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这里几乎每天都有重大新闻发生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美国《2011年特别301报告》中国部分参考译文

发布时间:2011-05-1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字号: +-
563
        中国继续保留在重点观察国名单以及306条款监督国之列,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以及要履行的世界贸易组织义务是美国考察的重点。中国在2010年12月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以及胡锦涛主席2011年1月份访美期间,都对一般知识产权、尤其是软件正版化做出了建设性的承诺。美国将重点监测未来几年这些承诺会取得的显著进展。
  美国政府一直密切关注中国专项行动的成效。如果中国成立的管理专项行动的临时领导结构保持长期不变,包括让副总理担任关键角色,将会推动知识产权执法的持续改善。美国政府还一直关注中国自主创新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政策,尤其对中国要求或鼓励美方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中方或美国公司在中国分公司的政策给予了密切关注。当市场参与者(无论国籍以及其知识产权研发或拥有的地区)能享受到投资成果,而不用担心面临他们在知识产权研发和商业化过程中的努力付诸东流、或是面临其创新成果被当初没有一起承担初期风险的人所共享的危险,创新将会产生更大的社会和国际效益。美国鼓励中国通过政策排除在知识产权授权以及其他合法商业约定方面不恰当的政府干预行为,并鼓励中国采取欢迎外国产品出口到中国或在中国投资的政策,而不考虑拥有或开发的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属地。
  专项行动
  2010年10月,总理温家宝宣布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原定于2011年3月份结束,但被决定延长3个月时间。专项行动的执法工作针对广泛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诸如在互联网上通过非法下载音乐和电影等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销售盗版CD和DVD;软件侵权;商标侵权,特别是与假冒的手机、汽车配件、大宗出口商品以及药品有关的商标侵权。中国政府机构会在专项行动结束时对经验教训做出总结报告。副总理王岐山是专项行动启动时设立的国家“领导小组”的负责人。该领导小组由26个国家部委组成,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办公室设在中国商务部。来自业内人士的报告显示,专项行动的高级别领导构架似乎有助于改善中国中央、省和地方各级的不同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协调工作。
  这场专项行动引起了司法和监管的改革并强化了执法行动。2010年11月下旬,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强制要求中央机关将正版软件的采购经费纳入预算。它进一步对包括软件在内的政府资产管理提出要求,即中央机关的网络中只能使用正版软件。此外,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及作品多重复制的版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要求做出修改。
  个别企业和行业贸易协会报道称,中国的调查和执法活动有所增加,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中国媒体已经对200多家网站被停业并吊销网上营业执照的情况进行了报道。贸易协会表示其成员看到中国方面增加了对奢侈品和品牌产品的执法活动。在过去的几个月中,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及地方部门宣布动用70万执法人员进行了1372次突击检查,在16000起案件中正式记录的侵犯商标权案件为5000起、涉案价值超过1500万美元。制药企业报告了专项行动(主要在公共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积极效果,据制药行业的权利人描述,执法行动已经深入到个别企业,并根据初期的调查线索,对侵权人提起了刑事诉讼。权利人发现中国当局对假冒药品案件的处理更加快速和及时。中国警方也许还将继续追查生产网络和销售渠道,并缴获假冒产品以及生产设备。
  但是,有些企业和贸易协会的报道喜忧参半,并对专项行动结束后能否维持当前的执法程度表示怀疑。比如,软件行业报告称迄今为止正版软件销售量并没有出现明显增加,与软件有关的执法活动也没有取得显著改善,这有损于专项行动中中国高度重视软件正版化的论断。对软件行业来说,这场最新的行动尚未达到积极的效果。一家公司指出,中国政府购买正版软件的努力大部分是针对低端和盗版国内软件。

        网络盗版
  中国的互联网盗版损害到版权产业和美国利益,所以一直是他们担忧的来源之一。与美国的2.23亿互联网用户相比,中国估计有4.57亿互联网用户,再加上有关报告称中国99%的音乐下载都是非法的,因此版权行业的担忧可以理解。不过,这一领域已经出现了进展的早期迹象。作为专项行动的成果,包括VeryCD、qishi.com和5474.com在内的若干网站和门户站点被关停,后两家网站的3位运营商被逮捕并判处3到5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征收相当于3万美元和22.8万美元的罚款。最显著的进展是在视频传播方面:Youku.com和Toudu.com为播放美国主要制片公司的电影和电视节目已经与他们签署了许可协议,由此将网站的商业模式从提供盗版内容转变为提供合法授权内容。美国还从媒体报告中获得鼓舞,最近连续第五年被列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恶名市场报告》中的百度公司很快将推出获得授权的音乐搜索服务。目前,授权协议只涉及到中国的权利人。美国敦促百度要与美国权利人达成类似协议,并删除其网站上的所有盗版音乐。最近的报告还提到,由于中国作者投诉百度未经授权传播其作品,百度网站已经从百度文库中删除了280万条信息。但是,出版行业还继续报道了百度未经授权传播图书馆电子期刊的问题。
  假冒问题
  中国在全球的生产能力还渗透到了假冒商品的生产和全球销售的各个阶段。行业报告显示,中国的假冒商品涉及多个种类,包括服装和鞋类、手机、药品和医疗器械、草药、葡萄酒和白酒、其他饮料、农用化学品、电子元件、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软件及相关产品、电池、香烟、化妆品、家电、水泥、汽车零部件及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些违法活动多数源自广东省。传统的假货市场,如北京的秀水市场和像义乌那样的批发市场已不再是这些假货泛滥的唯一地点。另外,网上销售以及全球快递服务更便利了这些假货在全球范围内的销售。
