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马一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首个以中办、国办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文件,是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今天,《意见》应势而生,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建立和不断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之初,市场机制尚未扎根,私权观念并未确立,知识产权发展基础薄弱;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数量高速增长,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我国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数量质量协调发展,加快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
在立法层面,我国陆续制定出台并多次修订完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先后确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引入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举措的严格程度已超出国际条约保护水平;在行政执法层面,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行政管理机制迈向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不断趋于高效、集中,一系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在司法保护层面,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已然建立,“三审合一”、案例指导、跨区管辖、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等司法改革举措全面推行,高效、专业、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然形成。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走出了一条知识产权严保护的道路。
《意见》的印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严保护将全面发力、多点突破。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意见》围绕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四个方面为知识产权从严保护提出了一系列重点措施,“严保护”已成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政策取向。但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之“严”并非终极目的,而是旨在建立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创新市场和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应避免急进、冒进,做到与经济发展、社会现实相适应。
要建立常态化、法治化的实施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量,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提升诉讼审判效率、解决循环诉讼问题,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其市场价值相适应,为企业创新提供公开、透明、稳定的制度预期。同时,也应建立竞争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现创新活动中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以完善的现代化市场竞争机制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投资激励、保障和变现的压舱之石、大厦之基。《意见》的印发意味着我国将全面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重视产权激励、坚持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严保护将成为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课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