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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中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跳槽职员泄密判赔巨款

发布时间:2014-04-24 来源:厦门新闻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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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中天被抄袭起诉索赔、跳槽职员带走客户名单被判赔钱、四星级酒店卖假名牌成被告…… 

        昨天下午,厦门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厦门市知识产权审判20周年的成效,并发布了20年来15个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 

        这15个案例涉及经济发展、文化生活、百姓民生等各个方面。除易中天索赔案外,还包括“东方醒狮”著作权确权案、“厦门宝岛”对决“福州宝岛”、KTV著作权侵权案等,都是备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 

        经典案例1 :易中天被抄袭起诉索赔 

        易中天曾在厦门法院打过著作权官司。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易中天状告海默侵权”一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被告承认自己侵犯易中天著作权,易中天仅象征性索赔110元人民币。 

        易中天最早发现自己的《读城记》被剽窃是因为一位网友发出的一篇叫“海默,你为什么不忏悔——畅销书《中国城市批判》揭批”的帖子。随后,他从市面上买了本《中国城市批判》进行对照,结果发现,该书抄袭的部分比网上揭发的更为严重。 

        2004年11月,易中天起诉了海默、长江文艺出版社。当时,易中天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并在国内媒体上道歉。此外,易中天还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26.8万元。 

        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中,海默、长江文艺出版社两被告承认自己侵权,承诺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2004年8月版《中国城市批判》一书。两被告还要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易中天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 

        最终的赔偿金额降到了110元。对此,易中天表示,自己打官司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赔偿,而在于用自己维权的行动给侵权者一个教训,也刹刹出版界的抄袭之风。这个110元,有象征意义,意在给侵权者以警示。 

        易中天当时还说,一旦被侵权,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法官点评:停止侵权不够,还要消除影响 

        作品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身感知和思考的表达,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不仅仅是判处被告停止侵权,更重要的是通过侵权人主动赔礼道歉、向公众消除影响的行为,在社会导向上为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良好的条件。 

        经典案例2 :职员跳槽泄密被判赔钱 

        白领小蔡原本是弘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员,但他离开公司后,带走了商业秘密,还投靠了另一家科技公司,偷偷侵蚀公司的利益。 

        为此,小蔡被老东家告上法庭。昨日,中院发布了这起“商业泄密”案。 

        经查,小蔡在弘慧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软件开发,该软件的数据库中记录有公司106个客户信息。令公司痛心的是,小蔡离职时将该软件及其数据库带到另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交由该公司使用,被告公司因此获利386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弘慧公司的软件数据库中的106个客户名单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小蔡离职时擅自将客户信息带走,并交由被告公司使用,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40万元。 

        法官点评:离职别泄密,否则要赔钱 

        本案中,原告所掌握的106个客户名单,是原告在长期从事电子商务平台业务过程中,对客户联系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收集整理形成的特殊客户信息,对原告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小蔡离职时带走该名单并由被告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两被告的获利应归原告所有。本案判决告诫人们离职时千万别顺手带走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就应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经典案例3 :四星级酒店卖假名牌包 

        “MONTBLANC”标识是众多消费者喜爱的名牌,但是,厦门一四星级酒店却公开在大堂知假卖假。 

        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多年前就在我国注册了“MONT-BLANC”商标。数年前,该公司在厦门某四星级酒店一楼大堂商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个带有MONTBLANC标识的皮包,价格为人民币748元。 

        随后,蒙特布兰将酒店告上法庭,指责其知假卖假,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 

        经查,酒店商场系被告陈某向酒店租赁经营,陈某自称皮包是从批发市场购入,进价仅1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商标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以明显低于合理价格进货,可以认定为知假卖假,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经营者售假,酒店也要赔 

        本案中,虽然被告酒店辩称商场系租赁给被告陈某经营,销售假冒皮包的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收款和开具发票均为酒店,侵权产品的销售应视为酒店的行为,商场经营方式系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商场引发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酒店承担。 

        案件判决后,法院还向市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对星级酒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的打击力度。司法建议得到重视,市工商局开展了“全市星级酒店宾馆购物场所售卖假冒名牌商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查扣涉嫌侵权“雷达”、“劳力士”、“欧米茄”手表142枚,“万宝龙”、“卡地亚”钢笔315支,“登喜路”、“LV”、“GUCCI”等包具63件,促进了宾馆酒店规范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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