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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是全球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和突破的一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和首部《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问世,显示了中国政府欲以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积极努力;《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在美众议院的通过以及“教导-启示-动机” 专利审查标准的推翻则将实现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最重要、最复杂的一次变革;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发展中国家开始对知识产权问题发出自己的声音,更凸显了全球知识产权舞台的日趋活跃。纵观2007年,尤为值得关注的是:
1、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
2007年12月24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达4,002,103件。中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专利法》,专利申请总量在近15年间超越第一个100万件,第二个100万件历时50个月,27个月后收获第三个100万件,此次突破第四个100万件仅历时18个月。
与前三个100万件相比,第四个100万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发明申请国内比例迅速增长。第一至第四个100万件发明申请的国内比重分别为47.8%、50.7%、53.4%和60.8%。二是国内职务申请占国内申请的比例稳步提高。第一至第四个100万件的职务申请所占比例分别是31.3%、39.0%、41.2%和45.6%,且国内发明申请的职务申请比例高达68.9%。
中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三种专利类型及申请人类型的结构性变化表明,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专利制度在激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得到加强。
2、中国首部知识产权蓝皮书问世
2007年2月,第一部全面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现状的百科全书式出版物——《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正式出版。该书共计40余万字,由来自国内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数十名学者编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规模庞大、资料翔实,全面总结了2005-2006上半年中国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包括立法、执法、产业化情况、授权、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及国际保护等。
《蓝皮书》的核心内容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其间介绍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蓝皮书》从不同角度透视当前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七大焦点问题,即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传统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互联网传播与版权保护以及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这部《蓝皮书》的成功问世,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飞速发展,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庞大阵容和丰富成果。
3、WIPO大会通过《WIPO发展议程》
在历时3年的讨论和审议后,旨在增强WIPO各项工作能力的《WIPO发展议程》最终于2007年9月28日在WIPO成员国大会获得通过。该议程的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为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继续朝着通过平衡、有效的方式鼓励、奖励创新和发明迈出了重要且积极的一步。
《WIPO发展议程》的提案由巴西和阿根廷在2004年WIPO大会上首次提出,并得到其他12个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与此同时,成员国同意举办一系列闭会期间政府间会议,审议巴西和阿根廷的最初提案以及其他成员国的提案。为加速完成对提案的讨论, WIPO 2005年大会同意组建WIPO发展议程有关提案临时委员会(PCDA)。2006-2007年间,PCDA多次举行会议,对100余项提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加以精简,去除重复。2007年成员国大会最终就45项提案达成一致,并提议组建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以推动《WIPO发展议程》的实施。
4、《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正式生效
2007年12月13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以下简称《EPC2000》)在经所有34个缔约国批准后终于如期生效。在2000年11月20-29日于慕尼黑举行的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外交会议上,与会各国本着与TRIPs协议和《专利法条约》等国际法发展步伐相一致以及满足用户群体和EPO自身发展需求的宗旨,通过了《EPC2000》,对1973年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100余项条款予以修订。