  关于网上销售,去年中国在打击网上售假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部分归功于中国发起的打假专项行动。这些进步包括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措施,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验证在线交易者的身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注册商标”。地方工商局也都积极干预网上的假货宣传广告。最近,最大假货销售网络平台之一的淘宝网发布新举措,着手审查其平台上的宣传广告及销售活动,为中国执法机构提供侵权线索。在这方面,时装行业报告称中国执法机构已向其搜集有关信息,作为针对存有大量假货的已逮捕在线交易者提起刑事诉讼的依据。美国要求其他网上销售平台,特别是“恶名市场”报告中提及的那些电子商务平台仿效淘宝的做法,加强与中国警方和美国权利人之间的合作。美国还鼓励中国执法机构不要只关注大的外国企业,还要关注仍然受假货困扰的中小企业。
  尽管中国采取了以上积极措施,包括专项行动期间采取的突击检查行动,美国对中国2010年5月份公布的诉讼指导意见仍存有不满。该指导意见把调查和起诉假货交易门槛提高了3倍。刑事诉讼的高门槛对于有效打击售假行为向来是个巨大障碍。提高这些门槛会对已然艰难的执法环境带来新问题,行政罚款会丧失震慑作用并被只当做是经商的代价。美国要求中国政府给制造假冒商品者定罪而不必考虑造假总价。然而,如果中国保持这些高门槛,通过参考相关货物的零售价给假冒产品定价,包括和该产品一起出售的配件(如瓶子和包装)的价值来决定是否达到了诉讼标准,将会削弱对制造假冒商品行为定罪的影响力。
  中国在搜查行动期间没收了许多假冒商品,却没有没收用于制造假冒商品的设备。要想保证此类执法行动真正能够阻止假冒商品的制造,用于制造这些假冒产品的设备也必须一起没收并销毁。如果这种设备不被没收、不被销毁,执法官员一离开制假地点,造假者就会继续他们的造假活动。所以,允许公安局直接受理严重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是很有必要的。行政机关如地方工商局可以没收假冒商品,只有公安局有权进行搜查和逮捕。中国专项行动接下来应该授权公安局直接受理所有的粗制滥造案件。最后,由于广东省是绝大部分假货的发源地,所以应该集全省之力一起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11月亚运会在广州举行时,中国官员不但加强了亚运会知识产权执法,而且打击了假冒产品和光盘走私。同样的行动应该在全省展开。
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专利
  近年来,中国对与国内标准发展进程有关的专利技术所采取的做法引起了广泛关注。首先,2004年底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主要官员公开发表声明将考虑对国家标准中所使用的专利技术采取强制许可后引起关注。
  2009年11月,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拟定了新的《暂行规定》草案并公开征询各方意见。该草案的措施将使标准的制定过程符合中国的愿景以及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包含专利技术的总体原则。然而,草案措施又规定当强制性国家标准囊括专利技术时,如果专利权人拒绝给予免费许可,就有采取强制许可的可能性。这与其他国家中获得认可的标准制定组织的典型做法有所不同,它们要求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并支持对纳入标准的知识产权适用“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授权政策。合理和非歧视性政策要求相关专利权利人,对于这些组织制定的标准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基于合理和非歧视性原则提供给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授权条款通常是由专利权利人和专利使用者协商达成的。
  其次,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于2006年为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政策条例草案。这些草案规定设想让中国政府参与到标准制定过程中来,并含有一项要求,标准制定机构的专利申请必须获得政府批准。此种政府参与会影响个体交易行为并可能在一定情况下引起担忧。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于2010年1月就其颁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征询公众意见。此份“处置规则”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暂行规定的辅助文件。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于2010年10月完成了《暂行规定》的二次草案——《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特别程序》,并提交给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美国公司对此提议深表担忧。美国将继续监视中国如何通过标准制定机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制定和定稿的条例,以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暂行规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中美双方将在商贸联合委员会知识产权工作小组会上讨论这些问题,中美双方已同意与来自双方相关机构的参会者讨论相关问题。
自主创新
  中国国家级、省级及地方政府机构经常发布包括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例如意见、通知和公告)在内的公文,希望将中国发展成一个创新型、知识产权密集型经济体。美国承认创新在中国和美国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关键性作用,然而,美国也对中国的创新有关政策以及歧视或不利于美国出口或美国投资人及其投资的其他产业政策表示担忧。中国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常号召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在特定情况和条件或拟定条件下,让中国拥有的或在中国研发的知识产权、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独家授权给中方机构的知识产权,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成为政府的优先选择。这些安排可能在通常情况下都不是商业上的最佳选择,而是政府设立的条件或激励政策。政府对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研发、注册或授权的商业决策进行干预的做法,与国际惯例并不相符,而且可能引发对中国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方面的担心。美国鼓励中国摒弃政府对企业授权及其他合同安排进行干涉的政策和做法。
