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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企业IPO上市意味着发行人可以获得更广泛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更快地发展。但是,企业的上市申报阶段也是各种知识产权风险的高发期,特别是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在IPO上市过程中常因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延迟企业上市进程,甚至部分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终止上市,对企业的商业布局、上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科技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研发投入能否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关注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近年来IPO上市企业的问询案例进行分析,对企业IPO上市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梳理,以期为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提供指引和参考。
一、拟上市公司科技创新能力排查
1、科创属性排查
科创板的定位是专属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崭新市场,对“硬科技”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更大的优势。但是,科创板对企业的科创属性具有较高的要求,截至2021年9月,在500余家科创板IPO企业中,共计205家企业被问询科创属性问题。最新《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实行)》要求拟科创板上市企业满足的常规指标是:“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除了上述显性指标外,上市委还会通过审核的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核心技术的来源、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来综合评判拟上市企业是否具有科创属性,拟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尽早严格自查企业是否满足科创属性指标,全面审视、分析自身科创能力,针对不足之处有计划地从市场、产品、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通过企业自身或专业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有目的地、有效率地提升企业科创属性。
上市过程中有关科创属性的问询案例:
案例1:江苏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上市委请求发行人结合披露专利的获得情况,专利对应的实质内容,以及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论述,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是否满足科创属性的相关要求。
案例2:广东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IPO第二轮问询中,上市委要求发行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说明,而非单纯以指标判断科创属性。
2、技术先进性与研发能力排查
技术先进性是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而企业的研发能力则是保证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科创板,更加强调企业的技术先进性和研发能力持续性。
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独立性,是拟IPO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红线问题,应当引起充分地重视。在IPO报告期内,如果发行人与高校存在较多联合申请的专利,上市委不仅会质疑企业与高校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同时还会进一步质疑企业是否具备独立且持续的研发能力。
上市过程中有关技术先进性与研发能力的问询案例:
案例1:浙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上市委请求发行人说明核心技术是否属于行业通用技术,量化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指标和评价标准、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发行人将2项处在预研阶段的技术认定为核心技术的依据,相关认定是否谨慎,相关技术目前研发情况、未来预计对发行人技术能力及产品竞争力产生的影响。
案例2: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由于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对较少,上市委质疑发行人是否掌握了研发与生产所需全部核心技术,是否具备与生产所需的研发能力,以及发行人技术研发体系是否完备;要求发行人结合企业各项产品管线的来源、是否涉及技术转让及相应内容、合作机构研发成果以及是否承担了主要研发工作、公司发挥的作用、公司是否对第三方技术和服务存在依赖,充分论述发行人是否具备完备的技术研发体系和自主研发能力。
3、核心知识产权的稳定性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来说,核心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核心专利,专利权的稳定性通常是指专利申请在授权后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专利稳定性预防工作的重点就是围绕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形成专利池从而替代普遍存在的核心技术专利单一的问题。建议企业通过专利池保护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即使部分专利被无效,专利池中仍有其他专利可以继续发挥专利保护作用,这样就有效地解决了上市期间核心技术涉及专利被无效进而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问题,可充分保障核心知识产权的稳定性。
上市过程中有关核心知识产权稳定性的问询案例:
案例1:浙江XX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问询过程中,被上市委问及核心技术是否主要依赖前述专利保护,如丧失专利权对发行人的经营是否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明专利是否形成主营业务收入,若前述专利被宣告无效是否会导致不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的规定。
案例2:浙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二轮问询中,上市委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核心生产环节,发明专利、核心技术在生产环节的具体体现;结合前述情况,分析生产设备与和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5项发明专利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知识产权之间不一致的原因;结合受让取得专利情况,说明认定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稳定性、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二、知识产权权属与技术来源
1、知识产权权属风险
科技型企业往往会因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约定不明导致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是因研发人员的流动造成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以科创板为例,截至2021年9月,在500余家科创板IPO企业中,有452家企业被问询知识产权权属及完整性问题。
针对合作/委托开发引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预防,建议企业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利益分配以及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