《EPC2000》构架了一个能够顺应未来专利法发展的灵活框架,绝大部分修订今后可直接由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批准,而无须缔约国举行外交会议。因此,《欧洲专利公约》的修订一方面折射了发明人、研究人员和企业更方便地使用专利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标志着欧洲专利制度朝着更加灵活和更加友好的组织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鉴于其高度的程序灵活性和法律兼容性,《EPC2000》的生效意味着欧洲专利制度将由此掀开一个新的重要篇章。此外,由于《欧洲专利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及其执行机构EPO的法律基础,《欧洲专利公约》各缔约国专利法及EPO的审查程序也将因《欧洲专利公约》的修订而发生改变。
5、《伦敦协议》正式施行指日可待
2007年8月24日,法国政府通过授权批准《伦敦协议》议案。此后,该议案分别于9月27日和10月9日在法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获得审议通过,并于10月18日得到法国总统的批准。至此,《伦敦协议》得以正式施行的最后一道障碍扫清。根据规定,《伦敦协议》在得到包括德国、法国和英国在内的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中的8个国家批准后方可生效。尽管德、英两国早已批准该协议,但法国政府因担心该协议可能对法语的使用造成负面影响而一直犹豫不决。法政府定于2008年初向欧洲专利组织交存批准书,《伦敦协议》将在法国交存批准书后3个月生效。
欧洲专利组织于2000年通过的《伦敦协议》的宗旨是,简化目前欧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此协议一旦付诸实施,将使专利申请文本翻译费用降低45%,从而为欧洲的专利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业内人士称,《伦敦协议》的实施将推动欧洲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欧洲的专利制度更具吸引力,尤其是让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6、“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网络”雏形初现
众所周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问世基于下述目的:当首次申请局(OFF)就某件申请的权利要求做出可获准/可授权决定时,申请人可就相应申请向二次申请局(OSF)提出加速审查请求,OSF则可利用OFF的检索与审查结果。
为使申请人更便捷地获得海外专利授权,实现检索和审查结果的互相利用,减轻各局的审查负担,继JPO和USPTO于2006年7月启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试行1之后,2007年4月,JPO与KIPO开始正式实施该项目,与UK-IPO于2007年7月启动为期一年的项目试行,且将与DPMA自2008年3月开始试行“高速公路”。
在2007年11月举行的日美欧三局局长会议上,JPO和USPTO就自2008年1月起正式实施“高速公路”达成一致;USPTO与EPO则决定将开始试行类似的“高速公路”项目,即欧洲申请人可在“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制度基础上参与该项目。此外,USPTO计划于2008年与UK-IPO、CIPO和KIPO启动试行该项目,相关谈判及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至此,“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网络”业已雏形初现。
7、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专利改革法案》
2007年9月7日,美众议院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众议院版,以下简称《改革法案》),对美国现行《专利法》实施了55年来最全面的一次修正。《改革法案》对现行《专利法》予以三处重大修正:其一修改了专利持有人的定义,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其二在USPTO设置再审程序(second window),让第三方可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USPTO请求专利无效,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修改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由以往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计算赔偿金额改为以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
如若参议院版《改革法案》得以通过,将举行与众议院版《改革法案》的合并讨论会,寻找折衷方案,即意味着参众两院还须对各利益集团作出妥协,对《改革法案》进行更多的修改,最后由总统签署生效。有业内人士称,《改革法案》有望于2008年11月大选前正式获得通过。若得以通过,美国专利制度将实现革命性的转变。
8、美国最高法院推翻CAFC “教导-启示-动机” 专利审查标准
2007年4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争执已久的Teleflex诉 KSR公司一案作出裁决,认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判断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时,采用的“教导-启示-动机”审查标准有悖于最高法院所奉行的“扩展和灵活标准”,并直接裁定Teleflex公司的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具有“显而易见性”,因而无效,维持了密歇根州联邦地方法院对该案的简易判决。
2006年6月26日,美最高法院对KSR一案签发调卷令,从而使本案成为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件有关“非显而易见性”的专利案件。业界对最高法院的裁决各执己见,支持方认为,CAFC所采用的“教导-启示-动机”审查标准对专利申请人所披露的无创造性的技术主题授予了不合理的权利。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有助于减少“滥用的”专利,促使法庭采用更传统、更灵活的方式判定专利的“显而易见性”。异议方则认为,该决定意味着在所有技术领域,尤其是机械领域获得专利授权更为困难,费用更加昂贵。无论孰是孰非,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推翻了CAFC长期奉行的颇受外界争议的“教导-启示-动机”审查标准,实现了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突破。
9、USPTO首件快速审查程序授权专利问世
