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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当然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曹丽萍
标签: 字号 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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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组成部分,与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规定、功能作用、专用权性质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使用评价机制不同。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当然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案情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方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孙某

案由: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2010年1月4日,方源公司提出第7963367号“方源”文字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调查;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研究;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账目报表”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6日。

2014年2月,孙某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要求方源公司提交其在指定期间(2014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局认为方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方源公司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102065号《关于第7963367号“方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为:方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方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原审诉讼中,方源公司表示其主营业务为资本投资,主要体现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602群组服务。

为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方源公司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方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获奖项及相关报道。

2.以“方源”及“方源”+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网页。

3.方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许可协议。

4.注有“方源资本”的办公室内景照片、印有方源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方源上海公司)的写字楼水牌照片、方源上海公司与他人订立的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的租房合同、施工服务CHINA TRADEMARK 专栏·法官说案2020年01期18合同及2016年11月的租金等费用发票等。

5.2015年,方源上海公司与他人订立的《客户资金监管协议》等。

6.2016年4月完成的宁波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2014年1月由沙某与League Agent(HK)Limited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由League Agent(HK)Limited与上海某公司订立的《股份认购合同》。

7.2012年,方源上海公司与Fountainvest Partners International PTE Ltd.,订立的《咨询服务协议》,以及FOUNTAINVEST PARTNERS(ASIA) LTD与FOUNTAINVEST GROWTH CAPITAL CHINA LIMITED.,订立的英文《咨询协议》[中文翻译件中合同双方分别翻译为方源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与方源资本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8.2015年10月,方源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投资分析而出具的保密协议承诺,承诺为对方提供的信息保密。

9.2014年4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方源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开展相关事务调研而订立的《委托商务调研协议》《委托服务协议》及委托事项的《保密协议》。

10.2014-2016年,网易网、和讯网等发布报道,文中提及“私募股权公司方源资本(FountainVest Partners)……”新浪网、盖世汽车网等发布标题为“华人文化与方源资本减持IMAX中国”“方源资本接近收购百利得安全系统公司”等的报道,这些报道主要与投融资项目相关。

投资界网站中的报道称,由清科集团举办的投资界年度会议周上,方源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位列“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位列“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外资)”等。

11.“方源资本2015年第一届医疗CEO圆桌会议”引导牌、会议照片、由方源上海公司与他人订立的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材料中提及“方源资本于2014年1月通过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对科华生物战略投资……”等。

12.Whois网站查询FountainVest Partners (Asia)Limited持有域名情况,及对应域名所解析到的“方源资本”网站信息;方源上海公司于2017年 2月出具的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方源资本”。

13.“方源资本”百度百科词条,解释为“方源资本基金规模约四十四亿美元……方源资本在中国市场多个大型和复杂的投资案例中扮演了主要角色……方源资本致力于与被投资企业的优秀管理团队一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方源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注册的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被诉决定结论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方源公司的诉讼请求。[1]

方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方源”或“方源资本”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方源公司或与方源公司相同字号关联公司的资本投资、投资分析等相关业务中,而非作为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以区分服务来源,故诉争商标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有关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重点评析

商标注册的目的不仅是获得商标专用权,也是为了使用商标,发挥商标作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3年商标法及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设立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的制度强调商标权人负有将其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义务,并将商标使用作为维持注册商标效力的要件。

本案中,方源公司提交了大量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据,欲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但经过行政复审及法院诉讼程序审查,一致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权人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最终被撤销。当商标权人的企业字号与诉争商标文字相同,如何区分商标权人对其企业字号的使用以及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据此判断诉争商标是否获得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在注册审核规范、功能作用、专用权性质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用于表明身份,并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文字符号。我国的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要素组成。外国企业名称要使用中文译名,也要按我国企业名称命名惯例进行翻译。用于判断企业名称相同还是近似的要素主要是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性质是行政机关赋予经营主体在登记辖区内专用该名称的权利,但企业名称并不限于仅在所登记辖区内使用。企业字号在功能作用、专用权性质等方面与企业名称相同。

注册商标是由商标注册机构核准注册的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以及在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况下,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标志的权利。