此外,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纠纷也属于企业IPO上市过程中高发的知识产权权属风险之一。核心技术人员在参与发行人的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核心技术人员在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处的职务发明与前任职机构存在技术上的关联,使发行人的相关专利存在权属纠纷,严重情况下很可能引发重大诉讼,致使企业失去专利权,对发行上市、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权属风险的问询案例:
案例1:上海XX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名下涉及众多共有知识产权,上市委要求其说明所涉共有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及原因;共有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共享资源要素中第14-17号发明专利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与产品情况,共有方拥有相关权利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案例2: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任职于上海交通大学时创办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在编教师李某、毕某在公司长期任职,上市过程中上市委要求发行人说明企业相关专利发明或著作权是否属于上述人员在上海交通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如属于,是否与上海交通大学约定了相关的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的来源,是否来自于上海交通大学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技术来源排查
企业上市过程中,对于企业核心技术来源的排查,主要是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和任职情况,以及研发队伍、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和任职情况进行排查,防止企业现有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来自相关人员之前任职的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同行公司等,存在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或商业秘密纠纷或侵权风险。
上市过程中有关技术来源的问询案例:
案例1:江苏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轮问询中,上市委要求结合核心技术人员刘某在吉林大学的任职情况和职务发明情况、其与之前任职机构之间存在的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情形,说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来自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公司(单位)任职时的职务发明,发行人是否与相关科研院所、同行业公司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案例2,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由于2011-2015年公司与武汉大学合作研发;且2016年12月发行人与武汉大学签署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从武汉大学处受让了“XX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专有技术。该项技术系发行人与武汉大学合作研发,经武汉顺某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项技术评估值为492万元。上市委审查机构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实控人及其他人员在武汉大学、保藏中心等任职经历及相关规定,说明上述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2017年以后公司技术的发展情况,公司当前核心技术与该研发成果的关系;武汉大学当前是否仍拥有该技术,是否授权或转让其他企业获得该技术成果。
3、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
审核机构对于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问题,问询要点主要包括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是否与前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形成的相关研发成果及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是否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了约束、激励措施等方面。
上市过程中有关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的问询案例:
案例1:XX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轮问询中,由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不完整;且前述人员存在在创投类有限合伙企业或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半导体相关企业投资或兼职的情况。科创板审核机构要求发明人对照《科创板招股书准则》第43到47条的要求完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信息,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完整简历;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条款;前述人员兼职或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案例2: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由于发行人多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美国朗讯、中芯国际、视翔科技、长城光电等科技公司;且招股说明书未披露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职称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未披露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上市委请发行人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审核问答》第6条的要求,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职称;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
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
1、主营产品的专利侵权风险排查
若企业主营产品遭遇大规模的专利侵权诉讼,发行人将面临停止使用核心技术、承担巨额损害赔偿等风险,企业的上市进程也会因此被延缓甚至终止。针对主营产品的专利侵权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如下的应对策略:1)通过专利风险预警与FTO尽职调查对风险专利进行排查,同时对具有侵权风险的专利进行规避处理,从而规避相应的侵权风险;2)针对具有潜在侵权风险的专利做好应对预案,例如,对相应的风险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或者做好专利无效的储备工作。
上市过程中有关主营产品的专利侵权风险的问询案例:
案例1:浙江XX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二轮问询中,由于某医疗企业在上市报告审核过程中以侵犯6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对发行人及相关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上市委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专利诉讼涉及的专利和技术是否在发行人产品中使用、是否为发行人核心产品、核心技术。
案例2: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起诉方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发行人立刻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工业公司发明专利的行为,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样品,并承担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2,656.8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80万元。最终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主动申请撤回科创板申请文件告终。