2007年3月13日,USPTO实行快速审查程序的首件授权专利问世。有幸获此殊荣的是一件由美国Brother Inc公司于2006年9月向USPTO提交的打印机墨尺(ink gauge)专利申请。依照正常程序,墨盒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期为25.4个月,而该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只历时6个月,为申请人节省了18个月时间。
USPTO自2006年8月实行快速审查程序,根据该快速审查程序,任何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创造都可在12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同以往相比审查周期可缩短25%-75%。但该程序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较高。每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总数不能超过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多于3项,且不得包含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要进行现有技术检索;须提交“快速审查支持文件”,包括所有与该发明创造最相关的参考文献、解释该发明创造同现有技术相比如何具有可专利性、说明该发明创造具有哪些实用性以及权利要求如何获得说明书支持等。此外,申请人对各类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也有所缩短。
10、韩国“一通”周期降至9.8个月 跃居世界首位
截至2006年底,KIPO已成功将专利审查“一通”的平均周期2从2002年的22个月缩短至9.8个月,达到世界最快水平。KIPO专利审查周期的缩短,将大大降低因审查迟缓而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损失(每年约16亿美元),不仅有助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还可提高发明创造的商业转化率和国内研发投资效率,从而提升韩国的经济竞争力。
为缩短专利审查周期,KIPO采取了多项措施:如扩充专利审查队伍;加大现有技术检索外包量;实行绩效管理,实现审查进度最大化 ;升级专利管理系统(建立自动检索系统);实行内部改革(引进6Sigma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
11、泰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频频颁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令
2007年,泰国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政府频频颁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令,确保国内患者获取更多廉价救命药品。
继2006年11月就一种治疗艾滋病的药品颁布第一个强制许可令之后,2007年初,泰国卫生部再次针对一种治疗心脏病的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使泰国成为全世界第一个颁布非艾滋病药品强制许可令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在制药产业乃至全世界都引起巨大震动并使泰国政府处于政治和贸易压力下,2007年5月,泰国首度被美国列入 “特别301”的优先观察名单。然而泰国政府并未对此作出让步,泰国卫生部于10月1日再次宣布,如果与全球制药巨头就降低药价的谈判失败,泰国可能针对四种治疗癌症的药品再次实施强制许可。
2007年5月4日,由于与一家制药公司就一种治疗艾滋病药品的价格谈判未果,巴西政府签署首张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令。国际制药企业对此反应强烈,但不少发展中国家表示将紧跟其后,以保障本国患者获得基本药品。
12、日本再生墨盒专利侵权诉讼案佳能终审获胜
2007年11月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就Recycle Assist不服佳能打印机墨盒再生品专利侵权诉讼案二审结果3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决:Recycle Assist侵权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墨盒,维持知识财产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至此,历时43个月历经三审的再生墨盒专利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在此案审理中首次引入“再生品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新的生产”及其判断4要素:(1)正品的属性——功能、结构、材质和用途;(2)正品专利技术内涵;(3)正品被加工情况(被加工时的状态、加工程度);(4)再生品的销售情况。
最高法院认为,佳能专利墨盒的特点为:一次使用、无充填墨粉用开口;用于渗墨的2块海绵紧密相连,以防止墨粉渗漏。Recycle Assist为利用墨粉用尽的佳能墨盒,在回收墨盒上开孔、清洗、再灌墨,即为“佳能墨盒专利效能恢复”,Recycle Assist回收、加工墨盒应被认定为“新的产品的生产”。
此案的终审裁决对于日本未来相关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肆意侵权者则是一严正警告。
13、印美两国因瑜珈专利发生争议
2007年5月,印度政府通过国内媒体,对USPTO向美国公司及个人授予同瑜珈有关的专利权表示强烈不满,并强调瑜珈起源于印度,迄今已有五千多年历史,是印度传统遗产的一部分,美国的这种做法荒谬之极,不但掠夺了印度人民的智慧,还侵犯了瑜珈的艺术本质,使印度人练习自己的传统瑜珈时,还需顾及是否侵犯了美国人的专利权。
印度政府的此番言论一出,立即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多次呼吁发达国家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而发达国家对此一直未置可否。印美两国之间的此次龃龉极具代表性,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自然不足为奇。
针对印度政府的指摘,美国政府坚持认为,获得专利权的并非是练习瑜珈的动作套路,而是同瑜珈有关的各种产品和教学方法,因此授权行为无可厚非。随后,美国驻印度使馆又发表一份声明,称美国政府对所有在美授权的专利和待批的专利申请进行了核查,并未发现任何瑜珈功专利。印度政府对美方所采取的查证举措及相关结果表示满意,两国之间的争议至此告一段落。但是,发展中国家寻求保护自身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道路注定不会平坦,要实现这一目标仍需付出更多努力。
14、WIPO两部版权条约在中国生效
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中国正式生效。
