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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专利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问题

发布时间:2016-02-22 来源:ip-watch 作者:
标签: WIPO 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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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讨论的事项有:保护遗传资源免遭盗用,如果取得同意获取并商业开发这些资源,则要确保所有人能够分享从开发中获取的利益。谈判者们讨论了可能达成何种类型的协议,并且讨论了要求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提案。
 
       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IGC)已经花费15年来寻找解决知识产权体系内遗传资源(GR)、传统知识(TK)以及传统文化表达(TCE)或民间文艺被盗用问题的方案。 

       IGC第29届大会于2月15日到19日举行,在大会伊始,会议主席伊恩.高斯(Ian Goss,澳大利亚人)提出了代表们想要达成一致的核心问题。 

       代表们正在讨论一个条约草案文本,该文本是过去多次大会对文本进行协商的成果。 

       大会首先讨论的事项是:保护遗传资源条约草案文本的政策目标、保护的客体或者条约应该保护什么。大会一开始,一些代表就被任命为协助人,任务是找出本周讨论的草案文本条款中没有异议的内容。 


       正在考虑的临时文本 

       协助人之一、莫桑比克的马戈.巴格利(Margo Bagley)指出了文本中最小差异的部分,反映了一些代表们强调的三个主要目标:增加知识产权系统的透明度、减少错误专利授予、条约与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书相互支持。 

       协助人版本文本中的政策目标是:“增强国际(知识产权)(专利)系统的效用并提升其透明度;促进与相关国际协议的(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减少无效(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授予。” 

       文本中的括号反应了成员国之间的不同意见。比如,一些发达国家赞成仅适用于专利,而很多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更宽泛地考虑知识产权,比如版权。 

       原始草案文本中这一段更加详细,充满了括号,包括确保知识产权局对适当信息的获取。 

       对于文本第一条(文书的客体),建议语言是:“本文书适用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以及(相关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巴格利注意到,两个条款的建议语言都是为了成员国的考虑。 


       强制性披露要求 

       对于专利申请人和其他知识产权申请人披露其发明中使用的遗传资源来源的拟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意见并不一致。 

       一些发达国家称,强制性披露要求会给专利系统带来不确定性,还会将惠益分享的执行复杂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披露要求应当是强制性的,并且应当适用于各种知识产权类型,而不仅仅是专利。 

       欧盟提议,披露义务只有在申请人实际获取了他们利用的遗传资源之后才会产生。之后,纳米比亚提出了问题。纳米比亚代表强调,遗传控制以及基因组测序的快速发展事实上减少了实际获取遗传资源的需求。 

       巴西称,获取到遗传资源就必须承担披露义务,但是美国认为,新的专利披露要求将会给专利系统增加新的不确定性,一旦未履行披露义务,专利无效的威胁就会动摇专利系统角色的根基并且阻碍创新。美国代表还称,盗用的定义也应该被提上讨论日程。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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