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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
《意见》从工作原则、维权援助对象、维权援助内容、维权援助程序、中心的建设与运行,以及监督管理、申报审批七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提出要求。
《意见》规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秉承发挥优势、积极推进,整合资源、协调运行,公开公平、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援助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或者是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应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针对中心的监督管理问题,《意见》指出,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统筹安排,建立对中心的指导、监督、规范和扶持机制;组织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中心,在海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展相应工作;对中心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总结部署,对工作突出的予以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对违章运行的停止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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