WCT和WPPT是在1996年12月20日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条约,并以“因特网条约”著称。这两部条约通过立法制止了未经许可在因特网等数字网络中使用各类创作者的作品,确保创作者在网络空间中的版权安全性。这两部具有先驱意义的条约使版权法更加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为作曲家、艺术家、作家以及歌唱家和音乐家等表演艺术家、制作者及其他行业的人士充满信心地在数字环境中进行作品创作、经销以及限制非法使用作品开拓了广阔天地。这两部条约在中国生效,有利于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借鉴国际互联网版权保护成功经验,完善中国的著作权 法律制度;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提升中国版权保护国际形象。
15、新加坡正式批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继《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于2006年3月28日在WIPO新加坡外交会议获得通过后,2007年3月,新加坡政府正式批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TLT),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审批程序并承认该条约合法地位的国家,为STLT得以实施铺平了道路。
STLT是对1994年《商标法条约》(TLT)的更新。2006年WIPO新加坡外交会议在认真总结过去10多年间TLT的实践经验及充分考虑通信技术迅猛发展的基础上,对TLT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签署STLT。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扩展了条约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含视觉标志的商标,还适用于由嗅觉及听觉标志构成的商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通过电子方式向商标局提交或传送文件的规则;三是增加了商标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四是增加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规则。依照STLT的相关条款,经10个缔约方批准后该条约即可生效
1.应申请人的强烈要求,JPO和USPTO于2007年5月将“日美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范围扩展至PCT申请。2007年4月启动的“日韩高速公路”和2007年7月实施的“日英高速公路”亦包含PCT申请。
2.KIPO专利审查“一通”周期指从申请人提交实审请求到该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
3.2004年4月,佳能以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回收的佳能墨盒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Recycle Assist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东京地方法院于2004年12月一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墨盒的加工在修理范围内,未侵犯其墨盒专利权,驳回佳能的诉求。佳能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
2006年1月,知识财产高等法院(2005年4月成立,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专利墨盒本质部分进行加工、替换,侵犯了佳能专利”。2006年2月,Recycle Assist不服此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1、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
2007年12月24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达4,002,103件。中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专利法》,专利申请总量在近15年间超越第一个100万件,第二个100万件历时50个月,27个月后收获第三个100万件,此次突破第四个100万件仅历时18个月。
与前三个100万件相比,第四个100万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发明申请国内比例迅速增长。第一至第四个100万件发明申请的国内比重分别为47.8%、50.7%、53.4%和60.8%。二是国内职务申请占国内申请的比例稳步提高。第一至第四个100万件的职务申请所占比例分别是31.3%、39.0%、41.2%和45.6%,且国内发明申请的职务申请比例高达68.9%。
中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三种专利类型及申请人类型的结构性变化表明,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专利制度在激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得到加强。
2、中国首部知识产权蓝皮书问世
2007年2月,第一部全面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现状的百科全书式出版物——《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正式出版。该书共计40余万字,由来自国内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数十名学者编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规模庞大、资料翔实,全面总结了2005-2006上半年中国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包括立法、执法、产业化情况、授权、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及国际保护等。
《蓝皮书》的核心内容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其间介绍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蓝皮书》从不同角度透视当前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七大焦点问题,即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传统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互联网传播与版权保护以及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这部《蓝皮书》的成功问世,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飞速发展,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庞大阵容和丰富成果。