2、商业秘密纠纷排查
商业秘密纠纷在科创企业中越来越多见,其产生原因往往与研发人员流动密切相关,或因相关发明人的某些专利申请公开而起。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研发人员流动较频繁、技术交易活动较多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除了关注市场和产品动态,同时也要重视对竞争公司的专利进行持续跟踪和分析。
针对企业商业秘密纠纷风险,企业应当从实际执行层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最好与法务部门平行),并且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制定并实施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应当采取妥善的归档管理方式,建立系统、完备、全方位的保密体系。此外,还要进行反复地保密宣传,以此来培养员工的保密合规意识。
上市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问询案例:
案例1:XX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涉及未结刑事案件,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王某、贾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英格有限为被害单位,王某、贾某等曾为发行人总经理及技术部长,离职后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上市委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诉讼情况,充分论证说明发行人发明专利较少的原因,非专利技术的保密措施,是否存在技术泄密及被侵权的风险,保密协议或竟业限制协议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诉讼,发行人是否涉及其他侵犯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并要求充分披露技术泄密风险、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案例2:北京XX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正确合法使用IC反向工程技术,要求开发者利用反向分析技术对样片的制造工艺、设计思想、功能特点等进行还原和分析,并基于对现有技术的理解,进行再次独创性的开发;在全球范围内,相关国际协议、各国法律及政策规范并保护反向工程。上市委请发行人披露:反向分析技术在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及重要性程度;正确合法使用IC反向工程技术需要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满足的限制性条件,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反向分析技术利用不当而导致的商业秘密等诉讼或纠纷事项;客户运用发行人提供的分析成果进行研发或生产是否会使发行人面临侵权或诉讼等风险。
3、商标保护及商标侵权风险排查
按照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拟上市企业应对现有商标体系进行梳理和分析,将商标注册范围覆盖产品或服务涉及的全部领域,进而保证独立拥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标专用权。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可能会遭到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起诉或举报,目的是为了阻止其上市或是维护自身的权利,但不管是诉讼还是举报若企业没有及时作出处理,都将会对企业的上市进程造成阻碍,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针对商标侵权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范:1)上市前梳理企业持有的国内外商标及自由品牌的情况,监控商标的使用期限,及时进行续展;2)核查在主营产品或服务上是否具有完整的、独占的商标专用权;3)对被许可商标,定期监控原始权属的变化,核查企业是否可以长期稳定的使用,以及是否存在过度依赖的情况。
上市过程中有关商标侵权风险的问询案例:
案例1: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IPO上会前夕突然收到竞争对手商标侵权起诉状,2022年9月24日,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科美科技立即停止侵害“科美诊断”“科美医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停止侵害原告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科美科技立即停止使用“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含“科美”的企业名称;……判令上述五个被告连带赔偿科美诊断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
案例2:天津同仁堂刚申报创业板IPO之时,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将天津同仁堂告上了法庭。同仁堂集团称,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同仁堂集团“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同仁堂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一旦天津同仁堂败诉,除了需要支付大额赔偿之外,可能还会导致公司面临需要变更公司名称,同时也会因本次诉讼变更公司名称,对公司未来新业务开拓中的市场形象、公司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将进一步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天津同仁堂此次商标侵权纠纷也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深交所在两次问询函和一次落实函接连对其进行了问询。
4、字体、图片著作权侵权风险排查
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著作权相较于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较小,因此常常容易被忽略,但著作权纠纷有时也可能对上市进程产生影响。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对外宣传、广告发布等与著作权相关的制度体系,规范审核宣传、发布流程,建立图片、视频、字体使用、宣传和发布的审查、备案制度;还应当建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进行必要侵权分析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并尽可能在初步查明侵权事实后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排查的过程中,近半数受访企业的网站、宣传册和公众号存在字体、图片等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上市过程中有关字体、图片著作权侵权风险的问询案例:
案例1:北京XX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时,第二轮问询中,因2018年,北京子盟因“汉仪新蒂怦然心动体”“汉仪新蒂冰淇淋之恋”“天使之吻”等作品著作权纠纷起诉发行人,涉案金额154.5万元。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涉及诉讼的字体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若败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相关处理结果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案例2:XX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中,企业因存在7起因侵犯著作权导致诉讼,尚有1起诉讼未结案,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7起因侵犯著作权导致诉讼的背景及处理过程,涉及具体产品及包装、广告宣传情况,占发行人每年退出广告宣传、包装数量比重,是否为发行人核心产品;发行人对包装设计、广告营销采购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控制措施,是否大量存在无权使用他人作品,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5、软件著作权侵权风险排查
办公软件侵权现象在公司经营中相当普遍,尤其是对于软件下载管理不严格的企业,公司内部员工会自行通过非官方渠道下载盗版软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企业往往还处于浑然不知的状态,导致最后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南京栖霞区某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梳理知识产权风险时,发现其办公软件、设计部门所采用的CAD软件都涉嫌使用盗版软件引起的软件著作权侵权。