正因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存在以上主要差异,造成二者的使用评价机制不同。用于表明主体身份的企业字号的使用主要强调规范、准确。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相较于企业字号的使用,撤销复审案件中注册商标的使用存在以下特点:

一、注册商标使用应将商标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一个企业仅有一个字号,但可以同时持有多件商标。企业将其字号用于整个经营活动中不需要紧密联系商品或服务,但需要将不同的商标分别按所对应的不同商品或服务进行使用。所以,提及企业字号,仅能使相关公众产生对特定企业主体的认识,并不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进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仅仅是将商标标志使用在经营活动中,而是要将商标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包括为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撤销复审案件中,商标注册人要想维持其商标注册,主要证明的事实就是指定期间内其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状态。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调查;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研究;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账目报表”服务上。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解释,第35类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可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属于商业活动的辅助、帮助性服务,而非为企业自身从事广告、商业管理、市场研究等活动。

方源公司自认其主营业务为第3602群组的资本投资等金融事务,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也反映其在投资领域开展业务的情况,如《客户资金监管协议》体现方源上海公司作为相关股权转让项目中参与资金监管的一方主体履行协议;相关网页宣传报道方源资本投资项目、其组织召开的投资项目会议等材料中体现的“方源”,主要都是方源公司开展自身投资业务的体现,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活动提供帮助的服务无关。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应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或企业简称的组成部分,使用企业字号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对企业主体的指代作用。因此,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必然是标志性的使用,而可以使用在广告语、宣传报道或其他说明性文字中。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之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能够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便“认牌购货”,这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所在。因此,商标的使用必须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

本案中,方源公司提交的相关协议、网页报道、会议引导牌等证据中出现的“方源”文字,或者出现在文章标题或正文内容中,如标题“华人文化与方源资本减持IMAX中国”,百度百科中介绍“方源资本在中国市场多个大型和复杂的投资案例中扮演了主要角色”;或者出现在协议主体企业全称中,如方源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与他人订立的《委托商务调研协议》等。上述证据中的“方源”或“方源资本”并未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建立联系,主要是作为陈述句主语出现,并无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也就不属于对商标标志的使用,而是主体名称指代形式的使用。另如“方源资本(亚洲)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的“方源”无疑属于企业字号。以上这些证据中出现的“方源”文字,显然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方源公司或与方源公司相同字号关联公司的资本投资、投资分析等相关业务中,而非作为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以区分服务来源。

三、使用商标外文译文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国内企业可申请登记注册外文名称,外国企业也可申请登记注册中文企业名称。由此,同一企业中文字号与外文字号的使用,均可视为对企业字号的使用。

但是,注册商标的商标标志以申请注册时提交的图样为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中文商标,要获得维持注册,需要考察商标注册人将该中文商标在我国境内实际使用的情况,并不能将外国企业以外文标志进行使用的情节视为对中文商标的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方源”,方源公司提交的部分商标使用证据为外文合同,其中并不体现诉争商标文字。方源公司为了表明其通过这些合同对争议的中文商标“方源”进行了使用,就在撤销复审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委托翻译公司对这些外文合同进行中文翻译,将合同中的相关外文文字翻译为中文“方源”。对此,值得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即使在外文合同中使用相关文字属于对商标标志的使用,且外文文字可翻译为中文“方源”,也不能视为是对诉争商标中文文字“方源”的使用。维持商标注册是商标权人自己使用商标的行为,应严格按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进行使用。二是商标使用行为应是面向相关公众的公开使用行为,在纠纷争议阶段委托翻译机构将外文文字翻译成与诉争商标相同文字的情形,发生在纠纷处理阶段,不属于公开商业活动中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

当然,撤销复审案件中考察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还要限定使用行为是否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等。此外,不排除某些情形下,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为相同文字时,对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时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同样可认定为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这需要商标权人进行充分举证予以证明。

总而言之,商标注册人不能仅因其企业字号与诉争商标文字相同,即产生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可替代对诉争商标使用义务的错觉,从而导致诉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注释

[1]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897号。

[2]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596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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