3、WIPO大会通过《WIPO发展议程》
在历时3年的讨论和审议后,旨在增强WIPO各项工作能力的《WIPO发展议程》最终于2007年9月28日在WIPO成员国大会获得通过。该议程的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为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继续朝着通过平衡、有效的方式鼓励、奖励创新和发明迈出了重要且积极的一步。
《WIPO发展议程》的提案由巴西和阿根廷在2004年WIPO大会上首次提出,并得到其他12个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与此同时,成员国同意举办一系列闭会期间政府间会议,审议巴西和阿根廷的最初提案以及其他成员国的提案。为加速完成对提案的讨论, WIPO 2005年大会同意组建WIPO发展议程有关提案临时委员会(PCDA)。2006-2007年间,PCDA多次举行会议,对100余项提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加以精简,去除重复。2007年成员国大会最终就45项提案达成一致,并提议组建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以推动《WIPO发展议程》的实施。
4、《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正式生效
2007年12月13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以下简称《EPC2000》)在经所有34个缔约国批准后终于如期生效。在2000年11月20-29日于慕尼黑举行的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外交会议上,与会各国本着与TRIPs协议和《专利法条约》等国际法发展步伐相一致以及满足用户群体和EPO自身发展需求的宗旨,通过了《EPC2000》,对1973年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100余项条款予以修订。
《EPC2000》构架了一个能够顺应未来专利法发展的灵活框架,绝大部分修订今后可直接由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批准,而无须缔约国举行外交会议。因此,《欧洲专利公约》的修订一方面折射了发明人、研究人员和企业更方便地使用专利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标志着欧洲专利制度朝着更加灵活和更加友好的组织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鉴于其高度的程序灵活性和法律兼容性,《EPC2000》的生效意味着欧洲专利制度将由此掀开一个新的重要篇章。此外,由于《欧洲专利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及其执行机构EPO的法律基础,《欧洲专利公约》各缔约国专利法及EPO的审查程序也将因《欧洲专利公约》的修订而发生改变。
5、《伦敦协议》正式施行指日可待
2007年8月24日,法国政府通过授权批准《伦敦协议》议案。此后,该议案分别于9月27日和10月9日在法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获得审议通过,并于10月18日得到法国总统的批准。至此,《伦敦协议》得以正式施行的最后一道障碍扫清。根据规定,《伦敦协议》在得到包括德国、法国和英国在内的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中的8个国家批准后方可生效。尽管德、英两国早已批准该协议,但法国政府因担心该协议可能对法语的使用造成负面影响而一直犹豫不决。法政府定于2008年初向欧洲专利组织交存批准书,《伦敦协议》将在法国交存批准书后3个月生效。
欧洲专利组织于2000年通过的《伦敦协议》的宗旨是,简化目前欧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此协议一旦付诸实施,将使专利申请文本翻译费用降低45%,从而为欧洲的专利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业内人士称,《伦敦协议》的实施将推动欧洲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欧洲的专利制度更具吸引力,尤其是让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6、“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网络”雏形初现
众所周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问世基于下述目的:当首次申请局(OFF)就某件申请的权利要求做出可获准/可授权决定时,申请人可就相应申请向二次申请局(OSF)提出加速审查请求,OSF则可利用OFF的检索与审查结果。
为使申请人更便捷地获得海外专利授权,实现检索和审查结果的互相利用,减轻各局的审查负担,继JPO和USPTO于2006年7月启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试行1之后,2007年4月,JPO与KIPO开始正式实施该项目,与UK-IPO于2007年7月启动为期一年的项目试行,且将与DPMA自2008年3月开始试行“高速公路”。
在2007年11月举行的日美欧三局局长会议上,JPO和USPTO就自2008年1月起正式实施“高速公路”达成一致;USPTO与EPO则决定将开始试行类似的“高速公路”项目,即欧洲申请人可在“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制度基础上参与该项目。此外,USPTO计划于2008年与UK-IPO、CIPO和KIPO启动试行该项目,相关谈判及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至此,“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网络”业已雏形初现。
7、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专利改革法案》