企业应当对内部办公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不断加强对企业员工使用正版软件的宣传教育。此外,企业还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员工培训课程范围之内,针对软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教育,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
上市过程中有关软件著作权侵权风险的问询案例:
案例1:广州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D CAD版研发团队研发出ZWCAD+产品,并就此申请了2012SR034271 、2013SR029824等9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研发过程中,由于公司管理疏忽,个别员工将不正当获得的欧特克部分代码以开源代码的名义经过调整嵌入到ZWCAD+的部分核心模块,如数学库模块,导致部分案例计算逻辑乃至错误都与AutoCAD的运行表现相似。该事项被欧特克公司认定为侵权并对中望软件提起诉讼,最终该中望软件向欧特克公司支付175万美元。
案例2:上海某公司IPO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上海公司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奥腾有限公司许可,复制、安装、使用Altium Designer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上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3,200元。上市委请发行人披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整改措施,除前述侵权行为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6、软件源代码侵权风险排查
开源软件是指源代码开放、允许用户按照许可证条款对源代码进行修改并可自由重复发行的一类软件。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通常会因为企业商业软件“越界”使用了开源软件,从而违反部分开源协议导致侵权。南京是软件名城,我们在南京市区域内调研发现,企业软件源代码侵权的现象较为普遍,且不少企业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针对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应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配置开源治理的组织架构,从开源软件的合规、安全、知识产权等全方位的进行管理;2)严格遵守开源许可证并制定相应管理规范;3)注意开发衍生软件时的风险防控,特别是许可证对修改后代码的要求,是否可以闭源,是否存在开源许可证传染性风险;4)区分开源软件著作权许可与专利授权,因为开源软件许可证是对软件代码的著作权许可,在许可证没有明确说明专利许可时,即没有授予用户软件程序相关的专利权,那么在使用开源代码时,仍然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上市过程中有关软件源代码侵权风险的问询案例:
案例:苏州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因发行人曾是ITC的会员,利用ITC的源代码开发了GstarCAD2012版本及之前的版本;2010年开始,公司对CAD核心代码进行全面重构,使得浩辰CAD平台核心技术摆脱了开源代码软件研发的局限,产品研发自主可控;2DCAD软件的DWG数据标准及ARX二次开发标准均由国外企业欧特克制定、更新与维护,业内企业普遍通过ODA技术授权兼容欧特克的DWG数据标准;发行人3DCAD主要依赖西门子的技术组件授权;BIM平台需要以先进的3D建模和图形显示模块作为基础,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公司直接基于国外的BIM平台产品开发应用软件。
对此,上市委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底层技术内容、来源,2DCAD和CAD看图王的核心技术是否系在ITC源代码或开源代码基础上的升级改进或二次开发,使用欧特克、ODA、ITC及其他第三方技术的具体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先进性比较情况,“全面重构”“自主可控”等相关描述是否准确,发行人技术是否具有原创性及具体表征;(2)BIM技术与2DCAD、3DCAD技术的关系和区别,发行人如何掌握3D建模和图形显示模块,是否系利用国外的BIM平台产品开发软件,2D+3D一体化软件技术是否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
2015年至2021年,因会员协议及规则与知识产权纠纷,发行人与ITC发生仲裁及相互诉讼。综合考虑到涉外案件诉讼成本较高、时间较长,长期的诉讼过程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证据出示环节源代码出境存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以及可能受中美政治环境影响等因素,发行人同意与ITC进行和解,并签署《保密和解协议》。最终,上市委公告其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成功提交注册稿,将成功上市科创板。
四、知识产权布局与合规管理
1、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
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情况能够反映企业的创新能力、技术储备以及市场竞争力。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取得方式反映了知识产权对主营业务及产品的支撑和知识产权布局的完整性等情况。
针对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应当注重全面的知识产权布局,不仅要注重专利申请的质量,还要注重专利的申请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目标市场进行专利地域布局,同时还要结合特定的产业,采用相应的专利申请策略,平衡专利申请与商业秘密保护,进而形成知识产权壁垒,从而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支撑。此外,针对企业中非技术类的知识产权,也应当积极寻求著作权、商标权的合理布局,以形成对自身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上市过程中有关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的问询案例:
案例1:浙江XX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成果,部分未申请专利、著作权的专有技术,通过公司的知识产权保密机制进行保护。上市委请发行人说明未申请专利、著作权的专有技术是否已有类似专利,部分专有技术未申请专利、著作权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发行人技术成果尤其是电路拓扑结构是否存在被逆向工程的风险。
案例2:XX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发明专利10项(包含境外专利5项),其中6项发明专利为继受取得。上市委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自有发明专利较少的原因,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是否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支撑公司业务发展;企业核心技术及产品是否被已有知识产权全面保护。
2、知识产权对主营业务的有效匹配和支撑
知识产权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和支撑是上市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核心技术形成的过程中,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使创新技术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并在企业专利积累及布局的过程中形成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核心专利。
企业应当围绕主营业务进行专利布局,并且尽量在主营业务的细分领域进行深度专利挖掘,以体现企业的技术先进性和核心研发能力。企业可以就某一个形成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布局一个主专利和多个相关衍生专利进行组合式保护,既体现了技术先进性,又充分保护企业核心技术。
上市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对主营业务的有效匹配和支撑的问询案例:
