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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万元、罚款6万元!伪造著作权证据,赔钱还要重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作者:孙芳华,余法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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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因伪造重要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被该院处以6万元罚款。

今年6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来余杭法院起诉被告屹祥公司。原告称被告屹祥公司是在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销售明信片、生日卡片等商品,其销售的一套明信片中的图案与原告的10幅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原告认为屹祥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经允许,亦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多项著作权益,因此要求屹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屹祥公司到庭抗辩,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10幅图案系其自行创作,并向该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位著作权人?为了进一步核实被告证据的真实性,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经原告申请,该案承办法官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了该作品登记证书的申请材料,发现该作品登记证书所附图案系一张“执行力”海报,与屹祥公司所提交的前述10幅作品完全不同。对此,屹祥公司公司百口莫辩。

余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屹祥公司明知自己并非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却通过变造著作权证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同时,该案也在近期宣判,被告屹祥公司因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中,被告通过变造著作权权属证明,明目张胆地妨碍司法公正,属于情节严重。余杭法院作出此项重罚,是通过严肃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对这种给诉讼秩序造成阻碍的不诚信行为加以制裁,有助于发挥社会警示效应,增强诉讼参与者的诚信意识,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降低今后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从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郝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郝敏向记者介绍,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不真实陈述和虚假证据现象时有发生,近年在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也都曾出现过此类乱象。如在旅游卫视与浙江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方证人及相关单位作伪证后,遂在判决中对相关证人单位开出了100万的罚单,成为继民事诉讼法调高对单位作伪证的处罚额度之后的首张“顶格罚单”,并且对作伪证的个人开出1万元的罚单。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近些年来,法院对于‘伪造证据’的情况非常重视,任何诉讼参与人不应怀有侥幸心理。如果伪造证据,轻则该证据不予采用,重则可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该规定,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罚款、拘留。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虚假署名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是一个专门针对著作权案件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伪造、毁损证据的情形,把隐匿证据、虚假证言、虚假署名等不诚信的行为也囊括进来,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赵虎说。

此外,上述两位专家向记者表示,“不仅当事人不能伪造证据,辩护人、代理人也不能。”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根据该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伪造证据,之所以要严厉惩罚,是因为这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据一旦被法官误采为裁判依据,影响的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必须要增加伪证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实行有效规制和社会警示。”郝敏指出。

“该案警示诉讼中的每一个参与人遵守规则,诚实守信,不要自作聪明伪造证据,否则弄巧成拙,得不偿失。”赵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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