  自主创新以及政府采购优先选择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
  2009年末,中国三大部委——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这一体系与其他政策一起,为政府优先采购设定了某些标准,其中有的标准是专门涉及知识产权的。例如:(1)申请人的产品应该具有“中国知识产权及专利品牌”;(2)申请人应为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机构或公民;(3)申请人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以及二次开发应完全自主,不受国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4)申请人必须拥有申报产品的商标,且该商标的原始注册国家应为中国,该商标也应独立于国外品牌。
  在美国及其他国家表示严重关切之后,2010年4月,发布上述体系的三大机构对其中一些涉及(而不是全部)知识产权的要求提出了修改意见以征求公众评论意见。例如,中国提出去除一项与商标相关的必要条件,然而提议只是计划将有关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的条件更为以知识产权的授予或转让(例如通过授权)为条件,而不考虑知识产权所有者是否不愿意将其知识产权授权给一家中方机构使用。而且,中国并没有对要求申报产品必须具有“中国知识产权及自主品牌”这一标准做出修改。
  美国和其他国家政府以及一些国际商业协会将他们对上述问题以及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其他方面的意见及担心告知了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还要求中国政府废除一些省级或市级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对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诸如知识产权研发地或所有权的限制。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要求中国对财政部发布的供公众评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删除其中第9条里关于制定用于政府优先采购、委托及其他用途的自主创新产品名录的要求。
  美国在2010年5月的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表达了上述担忧。中国同意确保其创新政策与下列原则相符:无歧视行为,有助于市场竞争和开放的国际贸易及投资环境,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让各企业之间自行就技术转让、生产工序及其他产权信息的条款或条件签订协议。中国和美国还就开设一个包含中美所有相关机构的创新对话达成一致,这一对话将定位于部长级和专家级会议,讨论包括中国创新和技术转让政策在内的相关事宜。
  除此之外,在2010年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上、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知识产权工作组2010年会议、以及在2011年1月奥巴马总统与胡锦涛主席的会面中,美国都向中国表达了对中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的担忧。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主席说道:“中国将不会把创新政策与政府优先采购条款关联在一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承诺,美国希望这一承诺能在中国所有的将创新政策与政府优先采购条款关联在一起的中央、省级及市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得到全面落实。
  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归属地或研发地
  在2010年度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知识产权工作小组会议和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期间,美国要求中国不得在知识产权归属地或研发地方面对他国企业享受政府优惠条件加以限制。美国认为要求将中国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纳入到自主创新产品认证体系下是中国政府发表的重要声明和采取其他措施的一个参考因素。例如,2010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指出:“中国应该促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且增强独立发展的能力。”另外,针对创新和高科技企业的认证管理措施(国科发火[2008]172号),未经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评审就通过了最终版本。该措施为某些合格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的一个标准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通过三年以内的独立研究、开发、转让、受让、兼并和收购或通过五年以上独家授权使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2010年度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会议上,中国同意不再采取或保持如此措施使知识产权归属地或研发地成为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产品或服务应享有的政府优先采购的资格。中国和美国将继续讨论这项原则是否适用于其他政府措施。美国还希望扩大这一承诺,澄清知识产权归属地或研发地不得成为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措施的资格。
  美国认为,继续双边对话与合作会在上述方面和其他领域取得进一步的进展。美国将继续努力推动同中国在双边经济关系中的知识产权联合工作,如通过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会议和其他研讨会探讨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战略、创新政策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系列重要事务。(本文为参考译文,内容以原文件为准:http://www.ustr.gov/webfm_send/2841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