案例1:浙江XX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上市委要求发行人结合发明专利的来源和取得时间,说明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对应的发明专利情况,来自于发明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发明专利技术对发行人产品创新和业绩的影响;结合发明专利数量,说明同一发明专利技术是否可以应用于不同细分产品,发行人主要发明专利是否对行业标准和技术创新形成重要促进作用,以及具体的行业影响和贡献情况。
案例2:XX电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来自自主研发,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持续创新,发行人在功率器件和功率IC工艺设计方面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形成了29项授权专利(其中11项为发明专利)、34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基于此,其在上市问询中被问到“报告期内功率器件产品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7.83%、 95.31%、94.69%, 发行人对应功率器件产品的发明专利4项。……结合发行人功率器件产品对应发明专利数量为4项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功率器件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化排查
在上市过程中,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助于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标准化;有助于帮助企业实现对产品和技术的全面、立体、可持续地专利布局,最终实现企业产品和技术利益最大化,助力企业顺利上市。与此同时,上市过程中企业是否具有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是上市委的问询重点。
企业上市前,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嵌入到人力、行政、采购、研发、市场、销售、投融资等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覆盖专利、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类型,重视企业数据权益保护。
上市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化的问询案例:
案例1:江西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注册商标 42 项、专利 89 项、软件著作权 3项,其中较多专利为受让取得。北控中科成环保许可发行人使用 1 项专有技术;清华大学许可发行人子公司独占使用3项专利技术。上市委就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案例2:上海XX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11项境内商标,46项境内专利,8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项域名。基于此,上市委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商标专有权期限到期后安排,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
五、招股书中知识产权信息的合理准确披露与审核
1、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披露与审核
招股说明书中企业是否准确披露其知识产权信息是审查机关的重要关注点,其关键在于企业对于本身核心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人员的披露。核心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最能体现其与竞争对手差异性的技术所对应的知识产权。对于专利信息的披露需要注重核查专利权证书、专利年费缴纳情况、网络公示情况,同时还要注意专利年费费用减缓与财务报表的对应关系;因此在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披露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精准审核;避免审核误差给企业上市带来不利影响。
上市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披露的问询案例:
案例1:苏州XX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即将登陆创业板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发行人拥有的某专利因未及时续费而已被终止,这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一致。最终,公司宣布股票暂缓上市,上市委要求申购款返还证券持有人。虽然6年后,这家公司最终上市。但是对于企业来说,6年的时间本可以在更大的舞台上展现自己,因为一个小小的专利续费错失良机。
案例2: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各类大数据应用服务是基于其E2C平台展开,而该平台均依托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因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均是依靠核心技术开展,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为100%。但发行人未充分披露其核心技术如何具体应用在各项业务特别是数字媒体投放、电商及其他业务中,亦未能准确区分和披露自有数据、第三方数据及公开数据在大数据应用服务中的具体使用情况,发行人披露其“经营的各项服务(细分产品)均应用了大数据技术”依据不充分,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占比披露不准确,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以终止上市告终。
2、企业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对应关系的准确披露
在上市问询过程中,“对应关系”的相关问题包括多种形式,归纳其中的共性可以发现,它们属于一条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即知识产权(专利)用于支撑核心技术,核心技术驱动主营业务的开展,主营业务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因此都可以被理解为企业知识产权(专利)与核心技术之间的对应关系。
上市过程中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对应关系是否准确披露的问询案例:
案例1:湖南XX公司拥有操作系统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工控属性实现技术、操作系统版本构建技术、NAS安全存储技术和文件集中管控技术等12项核心技术。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未披露有技术秘密。在回复一轮问询时也未说明核心技术中有非专利技术。上市审核机构在第二轮详细问询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有对应的非专利技术并要求补充披露非专利技术对应的研发人员等。
案例2: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科创板上市决定中,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以及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一致,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已取得的21项发明专利均从第三方受让取得,其互联网和大数据主要核心技术相关的3项发明专利亦为受让取得,发行人披露其核心技术为自主研发及具有技术先进性和技术优势的依据不充分。
六、结束语
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是保护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方式,也是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不仅是科技企业衡量科技创新含量的关键指标,也是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手段,并且直接影响着企业价值与发展前景。
为了避免企业IPO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可能引发的不利影响,企业IPO上市前应做好核心技术的专利布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风险排查工作。在上市过程中,应当积极做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询答复、诉讼应对、风险预案等准备,避免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知识产权问题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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