有必要,“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一个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
邓宏光向记者介绍,德国在1961年设立联邦专利法院,有专门的主审法官负责知识产权案件,所有的专利上诉都归第十立法院(德国最高法院的分支机构之一)负责。日本于2005年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于2008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欧盟也于2013年签署协议,意欲建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
刘春田认为,只有设立高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才可能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其与司法相衔接的运行机制问题,才可能真正构建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合一”仍需推进
199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自那时起,各地法院纷纷试点。目前,已有6个高院、74个中院和80个基层院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
尽管“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已经探索了多年,但对于这种模式能否适用即将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家们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法院内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试点,为设立专业知识产权法院积累了经验、储备了人才,奠定了‘三合一’大院制基础。但也有问题需要考虑,刑事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统一,包括一些标准,刑事与民事‘二合一’后,会不会出现以刑事相要挟影响民事的效果?”易继明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我国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全国的做法是五花八门,有的在基层法院,有的在中级法院,有的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在做。还会出现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却在中级法院审判的现象”。
在今年两会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提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到三个方面,既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有行政机制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三合一’的问题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可能很好地解决。这对于倡导全面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有积极意义”。
在7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要求,要强化审判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合理规划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改革需解决深层问题
“军事、海事都有很清楚的界限,但知识产权却涉及军事、海事、民事等多个领域。知识产权法院跟普通法院是什么关系?”在座谈会上,曹新明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中国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和三级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则有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设立时间均在几十年前。
最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举”了专门法院为“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上世纪90年代,有人呼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时,有关方面即以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专门法院中没有知识产权法院为由拒绝。
人民法院组织法在2006年最近一次修订后,专门法院被以“军事法院等”的形式描述,同时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预留了制度空间。正因如此,此次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龚稼立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不仅要解决相关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管辖、保障等问题,还要解决一些司法体制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如何进行分类管理、探索法官制度、是否实行办案责任制、如何建立更好的法官保障机制等”。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日前透露,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已经有了初步的方案。
刘春田称,方案“要在北京、上海、广东设中级法院,原因是这几个地方的案件比较多,有经验,也有一批这样的人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龚稼立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仍然需要通过实践来探索,法院设立的数量不会很多,规模也不会很大”。
刘春田、龚稼立是在7月7日召开的“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实与理想座谈会”上发表上述看法的。座谈会由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承办。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既顺应了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性法院的国际潮流和共同趋势,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从机制改革转入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
“我建议在高院层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真正破解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不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些难题。”邓宏光对记者说。
最高法在4月25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中披露,2013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案件114075件。白皮书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在座谈会上,30余名专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基本上都持赞成态度,期望此举能破解审判标准不一、地方保护主义等难题。但参加会议的法学界人士也表示,对于法院设立的框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需要继续探索。
审判标准不统一成最大难题
专家认为,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审判标准不统一与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面临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审判标准不统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协调。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程永顺看来,统一审判标准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最近我拿到一个案子,同样的原告,被告不一样,做的事一样,但是广东高院和上海高院做的判决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案件出现不可知、不可测的现象,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法院内设机构分立、审判尺度不一问题。但是,由于审判机构分散,还存在地区性司法冲突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教授表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必须想办法破解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难题,“知识产权审判的结果差别太大,是因为受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我们到一些地方做过调研,尽管调研的对象没有明确说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但仍然非常清晰地告诉我们,(影响审判结果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
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冲突。
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列入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李顺德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归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按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李顺德称,一些地方为了规避管辖,利用自己的关系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诉讼,造成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冲突。
设立法院破解难题
而在邓宏光看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破解审判标准不一的难题。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统一案件的司法标准,解决因为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程序上的原因,以及因为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导致对案件同案不同判,最大限度地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增加裁判的可预测性。”邓宏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除此之外,参加座谈会的专家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还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培养专门人才。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田力普表示,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技术问题,如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件,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件,这都要求审理者的知识结构合理,有足够的经验应对专业问题。
二是提高审判质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认为,相比审判效率而言,中国今后的发展更应该强调公平正义,“从这一方面考虑,加大司法审查力度,配置更多资源,既符合法治国家建设发展的目标,又比较契合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
三是树立国际良好形象。7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在北京成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中国办事处的设立既是对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的肯定,也体现了各方对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以及对未来的期待。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友德教授认为,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表明政府传达了一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在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增加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邓宏光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两重意义:第一,有利于树立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巩固和提升国内重视创新和重视对创新成果保护的社会风气;第二,有利于协调好我国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与逐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之间的冲突,拿捏好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多城市愿设知识产权法院
早在2009年,珠海中院就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并得到了广东高院和最高法的支持,但困于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只在高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此外,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都明确表示想率先在全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将调研报告上交给最高法。对于一些地方的申请,最高法表示“中央有关部门目前正对这项改革任务积极开展调研”。
与此同时,高层持续释放出深化司法改革的信号。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和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
今年6月6日,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龚稼立在座谈会上称,全国已有30多个高级法院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400多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相关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官将近3000人,知识产权案件近10万件。“从这些方面来看,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7月9日上午,最高法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明确“在法院设置方面,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4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几乎占了全国一半以上。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在会议上透露,在今年8月份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可能会讨论是否授权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议题。如果顺利,将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
建议设立高院层级知产法院
在有了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的方案后,多数参加会议的法学界人士建议,我国应当设立一个高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系统化的思维和全球化的眼光来看,在高院层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很有必要,“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一个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
邓宏光向记者介绍,德国在1961年设立联邦专利法院,有专门的主审法官负责知识产权案件,所有的专利上诉都归第十立法院(德国最高法院的分支机构之一)负责。日本于2005年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于2008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欧盟也于2013年签署协议,意欲建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
刘春田认为,只有设立高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才可能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其与司法相衔接的运行机制问题,才可能真正构建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合一”仍需推进
199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自那时起,各地法院纷纷试点。目前,已有6个高院、74个中院和80个基层院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
尽管“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已经探索了多年,但对于这种模式能否适用即将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家们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法院内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试点,为设立专业知识产权法院积累了经验、储备了人才,奠定了‘三合一’大院制基础。但也有问题需要考虑,刑事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统一,包括一些标准,刑事与民事‘二合一’后,会不会出现以刑事相要挟影响民事的效果?”易继明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我国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全国的做法是五花八门,有的在基层法院,有的在中级法院,有的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在做。还会出现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却在中级法院审判的现象”。
在今年两会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提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到三个方面,既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有行政机制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三合一’的问题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可能很好地解决。这对于倡导全面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有积极意义”。
在7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要求,要强化审判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合理规划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改革需解决深层问题
“军事、海事都有很清楚的界限,但知识产权却涉及军事、海事、民事等多个领域。知识产权法院跟普通法院是什么关系?”在座谈会上,曹新明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中国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和三级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则有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设立时间均在几十年前。
最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举”了专门法院为“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上世纪90年代,有人呼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时,有关方面即以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专门法院中没有知识产权法院为由拒绝。
人民法院组织法在2006年最近一次修订后,专门法院被以“军事法院等”的形式描述,同时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预留了制度空间。正因如此,此次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龚稼立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不仅要解决相关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管辖、保障等问题,还要解决一些司法体制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如何进行分类管理、探索法官制度、是否实行办案责任制、如何建立更好的法官保障机制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