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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集中管辖已具专门法院雏形

发布时间:2013-12-0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
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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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将迎来新的变革。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呈现出迅速发展趋势。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近9万件,同比增长45.99%,案件类型涉及知识产权所有领域。
 
  “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已经取得相当成果,管辖权相对集中的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庭,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雏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主要推动者、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12月3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在我国分若干个大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增加几个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这样在人力、物力上都比较可行,也与决定明确的管辖制度、司法去地方化改革思路相一致,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已具专设知产法院条件
 
  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就有提出要建立知产法院的设想,只是由于条件未成熟并未启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表示,近10年来,日本、台湾地区等相继成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德国、美国等设立了专门的专利上诉法院,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而然的需求,说明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发展趋势。
 
  孙海龙也认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他表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创新竞争实质上是创新能力以及创新成果的运用和保护,这些都与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息息相关。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打破行政主导、部门分割,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知识产权法院越早建立越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20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随后,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都开设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如今,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与20年前完全不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时机已经成熟。”郭禾告诉记者。
 
  在孙海龙看来,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有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但又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公众或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与一般案件的审判明显不同。
 
  “目前,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管辖,可以说,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管辖问题比较混乱。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较好解决上述问题。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益尝试。”孙海龙说。
 
  专门法院审案更为专业
 
  侵犯同一知识产权而引发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有的案件侵权人既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又要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三大诉讼法管辖问题,在法院内部分属不同业务庭审理,容易发生法律标准不统一、裁判相冲突现象,造成有限审判资源的浪费。
 
  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民事、刑事、行政类知识产权案件。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在这个战略要求下,法院“三审合一”试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08年11月起,上海高院在基层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综合审判。随后,还将由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按照高院确定区域划分,集中由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几家基层法院审理。
 
  据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介绍,目前,我国有6个高院、74个中院和80个基层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能够有效统一裁判标准,避免裁判冲突,能够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实现对知识产权多重救济和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
 
  “从三审合一到专门法院的改革,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审判更加专业化的过程。”孙海龙说。
 
  郭禾也表示,将来知识产权法院怎样构造、哪一种更适合我国国情,目前都尚无定论。将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全部交给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在地方设立平行的三级知识产权法院是其中一种模式,这就要求法官能力、素质更为全面。目前,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可以说是这一模式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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