2007年9月7日,美众议院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众议院版,以下简称《改革法案》),对美国现行《专利法》实施了55年来最全面的一次修正。《改革法案》对现行《专利法》予以三处重大修正:其一修改了专利持有人的定义,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其二在USPTO设置再审程序(second window),让第三方可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USPTO请求专利无效,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修改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由以往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计算赔偿金额改为以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
如若参议院版《改革法案》得以通过,将举行与众议院版《改革法案》的合并讨论会,寻找折衷方案,即意味着参众两院还须对各利益集团作出妥协,对《改革法案》进行更多的修改,最后由总统签署生效。有业内人士称,《改革法案》有望于2008年11月大选前正式获得通过。若得以通过,美国专利制度将实现革命性的转变。
8、美国最高法院推翻CAFC “教导-启示-动机” 专利审查标准
2007年4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争执已久的Teleflex诉 KSR公司一案作出裁决,认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判断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时,采用的“教导-启示-动机”审查标准有悖于最高法院所奉行的“扩展和灵活标准”,并直接裁定Teleflex公司的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具有“显而易见性”,因而无效,维持了密歇根州联邦地方法院对该案的简易判决。
2006年6月26日,美最高法院对KSR一案签发调卷令,从而使本案成为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件有关“非显而易见性”的专利案件。业界对最高法院的裁决各执己见,支持方认为,CAFC所采用的“教导-启示-动机”审查标准对专利申请人所披露的无创造性的技术主题授予了不合理的权利。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有助于减少“滥用的”专利,促使法庭采用更传统、更灵活的方式判定专利的“显而易见性”。异议方则认为,该决定意味着在所有技术领域,尤其是机械领域获得专利授权更为困难,费用更加昂贵。无论孰是孰非,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推翻了CAFC长期奉行的颇受外界争议的“教导-启示-动机”审查标准,实现了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突破。
9、USPTO首件快速审查程序授权专利问世
2007年3月13日,USPTO实行快速审查程序的首件授权专利问世。有幸获此殊荣的是一件由美国Brother Inc公司于2006年9月向USPTO提交的打印机墨尺(ink gauge)专利申请。依照正常程序,墨盒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期为25.4个月,而该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只历时6个月,为申请人节省了18个月时间。
USPTO自2006年8月实行快速审查程序,根据该快速审查程序,任何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创造都可在12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同以往相比审查周期可缩短25%-75%。但该程序对申请文件的要求较高。每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总数不能超过20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多于3项,且不得包含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要进行现有技术检索;须提交“快速审查支持文件”,包括所有与该发明创造最相关的参考文献、解释该发明创造同现有技术相比如何具有可专利性、说明该发明创造具有哪些实用性以及权利要求如何获得说明书支持等。此外,申请人对各类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也有所缩短。
10、韩国“一通”周期降至9.8个月 跃居世界首位
截至2006年底,KIPO已成功将专利审查“一通”的平均周期2从2002年的22个月缩短至9.8个月,达到世界最快水平。KIPO专利审查周期的缩短,将大大降低因审查迟缓而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损失(每年约16亿美元),不仅有助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还可提高发明创造的商业转化率和国内研发投资效率,从而提升韩国的经济竞争力。
为缩短专利审查周期,KIPO采取了多项措施:如扩充专利审查队伍;加大现有技术检索外包量;实行绩效管理,实现审查进度最大化 ;升级专利管理系统(建立自动检索系统);实行内部改革(引进6Sigma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
11、泰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频频颁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令
2007年,泰国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政府频频颁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令,确保国内患者获取更多廉价救命药品。
继2006年11月就一种治疗艾滋病的药品颁布第一个强制许可令之后,2007年初,泰国卫生部再次针对一种治疗心脏病的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使泰国成为全世界第一个颁布非艾滋病药品强制许可令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在制药产业乃至全世界都引起巨大震动并使泰国政府处于政治和贸易压力下,2007年5月,泰国首度被美国列入 “特别301”的优先观察名单。然而泰国政府并未对此作出让步,泰国卫生部于10月1日再次宣布,如果与全球制药巨头就降低药价的谈判失败,泰国可能针对四种治疗癌症的药品再次实施强制许可。
2007年5月4日,由于与一家制药公司就一种治疗艾滋病药品的价格谈判未果,巴西政府签署首张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令。国际制药企业对此反应强烈,但不少发展中国家表示将紧跟其后,以保障本国患者获得基本药品。
12、日本再生墨盒专利侵权诉讼案佳能终审获胜
