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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可能处理,加上被泄露的复杂且不完整的TPP草案文本,导致包括媒体和学术界在内的人们对TPP对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产生了诸多的猜测。但是,最终公布的TPP文本表明,TPP对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的影响远没有猜测的那么大。
澳大利亚政府称“TPP知识产权章节与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体制相符合”,这看起来大致是正确的。但是,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确实存在一些领域可能不太完全符合TPP。这可能最终导致(相对较小)立法变革。
本文涉及TPP对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重要领域的影响,也明确了是否需要为此修改法律。
与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法一致的重要的知识产权义务
版权期:澳大利亚外事与贸易部曾评论说,澳大利亚无需修改其现行法律中的版权期限,称TPP“不要求增加澳大利亚版权保护期”。
专利:TPP要求缔约国确认,“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新方法或新的使用程序”都可以获得专利。澳大利亚法律中已经允许二次使用专利,因此无需修改,但这也限制了未来可能的政策变化。其他一些缔约国可能需要修改法律。
数据专有权:TPP规定自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之日起5年的一般数据专有权期限,澳大利亚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
对于生物医药产品,TPP要求8年的数据专有权期限,或者缔约国提供5年的数据专有权期限,但要通过其他措施提供有效的市场保护。澳大利亚外事与贸易部发布声明确认,这一表述包括“澳大利亚现行的措施,比如监管、专利、后续药品在市场中成熟所需的时间等等”。这个声明也确认了“澳大利亚将会选择执行5年的数据专有权期限,以符合现行的知识产权系统,因此无需修改法律”。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澳大利亚外事与贸易部还确认,澳大利亚无需修改其现行法律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责任内容,因为“TPP标准与澳大利亚现行ISP责任体制是相同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观点是,“TPP知识产权章节与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体制相一致”。
但是,其他的缔约国可能会质疑澳大利亚对贸易协议的执行,此前有过先例,美国曾经质疑,澳大利亚法律是否充分遵守了《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议》(AUSFTA)第17.10条第4款,禁止行销那些依赖已获许可产品的上市许可的医药产品(或某种用途已获审批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TPP中纳入了AUSFTA第17.10条第4款。
可能最终导致立法变革的不确定的领域包括:
由于迟延而延长专利期限:TPP规定“如果一缔约方不合理地迟延授予专利,则该方应根据专利所有人的申请,调整专利期以补偿此等迟延”。AUSFTA对澳大利亚已经规定了类似义务,但尽管如此,澳大利亚目前对于不合理迟延授予专利仍未提供补偿。这是因为,澳大利亚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澳大利亚不合理地迟延授予专利”,澳大利亚就无需执行该条款。因此,澳大利亚对于TPP中的这个类似条款是否采用相似的对策还有待观察。
假冒或盗版商品相关的扩张的违法行为:TPP要求缔约国为在贸易中达到商业规模地恶意进口以及国内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难以区分)标签或者包装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尽管澳大利亚商标法中已经对多种行为,包括在商品上使用假冒商标,规定了刑事处罚,但是澳大利亚法律中刑事犯罪行为是否涵盖贴标签或者包装的行为(不涉及商品)还不甚明确。因此,澳大利亚可能需要修改其商标立法,以明确此种情形。
因此,尽管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中有一小部分领域可能与TPP知识产权章节不甚一致,但TPP对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很可能相当有限。(编译自lexology.com)
澳大利亚政府称“TPP知识产权章节与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体制相符合”,这看起来大致是正确的。但是,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确实存在一些领域可能不太完全符合TPP。这可能最终导致(相对较小)立法变革。
本文涉及TPP对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重要领域的影响,也明确了是否需要为此修改法律。
与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法一致的重要的知识产权义务
版权期:澳大利亚外事与贸易部曾评论说,澳大利亚无需修改其现行法律中的版权期限,称TPP“不要求增加澳大利亚版权保护期”。
专利:TPP要求缔约国确认,“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新方法或新的使用程序”都可以获得专利。澳大利亚法律中已经允许二次使用专利,因此无需修改,但这也限制了未来可能的政策变化。其他一些缔约国可能需要修改法律。
数据专有权:TPP规定自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之日起5年的一般数据专有权期限,澳大利亚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
对于生物医药产品,TPP要求8年的数据专有权期限,或者缔约国提供5年的数据专有权期限,但要通过其他措施提供有效的市场保护。澳大利亚外事与贸易部发布声明确认,这一表述包括“澳大利亚现行的措施,比如监管、专利、后续药品在市场中成熟所需的时间等等”。这个声明也确认了“澳大利亚将会选择执行5年的数据专有权期限,以符合现行的知识产权系统,因此无需修改法律”。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澳大利亚外事与贸易部还确认,澳大利亚无需修改其现行法律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责任内容,因为“TPP标准与澳大利亚现行ISP责任体制是相同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观点是,“TPP知识产权章节与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体制相一致”。
但是,其他的缔约国可能会质疑澳大利亚对贸易协议的执行,此前有过先例,美国曾经质疑,澳大利亚法律是否充分遵守了《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议》(AUSFTA)第17.10条第4款,禁止行销那些依赖已获许可产品的上市许可的医药产品(或某种用途已获审批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TPP中纳入了AUSFTA第17.10条第4款。
可能最终导致立法变革的不确定的领域包括:
由于迟延而延长专利期限:TPP规定“如果一缔约方不合理地迟延授予专利,则该方应根据专利所有人的申请,调整专利期以补偿此等迟延”。AUSFTA对澳大利亚已经规定了类似义务,但尽管如此,澳大利亚目前对于不合理迟延授予专利仍未提供补偿。这是因为,澳大利亚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澳大利亚不合理地迟延授予专利”,澳大利亚就无需执行该条款。因此,澳大利亚对于TPP中的这个类似条款是否采用相似的对策还有待观察。
假冒或盗版商品相关的扩张的违法行为:TPP要求缔约国为在贸易中达到商业规模地恶意进口以及国内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难以区分)标签或者包装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尽管澳大利亚商标法中已经对多种行为,包括在商品上使用假冒商标,规定了刑事处罚,但是澳大利亚法律中刑事犯罪行为是否涵盖贴标签或者包装的行为(不涉及商品)还不甚明确。因此,澳大利亚可能需要修改其商标立法,以明确此种情形。
因此,尽管澳大利亚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中有一小部分领域可能与TPP知识产权章节不甚一致,但TPP对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很可能相当有限。(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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