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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次恶意投诉销售自家产品的网店,一公司被判赔1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1-16 来源:澎湃新闻
标签: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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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5个月内12次恶意投诉销售自家品牌茶产品的网店,致该网店受电商平台处罚,销量逐渐归零。涉事网店主以涉嫌不正当竞争起诉该公司胜诉,获赔100万元。

1月14日,记者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某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已判其赔偿原告100万元。

据统计,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某公司以“真假对比”“不存在此样式或型号”等理由,对销售自家品牌茶产品的黄某网店,共发起12次恶意投诉,其中3次投诉成功,9次被驳回。黄某的网店被电商平台采取删除链接、屏蔽搜索等处罚,销售额先从每月20万元左右降至8万元左右,后逐渐归零,目前该网店处于关闭状态。

网店主黄某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余杭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余万元。

庭审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某公司在针对某款商品投诉时,对其生产的正品图片进行处理后诉至电商平台。此外,某公司投诉黄某网店的涉案三款商品上均标有该公司名称或商标,这些商品在该公司网站及其自营旗舰店内均有销售,但该公司却谎称没有生产。某公司以购买鉴定系假货为由投诉,理由是商品外观及内装茶叶与正品不符,但其提交的鉴定报告上展示的茶叶为聚合在一起的块状茶叶,而黄某当庭提交的正品是以小青柑为容器盛装的松散茶叶,与鉴定报告上的茶叶形态完全不符,某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其提交的鉴定报告也存在作假嫌疑。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明知投诉依据不足,仍多次通过变造正品图片、隐瞒实际生产事实、编造虚假鉴定报告等形式进行投诉的行为属于恶意投诉。综合考虑黄某网店因链接被删导致的销售额下降带来的利润损失,以及为消除因恶意投诉带来的流量流失及用户粘性减弱等不利影响而需要额外支出的推广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该公司通过向电商平台投诉销售自家产品的网店,其主要目的可能是想整合其网络销售渠道,原本这是可以通过商业规则来实现,但该公司却以隐瞒事实、伪造图片和鉴定报告等恶意手段来迫使销售自家产品的网店退出,这不但损害他人的商业利益,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处罚。”一位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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