2007年11月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就Recycle Assist不服佳能打印机墨盒再生品专利侵权诉讼案二审结果3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决:Recycle Assist侵权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墨盒,维持知识财产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至此,历时43个月历经三审的再生墨盒专利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在此案审理中首次引入“再生品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新的生产”及其判断4要素:(1)正品的属性——功能、结构、材质和用途;(2)正品专利技术内涵;(3)正品被加工情况(被加工时的状态、加工程度);(4)再生品的销售情况。
最高法院认为,佳能专利墨盒的特点为:一次使用、无充填墨粉用开口;用于渗墨的2块海绵紧密相连,以防止墨粉渗漏。Recycle Assist为利用墨粉用尽的佳能墨盒,在回收墨盒上开孔、清洗、再灌墨,即为“佳能墨盒专利效能恢复”,Recycle Assist回收、加工墨盒应被认定为“新的产品的生产”。
此案的终审裁决对于日本未来相关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肆意侵权者则是一严正警告。
13、印美两国因瑜珈专利发生争议
2007年5月,印度政府通过国内媒体,对USPTO向美国公司及个人授予同瑜珈有关的专利权表示强烈不满,并强调瑜珈起源于印度,迄今已有五千多年历史,是印度传统遗产的一部分,美国的这种做法荒谬之极,不但掠夺了印度人民的智慧,还侵犯了瑜珈的艺术本质,使印度人练习自己的传统瑜珈时,还需顾及是否侵犯了美国人的专利权。
印度政府的此番言论一出,立即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多次呼吁发达国家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而发达国家对此一直未置可否。印美两国之间的此次龃龉极具代表性,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自然不足为奇。
针对印度政府的指摘,美国政府坚持认为,获得专利权的并非是练习瑜珈的动作套路,而是同瑜珈有关的各种产品和教学方法,因此授权行为无可厚非。随后,美国驻印度使馆又发表一份声明,称美国政府对所有在美授权的专利和待批的专利申请进行了核查,并未发现任何瑜珈功专利。印度政府对美方所采取的查证举措及相关结果表示满意,两国之间的争议至此告一段落。但是,发展中国家寻求保护自身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道路注定不会平坦,要实现这一目标仍需付出更多努力。
14、WIPO两部版权条约在中国生效
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中国正式生效。
WCT和WPPT是在1996年12月20日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条约,并以“因特网条约”著称。这两部条约通过立法制止了未经许可在因特网等数字网络中使用各类创作者的作品,确保创作者在网络空间中的版权安全性。这两部具有先驱意义的条约使版权法更加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为作曲家、艺术家、作家以及歌唱家和音乐家等表演艺术家、制作者及其他行业的人士充满信心地在数字环境中进行作品创作、经销以及限制非法使用作品开拓了广阔天地。这两部条约在中国生效,有利于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借鉴国际互联网版权保护成功经验,完善中国的著作权 法律制度;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提升中国版权保护国际形象。
15、新加坡正式批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继《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于2006年3月28日在WIPO新加坡外交会议获得通过后,2007年3月,新加坡政府正式批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TLT),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审批程序并承认该条约合法地位的国家,为STLT得以实施铺平了道路。
STLT是对1994年《商标法条约》(TLT)的更新。2006年WIPO新加坡外交会议在认真总结过去10多年间TLT的实践经验及充分考虑通信技术迅猛发展的基础上,对TLT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签署STLT。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扩展了条约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含视觉标志的商标,还适用于由嗅觉及听觉标志构成的商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通过电子方式向商标局提交或传送文件的规则;三是增加了商标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四是增加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规则。依照STLT的相关条款,经10个缔约方批准后该条约即可生效
1.应申请人的强烈要求,JPO和USPTO于2007年5月将“日美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范围扩展至PCT申请。2007年4月启动的“日韩高速公路”和2007年7月实施的“日英高速公路”亦包含PCT申请。
2.KIPO专利审查“一通”周期指从申请人提交实审请求到该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
3.2004年4月,佳能以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回收的佳能墨盒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Recycle Assist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东京地方法院于2004年12月一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墨盒的加工在修理范围内,未侵犯其墨盒专利权,驳回佳能的诉求。佳能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
2006年1月,知识财产高等法院(2005年4月成立,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专利墨盒本质部分进行加工、替换,侵犯了佳能专利”。2006年2月,Recycle Assist不服此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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