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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新年快乐!”2022年元旦,正在太空“出差”的神舟十三号航天员乘组特意发来祝福视频。作为常见的新年祝福用语,“新年快乐”四字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呢?元旦假期刚刚结束,多件“新年快乐”商标被驳回一事便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
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查询了解到,曾有多家市场主体提交包含“新年快乐”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均被驳回。
早在2016年春节前,一则“‘新年’二字已被注册为糖果商品上的商标”的消息,便曾在春节市场的红海中激起一片涟漪。在此事件中,权利人表示“新年”系其在糖果等商品上持有的注册商标,其他糖果品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新年”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便涉嫌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事实上,看好“新年”商机的企业不在少数。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多家市场主体申请注册了近400件包含“新年”字样的商标,含有“春节”二字的商标亦有370余件,但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大多被驳回。更有甚者,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及教师节、父亲节、母亲节、煤炭节、导游节、旅游节等节日的名称均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但大多被驳回。
点评:
将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战略成熟的表现予以认可,还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有待商榷?传统节日蕴含着诸多商机,将节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可以快速被公众所接受并形成一定品牌效应,有利于作为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主体抢占商机,但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
将节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益于企业抢占市场,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节日名称本身天然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相关权利人不能垄断他人对节日名称本身所指代的含义及日期等进行非商标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同时,节日名称属于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不宜通过注册商标成为私权被一家独享,否则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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