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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未经授权使用漫画作品一审判赔7.1万元

发布时间:2017-11-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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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快报,漫画家黄缨认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阿里巴巴1688V”发布的文中附有其作品并未署名,故将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向原告黄缨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 7.1万元。

原告诉称,阿里公司为了商业宣传,未经许可,在新浪微博上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作品,将作品与商业活动贴切、形象地结合在一起,以此获取品牌宣传效果和巨大的商业利益。该微博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未为原告署名,未支付费用,且添加水印,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阿里公司辩称,无法确定黄缨为涉案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缨系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阿里未经授权将黄缨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其微博运营活动中,向公众传播,不属于合理使用,且未为黄缨署名,该行为侵犯了黄缨对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就该案侵权事实的实际损失及阿里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故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如今,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企业宣传自身品牌形象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如果在这种传播中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无疑将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一个不尊重法律的企业,怎能在用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自媒体领域是版权侵权纠纷多发之地,改变这一现状,自媒体人与平台都应提升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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